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劉得為
- 被告吳俐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俐芸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7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玖點柒壹伍公克)暨上開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俐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615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之大麻1包係違禁物(臺灣新竹地 方檢察署112年度白保字第165號扣押品清單),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61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 於民國114年7月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在案等情,此有上 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前揭案件所查扣之乾燥植物1包(淨重9.762公克、驗餘淨重9.715公克)經送驗,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13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1005)1紙附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宣告均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另聲請意旨雖誤引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沒收,惟已說明扣案物為違禁物,故無礙於本院依前揭規定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得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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