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郭哲宏
- 被告朱金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金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129號,偵查案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8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報告機關查獲被告朱金鴻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經觀察、勒戒後,已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829、1927號及114年度毒偵字第2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參。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係違禁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 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 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29 2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829號、 第1927號、114年度毒偵字第2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 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3包,經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 藥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送驗淨重各為0.362公克、0.296公克、0.295公克 ,驗餘淨重各為0.359公克、0.293公克、0.292公克),此 有該公司於113年7月9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份(報告【收驗】編號:A3920號)在卷可佐(見毒偵1829卷第75頁 )。足認上開扣案物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各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是就該等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毒品,併予諭知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戴筑芸 附表: 編號 報告機關 查獲時、地 扣案毒品 案號 1 新竹縣政府 警察局橫山 分局 於民國113年5月25日 上午10時30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號。 甲基安非他命3包(含包裝袋3只,送驗淨重各為0.362公克、0.296公克、0.295公克,驗餘淨重各為0.359公克、0.293公克、0.292公克) 113年度毒偵 字第1829號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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