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242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傅建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1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A02因與告訴人A01有感情糾紛,心生不滿,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民國114年4月19日16時許,在新竹市○區○○路000號「66partyroom」手遊店之公眾場所,多次向A01辱罵:賤女人、我操你媽的、你以為你是誰、我是幫你養小白臉嗎?幹你娘、我幹林老師(臺語)等語,再數次以手及手指強推A01左肩,以此方式損害A01之名譽。因認被告A02涉犯刑法第309條第2項以強暴犯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2項以強暴犯公然侮辱罪嫌,依刑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3-34頁、第35頁),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