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242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王怡蓁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傅建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1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A02因與告訴人A01有感情糾紛,心生不滿,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民國114年4月19日16時許,在新竹市○區○○路000號「66partyroom」手遊店之公眾場所,多次向A01辱罵:賤女人、我操你媽的、你以為你是誰、我是幫你養小白臉嗎?幹你娘、我幹林老師(臺語)等語,再數次以手及手指強推A01左肩,以此方式損害A01之名譽。因認被告A02涉犯刑法第309條第2項以強暴犯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2項以強暴犯公然侮辱罪嫌,依刑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3-34頁、第35頁),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