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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竊盜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
    楊景琇

  • 被告
    楊安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4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安娜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1023號、第1029號、114年度偵字第13307號、第13314號、第14429 號、第14430號、第15342號、第1534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 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安娜犯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楊安娜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本院卷第47至51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核被告楊安娜就附表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接續犯: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三)、(七)部分,分別係在同一天內在同一店內先後陸續竊取店內之財物,主觀上係基於竊盜之單一決意,而分別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故應評價為接續犯,分別均論以一罪。 (三)數罪併罰:被告所犯上開9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予分論併罰。 (四)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之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素行非佳,猶不知悔改,仍恣意隨手竊取他人之物,再犯本件竊盜犯行,被告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法治觀念偏差,所為實不足取;復衡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考量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物品多數並未返還被害人等,暨其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被告於本案附表編號1、3至6、8竊得之物均已分別遭被告飲用完畢或丟棄,且並未賠償被害人等,應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附表編號2、7所竊得之物均分別已返還被害人等,此均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 附卷可考(見114年度偵字第10498號卷第7頁、114年度偵字第15342號卷第17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均 不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盺諭提起公訴,檢察官陳興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景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及卷宗 主文 1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 114年度偵字第10949號偵、114年度偵緝第1023號卷 楊安娜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仕高利達金牌威士忌貳瓶及卡通編織袋壹個,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 114年度偵字第10498號偵、114年度偵緝字第1029號卷 楊安娜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三) 114年度偵字第13307號偵卷 楊安娜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四) 114年度偵字第13314號偵卷 楊安娜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大摩十二年威士忌壹瓶及蘇格登十二年威士忌壹瓶,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五) 114年度偵字第14429號偵卷 楊安娜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仕高利達金牌威士忌壹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六) 114年度偵字第14430號偵卷 楊安娜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百富十二年單一麥芽威士忌壹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七) 114年度偵字第15342號偵卷 楊安娜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八) 114年度偵字第15343號偵卷 楊安娜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蘇格登十二年雪莉桶單一麥芽蘇格蘭威士忌壹瓶及約翰走路金牌珍藏蘇格蘭威士忌壹瓶,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1023號第1029號 114年度偵字第13307號 第13314號 第14429號 第14430號 第15342號 第15343號 被   告 楊安娜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安娜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18時30分許,騎乘腳踏車至新竹市○區 ○○街00號統一超商鑫旭升門市,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 莊道杰所管理、陳列於貨架上之仕高利達金牌威士忌2瓶、 卡通編織袋1個(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1,029元),得手後未經結帳旋即離去。嗣莊道杰發現物品遭竊,遂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114偵緝1023 ) (二)於113年12月18日16時許,在新竹市東區自由路橋下(三民 市民活動中心旁停車場),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呂瀧方所有、停放於該處之腳踏車(價值約1萬5,000元,已發還),得手後旋即騎乘離去,嗣後將該腳踏車棄置於新竹市○區○○路000號旁。嗣呂瀧方發現腳踏車遭竊並報警處理,經 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114偵緝1029 ) (三)接續於114年5月1日14時40分許起至同日19時22分許止,在 新竹市○區○○路000號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 潤發公司)忠孝店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放置於貨架上之如附表1所示之商品(價值共計2萬4,917元),得手 後放入隨身攜帶之手提袋及背包內,未經結帳旋即離去。嗣經大潤發公司員工劉建志發現商品遭竊,遂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114偵13307) (四)於114年5月16日17時52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0號統一超 商東民門市,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郭建楠所管領、放置於貨架上之大摩12年威士忌1瓶、蘇格登12年威士忌1瓶(價值共計3,260元),得手後未經結帳旋即離去。嗣郭建楠 發現商品遭竊,遂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114偵13314) (五)於114年2月25日18時28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0號統一超 商民富門市,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李豪致所管領、放置於貨架上之仕高利達金牌威士忌0.7L 1罐(價值480元) ,得手後放入隨身攜帶之側背包內,未經結帳旋即離去。嗣李豪致發現商品遭竊,遂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114偵14429) (六)於114年4月16日21時47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0號全家便 利商店金南門店,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陳雨欣所管領、放置於貨架上之百富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1瓶(價值1,930元),得手後放入隨身包內,未經結帳旋即離去。嗣陳雨欣發現商品遭竊,遂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114偵14430) (七)於114年2月28日19時54分許,騎乘腳踏車至新竹縣○○鄉○○街0 號全聯福利中心振興店,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邱柏翔所管理、放置於貨架上之如附表2所示之商品(價值共計3,343元,已發還),得手後放入隨身袋內,未經結帳旋即離去。嗣邱柏翔發現商品遭竊,遂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114偵15342) (八)於113年8月20日17時35分許,在新竹縣○○鄉○○街00號美廉社 新豐泰安店,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錢怡君所管理、放置於貨架上之蘇格登12年雪莉桶單一麥芽蘇格蘭威士忌700ML 1瓶(價值1,380元),得手後放入隨身袋內,未經結帳旋 即離去;復於同年10月18日19時32分許,在上開美廉社新豐泰安店,徒手竊取貨架上之約翰走路金牌珍藏蘇格蘭威士忌750ML 1瓶(價值1,200元),得手後放入隨身袋內,未經結帳旋即離去。嗣錢怡君發現商品遭竊,遂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114偵15343) 二、案經莊道杰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呂瀧方、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郭建楠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李豪致、陳雨欣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ㄧ分局、邱柏翔、錢怡君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犯罪事實一、(一)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楊安娜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犯罪事實欄一、(一)之犯行。 2 告訴人莊道杰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莊道杰管領之上開商品遭竊之事實。 3 7-ELEVEN載具交易明細、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 證明犯罪事實欄一、(一)之犯罪事實。 (二)犯罪事實一、(二):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犯罪事實欄一、(二)之犯行。 2 告訴人呂瀧方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呂瀧方所有之腳踏車遭竊之事實。 3 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遭竊之腳踏車照片 證明犯罪事實欄一、(二)之犯罪事實。 (三)犯罪事實一、(三):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犯罪事實欄一、(三)之犯行。 2 告訴代理人劉建志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代理人劉建志管領之上開商品遭竊之事實。 3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被告於114年5月13日因另案遭查獲時所拍攝之全身照片 證明犯罪事實欄一、(三)之犯罪事實。 (四)犯罪事實一、(四):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犯罪事實欄一、(四)之犯行。 2 告訴人郭建楠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郭建楠管領之上開商品遭竊之事實。 3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被告於114年5月13日因另案遭查獲時所拍攝之全身照片 證明犯罪事實欄一、(四)之犯罪事實。 (五)犯罪事實一、(五):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犯罪事實欄一、(五)之犯行。 2 告訴人李豪致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李豪致管領之上開商品遭竊之事實。 3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遭竊商品照片及資訊 證明犯罪事實欄一、(五)之犯罪事實。 (六)犯罪事實一、(六):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犯罪事實欄一、(六)之犯行。 2 告訴人陳雨欣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陳雨欣管領之上開商品遭竊之事實。 3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遭竊商品資料 證明犯罪事實欄一、(六)之犯罪事實。 (七)犯罪事實一、(七):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犯罪事實欄一、(七)之犯行。 2 告訴人邱柏翔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邱柏翔管領之上開商品遭竊之事實。 3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現場照片、遭竊商品照片及價格標籤 證明犯罪事實欄一、(七)之犯罪事實。 (八)犯罪事實一、(八):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犯罪事實欄一、(八)之犯行。 2 告訴人錢怡君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錢怡君管領之上開商品遭竊之事實。 3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遭竊商品明細 證明犯罪事實欄一、(八)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楊安娜所為,就犯罪事實一、(一)、(二)、(三)、( 四)、(五)、(六)、(七)、(八)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三)所為,係以一 竊盜之犯意,在緊密之時間、地點內,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應包括論為一罪。被告所為9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被告於上開犯罪事實一、( 一)、(三)、(四)、(五)、(六)、(八)之犯罪所得,既未扣 案亦未賠償,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 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又被告於上開犯罪事實一、(二)、( 七)竊得之物品,已經發還,業如前述,爰不聲請沒收,附 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檢 察 官 李 昕 諭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書 記 官 許 戎 豪 附表1: 編號 商品名稱 商品數量 商品金額 1 男棉質印花上衣 2件 398元 2 PUMA女運動鞋 1個 999元 3 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700ML 1瓶 1,310元 4 歐肯三桶蘇格蘭單一純麥威士忌700ML 1瓶 1,388元 5 百富14年加勒比海蘭姆桶威士忌禮盒 2盒 3,998元 6 格蘭菲迪12年天使雪莉700ML 3瓶 2,997元 7 仕高利達12年威士忌1L 4瓶 3,196元 8 SAC日式半圓背包 2個 498元 9 LOTTE午餐肉 2個 204元 10 格蘭菲迪18年單一純麥蘇格蘭威士忌 2瓶 3,998元 11 噶瑪蘭珍選單一麥芽威士忌 2瓶 1,918元 12 聖-雷米雙筒熟成法國白蘭地 2瓶 1,800元 13 噶瑪蘭珍選單一麥芽威士忌 1瓶 990元 14 義大利金山金鑽禮盒 2盒 606元 15 Cadbury牛奶巧克力 1盒 119元 16 Cadbury牛奶巧克力-含葡萄乾和堅果 1盒 119元 17 士力架花生巧克力隨手包 1個 379元 合計 2萬4,917元 附表2: 編號 商品名稱 商品數量 商品金額 1 甘藍 1顆 45元 2 玉米筍 1盒 36元 3 有機青江菜 1包 32元 4 胡蘿蔔 1根 28元 5 絲瓜 2根 110元 6 土雞三節翅 3盒 246元 7 牛番茄 1包 69元 8 進口洋蔥 3粒 48元 9 豬里肌肉片 4盒 300元 10 豬小里肌肉塊 2盒 176元 11 豬後腿肉塊 1盒 71元 12 文昌雞切塊 2盒 330元 13 冷藏鮭魚輪切 2盒 252元 14 翠玉娃娃菜 1包 48元 15 蒜米 1包 98元 16 老薑 1包 29元 17 百威啤酒 6瓶 196元 18 金牌啤酒 6瓶 165元 19 海尼根啤酒 6瓶 235元 20 雀巢咖啡伴侶包 2包 170元 21 味味A-排骨雞風味乾麵 1包 95元 22 Vico天然椰子水 1瓶 85元 23 台糖紅花籽油 2瓶 358元 24 妙管家火源安控瓦斯罐 3瓶 121元 合計 3,3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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