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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507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王靜慧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子賢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8772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竹簡字第89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子賢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竹交簡字第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13年7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14年2月17日17時7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雅公司)新竹經國二店內,基於毀損之犯意,徒手揮擊告訴人即店經理夏梓育所管領之商品貨架及木質牆壁,致該貨架倒塌及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商品掉落地面而破損,該木質牆壁則凹陷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夏梓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刑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夏梓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曉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單位:個) 1 Amaze礦石香氛包3入-水芙蓉尼羅河 1 2 COCODOR時光系列擴香瓶300ml-清檸羅勒 1 3 DARLIE好來亮白深導煥白牙貼14入 1 4 Farcent香水衣物香氛袋3入小蒼蘭英國梨 1 5 Farcent香水衣物香氛袋3入真我星夜 1 6 Farcent香水精油擴香瓶120ml-沉靜麝香 1 7 Farcent香水精油擴香瓶120ml-舒緩月光 1 8 SHIANG SHIANG衣物噴霧50ml-治癒之森 2 9 SHIANG SHIANG衣物噴霧50ml-微風清心 2 10 ST雞仔牌免水洗潔鞋慕絲150ml 1 11 幸福物語棉花棒50支-米奇圓+螺旋頭 1 12 高露潔360度抗敏感專家牙膏 1 13 雷達佳兒護液體電蚊香補45ml*2入-無味 2 14 雷達液體電蚊香補充瓶41ml*2入-清新 1 15 雷達液體電蚊香補充瓶41ml*2入-無味 2 16 熊寶貝衣物香氛袋3入-竹萃淨味 1 17 熊寶貝衣物清新噴霧100ml-竹萃淨味 1 18 熊寶貝衣物清新噴霧100ml-怡人芬芳 1 19 熊寶貝衣物清新噴霧100ml-森林瀑布 1 20 優生紙軸兩用棉花棒方盒200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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