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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202號

毀損債權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賴淑敏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彥璋

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066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黃彥璋犯毀損債權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黃彥璋於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程序之自白」及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1「被告江駿賢」更正為「被告黃彥璋」外,餘均引用起訴書所載(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6條之毀損債權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業經本院民事判決而對告訴人江駿賢負擔債務,竟以處分財產之方式使告訴人之債權僅部分受償而無從獲得滿足,所為誠屬不當。又參以被告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害。兼衡被告自陳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無子女,現在無業、打零工、經濟狀況勉強維持,與母親同住等情,再徵諸檢察官、被告、告訴人對本案刑度之意見、犯罪動機、被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李嘉提起公訴,檢察官張瑞玲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賴淑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
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9066號 
被   告 黃彥璋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居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彥璋因積欠江駿賢債務,經江駿賢對黃彥璋向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起訴,新竹地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
    日以112年度訴字第570號判決黃彥璋應給付江駿賢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及自112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並得以33萬元為黃彥璋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江駿賢依此判決之執行名義,於112年12月21日向新竹
    地院提存所繳納33萬元擔保金,向新竹地院聲請強制執行(
    假執行)。惟黃彥章明知其所有之財產均在強制執行範圍內
    ,仍意圖損害債權人江駿賢之債權,於113年1月11日將其所
    有之廠牌國瑞、總排氣量1798CC、車身號碼ZRE000-0000000
    、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過戶給
    其不知情之母親李秀禎,並將車牌號碼申請變更為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致新竹地院無法對本案車輛強制執行而妨害江
    駿賢之求償,致江駿賢因該強制執行僅取得40萬6,424元,
    而損害其債權。
二、案經江駿賢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江駿賢於偵訊中之自白(113年10月24日偵訊)。 本案犯罪事實。 2 新竹地院113年1月8日新院玉112司執孟字第61883號核發扣押黃彥璋在鴻磐不動產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之執行命令(稿)、送達證書(受送達者為鴻磐不動產有限公司)影本各1份(附於新竹地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1883號卷)。 鴻磐不動產有限公司於113年1月10日收受新竹地院查封被告薪資債權之公文後,於同日通知被告此強制執行之公文(參照被告於偵訊中之陳述),足證被告於113年1月10日即已知悉告訴人已對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事實。 3 本案車輛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被告於113年1月11日將其所有之廠牌國瑞、總排氣量1798CC、車身號碼ZRE000-0000000、車牌號碼000-000 0號之自用小客車過戶給其母親李秀禎,並將車牌號碼申請變更為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事實。 4 新竹地院113年1月11日新院玉112司執孟字第61883號執行命令(稿)、告訴人聲請撤回部分強制執行狀影本各1份(附於同上卷)。 新竹地院原訂113年2月2日上午10時30分赴被告現居地對本案車輛執行拖吊取償,惟因本案車輛於強制執行日期前已移轉登記,致告訴人聲請撤回部分強制執行而無法自本案車輛取償之事實 5 新竹地院113年3月4日新院玉112司執孟字第61883號債權憑證影本1份附於同上卷)。 被告僅受償40萬6,424元之事實。 
二、核被告黃彥璋所為,係犯刑法第356條之毀損債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檢 察 官 林李嘉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許立青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
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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