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黃沛文、黃嘉慧、吳佑家
- 法定代理人謝丞韋
- 原告陳睦衡
- 被告賴治民、上正企業社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陳睦衡 訴訟代理人 陳昱澤律師 被 告 賴治民 訴訟代理人 吳佳真律師 被 告 上正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謝丞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竹交簡字第37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黃嘉慧 法 官 吳佑家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林汶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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