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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
    黃沛文黃嘉慧吳佑家
  • 法定代理人
    謝丞韋

  • 原告
    陳睦衡
  • 被告
    賴治民上正企業社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陳睦衡 訴訟代理人 陳昱澤律師 被 告 賴治民 訴訟代理人 吳佳真律師 被 告 上正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謝丞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竹交簡字第37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黃嘉慧 法 官 吳佑家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林汶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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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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