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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5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黃沛文黃嘉慧吳佑家

原告
陳睦衡
訴訟代理人
陳昱澤律師
被告
賴治民
訴訟代理人
吳佳真律師
被告
上正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謝丞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竹交簡字第37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黃嘉慧

法 官 吳佑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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