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竹簡字第6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黃嘉慧
- 被告羅啓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簡字第6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啓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66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啓帆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紙(見偵卷第30至31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羅啓帆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見守法意識薄弱,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將所竊取之物品全部交還,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素行,暨其於警詢時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困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所竊得之三得利角瓶威士忌700ml1瓶、惠特尼琴酒榲桲風味1瓶、金紅豆盆1盆、特價年節盆花1盆(總價值新臺幣1716元),雖屬其犯罪所得,然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參(見偵卷第16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李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張懿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6682號被 告 羅啓帆 男 5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啓帆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月3日19時43分許,在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大潤發公司)位於新竹市○區○○路000號之賣場內,徒手 竊取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1,716元,均已發還),得手後,旋將上開商品放入隨身背包 內,未經結帳旋即步出賣場,並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離去。嗣經大潤發公司員工黎哲明發現商品遭竊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大潤發公司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羅啓帆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代理人黎哲明於警詢中之指訴。 ㈢員警偵查報告、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監視錄影翻拍畫面。 二、核被告羅啓帆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於上開竊得之物品,均已發還,業如前述,爰不聲請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檢 察 官 林李嘉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書 記 官 許立青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商品 數量 價值(新臺幣) ㈠ 三得利角瓶威士忌700ml 1瓶 468元 ㈡ 惠特尼琴酒榲桲風味 1瓶 650元 ㈢ 金紅豆盆 1盆 349元 ㈣ 特價年節盆花 1盆 249元 總價值 1,7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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