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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簡字第688號

恐嚇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江永楨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傑煜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86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案號:113年度易字第991號),爰不依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A02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後述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事實部分: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4至13行所載「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對A01辱以:『幹你娘北七喔』、『幹你娘哩,沒被人家弄過是不是啦』等語,足以貶損A01之人格及在社會上之評價。復另基於恐嚇之犯意,向A01恫稱:『幾點下班?我要過去撞你,我也有的是錢啦』、『你幾點下班啦,我等你啦,騎車是不是』、『我今天他媽等你下班,幾點下班』、『你沒有下班?A01不敢下班』、『他媽的以為能搞到我,你以為法律無窮』、『我只要不動手打你啦,都可以啦,看要多少錢來玩啦,上法院上法院來啊,無敵喔,幹你娘北七』等語,致A01心生畏懼」,應更正為「基於公然侮辱及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對A01辱以:『幹你娘北七喔』、『幹你娘哩,沒被人家弄過是不是啦』等語,並恫稱:『幾點下班?我要過去撞你,我也有的是錢啦』、『你幾點下班啦,我等你啦,騎車是不是』、『我今天他媽等你下班,幾點下班』、『你沒有下班?A01不敢下班』、『他媽的以為能搞到我,你以為法律無敵』、『我只要不動手打你啦,都可以啦,看要多少錢來玩啦,上法院上法院來啊,無敵喔,幹你娘北七』等語,致A01心生畏懼,且足以貶損A01之人格及在社會上之評價。」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A02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本院勘驗筆錄」。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就所犯之2罪,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出言前開言論,侵害同一告訴人A01之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屬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㈡起訴意旨固認被告所為上開罪名係屬數罪,惟依卷內錄音譯文可見,被告係在同一地點,於113年5月5日12時59分許至13時6分許,陸續出言前開辱罵言語與恫嚇之詞,時間極為密接,可認被告應係基於同一公然侮辱與恐嚇之犯意為本案犯行,是堪認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前開2罪名,應從一重論以恐嚇危害安全罪,起訴意旨尚有誤會,特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即率然以前開言論辱罵並恫嚇告訴人,不僅貶低告訴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更使告訴人心生畏懼,破壞社會良善風氣,所為實有不該;並考量被告曾否認犯行,後又坦認犯行,雖有調解意願,但未能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犯後態度;再考量被告前有傷害、妨害名譽之前案素行,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並考量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第56頁)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興男提起公訴,檢察官李芳瑜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江永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
以下罰金。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9860號
  被   告 A02 
  選任辯護人 張育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因攜帶1包垃圾棄置於址設新竹縣○○鄉○○村○○000○0號全
    家埔和門市之垃圾桶,遭超商店員A01制止後心生不滿,竟
    於民國113年5月5日12時59分許,於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
    超商櫃台前,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對A01辱以:「幹你娘
    北七喔」、「幹你娘哩,沒被人家弄過是不是啦」等語,足
    以貶損A01之人格及在社會上之評價。復另基於恐嚇之犯意
    ,向A01恫稱:「幾點下班?我要過去撞你,我也有的是錢
    啦」、「你幾點下班啦,我等你啦,騎車是不是」、「我今
    天他媽等你下班,幾點下班」、「你沒有下班?A01不敢下
    班」、「他媽的以為能搞到我,你以為法律無窮」、「我只
    要不動手打你啦,都可以啦,看要多少錢來玩啦,上法院上
    法院來啊,無敵喔,幹你娘北七」等語,致A01心生畏懼。
二、案經A01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A02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A01於警詢之指述。
(三)超商監視器影像(檔案)翻拍照片、錄音譯文、指認犯罪嫌
    疑人紀錄表、偵查報告。
二、核被告A02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及同法第309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被告所為上開2罪嫌間,犯意各別、
    罪名有異,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檢 察 官 陳 興 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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