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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簡字第95號

違反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楊麗文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龍文崢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77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龍文崢犯過失輸入禁藥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平滑鬆肌」應更正為「平滑肌鬆弛」、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行「答覆聯絡單」應更正為「答復聯絡單」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核被告龍文崢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

㈡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過失將含有NITRITE成分之藥物輸入臺灣,損及藥品衛生管理之完整性,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佳,兼衡其自述係供自己使用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數量,及其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扣案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過失輸入之禁藥,依卷內資料尚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王遠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7741號
  被   告 龍文崢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龍文崢本應注意如附表所示含有NITRITE成分之藥物,用於
    人體具有平滑鬆肌及血管擴張作用,為藥事法所規範之藥品
    ,應先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始可輸入,如未經核
    准擅自輸入,即屬藥事法第22條所稱禁藥,詎其並無不能注
    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核准,於民
    國113年2月間某日,以不詳代價,自大陸地區購買如附表所
    示名稱及數量之藥物(簡易申報單編號:DZ0000000000、主提
    單號碼:IPZ000000000EX、分提單號碼:0DGSR05063),並
    於113年2月29日委託不知情之東華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下稱東
    華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下稱臺中關)申報進口
    快遞貨物1批,而自大陸地區輸入附表所示之藥品。嗣於113
    年3月20日經臺中關人員開箱查驗後,扣案如附表所示標示
    含有NITRITE之藥品而查獲。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龍文崢於偵訊中坦承不諱,復有個案
    委任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基隆關化驗報告、臺中
    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臺中關扣押貨物/運輸
    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貨物照片等附卷可佐,足認被告自
    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過失輸入禁藥
    罪嫌。如附表所示含有NITRITE成分之藥物,均屬藥事法第2
    2條第1項第2款前段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禁藥,且係供
    被告犯本案過失輸入禁藥罪嫌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
    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函送意旨認被告涉犯藥事法第8
    2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嫌,然被告並無相關輸入禁藥之前案,
    尚難認被告有知悉為禁藥仍故意輸入之犯意,是函送意旨容
    有誤會,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檢 察 官 王遠志
附表:
編號 品項 數量 1 BUMBLE BEE(大黃蜂;40m1+10ml;液體) 4盒 2 DOPAMINE(多巴胺;40ml+20ml;液體) 2盒 3 RAINBOW BEND(彩虹;40ml+20m1;液體) 2盒 4 BELL BOUND(绑定:40m1+20ml;液體) 2盒 5 7 HG 2023七星級(黑魅白魅;40m1+20ml;液體) 2盒 6 ARMORED VEHICLES(裝甲炮王;40ml+20ml;液體) 2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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