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竹簡字第9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魏瑞紅

  • 當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子軒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簡字第9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子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76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子軒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近年來國內多有詐欺犯案,仍輕率提供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致使詐欺取財之正犯得以隱身幕後,難以查獲,助長詐欺犯罪風氣猖獗,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實值譴責,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工作、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偵卷第7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不予沒收之說明: 被告提供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給詐騙集團成員,尚無積極證據足認其有因此實際取得何報酬或利益,故不予宣告沒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呂苗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7601號被   告 黃子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子軒明知行動電話門號之申辦資格並無限制,任何人均能自行向電信公司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使用,除犯罪者為躲避檢警追查外,並無借用毫無相關之他人行動電話門號之必要,並能預見提供個人行動電話門號給不熟識之他人,可能因此供人為犯罪所用,將便於詐欺集團用以訛詐民眾並躲避追緝,使他人因此受騙致發生財產法益受損之結果,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8月11日12時33分前某時,將其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eSIM卡,透過通訊軟體LINE告知不詳之詐欺集團使用,而容任他人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嗣該詐欺集團取得上開門號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林麗美,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指定帳戶內。嗣林麗美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麗美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黃子軒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林麗美於警詢時之指訴。 (三)告訴人林麗美提供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元大銀行存摺封面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通話紀錄各1份。 (四)本案門號通信紀錄調取單、雙向通聯紀錄、被告名下門號申登人資料查詢各1份。 (五)本案門號行動寬頻申請書、Apple iPhone eSIM QR code開 通單各1份。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檢 察 官 蔡宜臻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施用詐術類型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林麗美(提告) 於113年8月11日12時33分許,假冒林麗美之外甥,以本案門號、通訊軟體LINE致電佯稱:需借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12日12時51分 45萬元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竹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