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竹簡附民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林秋宜、郭哲宏、翁禎翊
- 法定代理人馮皇睿
- 原告宏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胡興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竹簡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宏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皇睿 被 告 胡興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翁禎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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