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
    曾耀緯

  • 當事人
    劉姜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姜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0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姜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陸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劉姜子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 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該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 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行為時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3年3月28日)前為之, 是以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上開情節,認與法並無不合。又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148罪及附表3、4所示之罪,分別曾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年,然依前揭說明,前 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且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 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刑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判決就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148罪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如附 表編號2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1年1月、附表編號3、4所示之 罪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刑有期 徒刑1年6月之總和有期徒刑19年7月。又本院曾委由法務部 矯正署新竹監獄徵詢受刑人之書面意見,受刑人表示「請在可以的範圍內給最有利的量刑空間,從輕量刑」乙節,亦有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在卷為憑。爰依前開說明,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在上開內、外部性界限範圍內,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型態、罪質之異同、危害情況,其責任非難之重複情形、犯罪時間之相近程度、所犯各罪反映之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犯罪預防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附表編號1、5所示併科罰金部分不在聲請定執行範圍內(聲請書所引用之法條為刑法第51條第5款 ),並非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本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僅能於檢察官聲請之範圍內,依法定應執行刑,無從逕予審酌或擴張檢察官聲請之範圍,該部分宜另由檢察官為適法之處置(受刑人亦可請求檢察官為聲請),亦附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許鈞淯 附表:受刑人劉姜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共148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7年4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萬元 與編號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犯罪日期 111年5月起至111年8月18日 110年2月26日至110年3月5日 110年7月中旬起至110年7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358號等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13號等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57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02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187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903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14日 113年3月29日 114年3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99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187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90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3月28日 113年5月18日 114年4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756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043號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601號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⑴有期徒刑4年4月 ⑵有期徒刑4年(共3罪) ⑶有期徒刑3年10月(共5罪) ⑷有期徒刑3年8月(共6罪) ⑸有期徒刑3年6月(共11罪) ⑹有期徒刑3年4月(共35罪) ⑺有期徒刑3年3月 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與編號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犯罪日期 110年7月中旬起至110年8月26日 111年5月間之某日起至111年5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570號等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49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90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49號 判決日期 114年3月20日 114年5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90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4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4月22日 114年7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601號 ⑴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934號 ⑵受刑人不欲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934號案件與新竹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388號該組案件定刑。 ⑶受刑人不欲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934號案件與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714號得易科罰金案件定刑。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