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3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嘉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嘉興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嘉興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受刑人所犯罪質、行為次數、侵害法益、犯罪時間之間隔、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及受刑人於各案之犯後態度,兼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日後賦歸社會更生、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所陳述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3次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13年2月19日 至 113年5月23日 113年2月28日 至 113年5月15日 113年5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 113年度偵緝字第1008號等 新竹地檢 113年度偵緝字第1008號等 新竹地檢 113年度偵緝字第100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173號 113年度易字第1173號 113年度易字第1173號 判決日期 114年1月14日 114年1月14日 114年1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173號 113年度易字第1173號 113年度易字第117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4年2月7日 114年2月7日 114年2月7日 備 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