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俊達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俊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俊達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7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81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竹簡字第86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