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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57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林秋宜翁禎翊郭哲宏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宣妘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3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457號案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與該院115年度訴字第198號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陳宣妘因另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8490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5年訴字198號),尚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該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經該院函復本院同意本院移由該院合併審判,有該院民國115年7月14日士院璿刑紀115訴198字第1150215964號函1份在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經本院同意將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457號案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與該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翁禎翊

                   法 官 郭哲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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