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57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宣妘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3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457號案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與該院115年度訴字第198號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陳宣妘因另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8490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5年訴字198號),尚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該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經該院函復本院同意本院移由該院合併審判,有該院民國115年7月14日士院璿刑紀115訴198字第1150215964號函1份在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經本院同意將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457號案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與該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