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1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TABORADA JULIBERT SOLEDAD(中文名:朱伯特) 男 (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改至民國115年5月15日下午4點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同此結論)。
二、本案係獨任審判之案件,業經本院民國115年2月5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3月27日宣判,因被告與本案部分告訴人於宣判前之3月19日達成和解,為保障告訴人之權益及觀察被告依和解內容履行之情形,本院認宜將宣判期日延後,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