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翁禎翊
- 當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鄧智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39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智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177 號)、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1744號、第5175號,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2856號),於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鄧智行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參拾柒萬貳仟柒佰壹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鄧智行於民國113年1月間某日,加入成員包含「打面錢」、「林嗯森」、「凱」等人(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所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下稱本案詐騙集團,鄧智行參與同一犯罪組織之其他詐欺犯行業已先行由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89號判決在 案),擔任提款車手之工作。鄧智行與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鄧智行設立登記「智慶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智慶公司),並將智慶公司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提供予本案詐騙集團;爾後,再由本案詐騙集團機房成員分別施用如附表二所示之詐術,致使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因而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匯款時間,接續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下同),至本案詐騙集團所掌控如附表二所示之其他人頭帳戶,復進一步遭輾轉匯入本案帳戶;嗣鄧智行即於附表二所示之提款時間、提款地點,臨櫃提領本案帳戶內,如附表二所示之人輾轉匯入的款項,並將所領款項交付予本案詐騙集團收水成員。本案詐騙集團即以上開行為分擔方式,取得前揭款項,且製造金流斷點,隱匿此一詐欺犯罪所得並掩飾其來源。 二、案經如附表二所示之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是本案被告鄧智行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外,應咸認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得心證之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以及於本院準備程序暨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偵字第1177號卷第8頁至第41頁 、第325頁至第326頁,本院卷第171頁、第177頁),並有如附件所示之各項證據在卷可參(卷頁亦詳如附件所示)。是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認定。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新舊法比較: ⒈按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刑法上之「必減」,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後最低度為刑量(刑之幅度),「得減」則以原刑最高度至減輕最低度為刑量,而比較之。故除法定刑上下限範圍外,因適用法定加重減輕事由而形成之處斷刑上下限範圍,亦為有利與否之比較範圍,且應以具體個案分別依照新舊法檢驗,以新舊法運用於該個案之具體結果,定其比較適用之結果。至於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服務等易刑處分,因牽涉個案量刑裁量之行使,必須已決定為得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服務之宣告刑後,方就各該易刑處分部分決定其適用標準,故於決定罪刑之適用時,不列入比較適用之範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本案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 ⑴洗錢行為之定義規定: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原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 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修正後則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準此,為詐騙集團擔任車手或收水手之行為,因使詐騙集團得以輕易且恣意轉移被害人遭詐欺犯行而交付之款項,同時又不留下任何金流紀錄,符合隱匿或掩飾特定犯罪所得及其來源、去向之要件,從而不問修正前、後均屬洗錢防制法所定義之洗錢行為,合先敘明。 ⑵應適用之處罰規定: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原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 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前2項情 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第3項 )」;修正後同法第19條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 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 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 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亦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已刪除修正前第14條第3 項關於科刑上限規定。 ⑶偵審自白減刑規定: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四條之罪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 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亦即,修正後之規定就減刑增加「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要件。 ⒊經查: ⑴本案被告各次犯行洗錢之財物均未達1億元,而其洗錢之前 置犯罪皆係最重本刑為7年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因此科刑範圍如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實未遭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所限制。而被告本案偵查及審判中均有 自白,然迄未繳回犯罪所得,因此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固可獲得減刑寬典,但如適用新法,則無減刑餘地。 ⑵據此,被告本案各次洗錢犯行如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其處斷刑與量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至6年11月;另一方面,倘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處斷刑與量刑範圍則均為有期徒刑6月至5年。 ⒋綜合以上,經整體比較適用修正前與後之洗錢防制法規定,於本案中,參照刑法第35條第2項前段、第3項,仍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被告本案涉犯一般洗錢罪之部分,均應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論處。㈡適用法律之說明: ⒈按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之對象如果有別,時間也有差異,其等所實行之數行為係分別侵害不同被害人之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法律評價上每一行為皆可獨立成罪,自應依數罪併罰之例予以分論併罰。且電話或通訊軟體為詐騙集團之犯罪型態,自籌設機房、收集人頭電話門號及金融機構帳戶、撥打電話或傳送訊息實行詐騙、自金融機構帳戶內提領款項等階段,乃係需由多人詳細分配工作方能完成之犯罪,參與實行各個分工之人,縱非全然認識或確知彼此參與分工細節,對於各別係從事該等犯罪行為之一部既有所認識,且以共同犯罪意思為之,即應就詐欺取財所遂行各階段行為全部負責(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6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 ⒉經查:本案被告雖然是在相近之時間,陸續提領如附表二所示各告訴人輾轉匯入之詐欺款項,然其收取前揭贓款並上繳予本案詐騙集團上游成員之行為,客觀上均屬於集團詐欺各次犯行之一環;而其本案犯行所提領之款項,來自於複數帳戶,且於短時間內頻繁往返提領,甚至選擇不同分行以規避行員關懷提問,主觀上對於本案詐騙集團分別侵害不同人之財產法益,自有相當之認識。則依上述說明,被告自應分擔本案詐騙集團分別對每一告訴人行使詐欺犯行之罪責,而論以數罪。 ㈢核被告就本案所為(即附表二編號1至50),均係犯刑法第33 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㈣實質上一罪之說明: 本案詐騙集團施用同一詐術,使附表二編號5、27、32、34 至37、40至42所示告訴人陷於錯誤,並進一步先後匯款如附表二編號5、27、32、34至37、40至42所示各開款項。上述 行為,均各係本於單一之行為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或地點實行,侵害者均為同一法益,具體行為之間的獨立性可謂薄弱。是依照一般社會觀念,在法律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從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於接續犯,而各均僅以一罪論處。 ㈤裁判上一罪之說明: 被告本案各次犯行(即附表二編號1至50)所犯各罪,其犯 罪事實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相同,然均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是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均應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共同正犯關係之說明: 被告與本案詐騙集團之成員間,就本案全部犯罪事實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規定,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㈦數罪併罰之說明: 被告就本案共計50名被害人之加重詐欺、洗錢犯行,均應分擔本案詐騙集團對各該被害人行使詐欺之罪責,從而論以數罪,此業據前述說明甚詳。是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50所犯 各罪,應予分論併罰。 三、科刑: 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年紀尚輕,卻不思腳踏實地從事一般正當工作獲取財物,反而加入詐騙集團,虛設公司、提供帳戶,並進一步擔任車手臨櫃大額提領詐騙款項,從而製造金流斷點躲避檢警追查,所為殊值非難;復考量國內詐騙案件猖獗,集團分工的詐欺手段,經常導致受害者難以勝數、受騙金額亦相當可觀,實際影響的不僅是受害者個人財產法益,受害者周遭生活的一切包含家庭關係、工作動力、身心健康等,乃至整體金融交易秩序、司法追訴負擔,都因此受有劇烈波及,最終反由社會大眾承擔集團詐欺案件之各項後續成本,在此背景下,即便被告在本案中所從事並非詐騙集團幕後指揮、操縱工作,仍不宜輕縱,否則被告僥倖之心態無從充分評價,集團詐欺案件亦難有遏止的一天;另慮及被告坦承之犯後態度,未能主動繳回犯罪所得,亦尚未對於各告訴人有何賠償,同時參以其本案加重詐欺犯行之動機、情節、洗錢之手法態樣、各告訴人所受之損害;再兼衡被告各項前案素行,暨其自述大學在學之智識程度、在營造公司上班、月薪約4萬5,000元、未婚、不必扶養他人、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179頁),分 別量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以及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㈡另按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之立法意旨,既在於落實充分但不過度之科刑評價,以符合罪刑相當及公平原則,則法院在適用該但書規定而形成宣告刑時,如科刑選項為「重罪自由刑」結合「輕罪併科罰金」之雙主刑,為免倘併科輕罪之過重罰金刑產生評價過度而有過苛之情形,允宜容許法院依該條但書「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之意旨 ,如具體所處罰金以外之較重「徒刑」(例如科處較有期徒刑2月為高之刑度),經整體評價而認並未較輕罪之「法定 最輕徒刑及併科罰金」(例如有期徒刑2月及併科罰金)為 低時,得適度審酌犯罪行為人侵害法益之類型與程度、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因犯罪所保有之利益,以及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裁量是否再併科輕罪之罰金刑,俾調和罪與刑,使之相稱,且充分而不過度。析言之,法院經整體觀察後,基於充分評價之考量,於具體科刑時,認除處以重罪「自由刑」外,亦一併宣告輕罪之「併科罰金刑」,抑或基於不過度評價之考量,未一併宣告輕罪之「併科罰金刑」,如未悖於罪刑相當原則,均無不可(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參照)。據此,本院綜合上述所敘及之一切量刑事由,認被告本案各開犯行,均科處重罪即加重詐欺罪之自由刑即足充分評價其犯行,是以均未另行宣告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併科罰金刑,附此指明。參、沒收: 一、犯罪所得之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犯罪所得及 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亦有明定。 ㈡經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本案詐騙集團原則上係以其提領款項之1%作為報酬等語(見本院卷第177頁至第178葉)。而考量被告本案各次提款之金額,大多超出各告訴人所匯入者,且其於他案擔任詐欺車手提款之犯行,被害者雖有不同,但客觀上的提款行為亦有部分重疊;因此本院認為,被告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應以「被害者受詐欺所匯入款項」的1%作為估算依據,如此不僅對被告較為有利,也能避免與被告他案詐欺犯行之犯罪所得重複計算。 ㈢準此,各告訴人如附表二所示,受詐欺而匯入的款項共計為3 ,727萬1,904元,此總額之1%即為37萬2,719元(四捨五入至整數位),可認屬被告本案各次犯行之犯罪所得總和。上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因此應予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洗錢標的之沒收: 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其中修正前第18條規定,移列至修正後第25條第1項並明定:「 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此為洗錢犯罪沒收之特別規定,且沒收乃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應適用裁判時法,則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及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原則,本案就洗錢標的之沒收,即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至上開特別沒收規定所未規範之補 充規定,諸如追徵價額、例外得不宣告或酌減沒收或追徵等情形,洗錢防制法並無明文,應認仍有回歸適用刑法總則相關規定之必要。 ㈡經查:如附表二所示,各告訴人受詐欺所匯入之款項,為被告本案所隱匿之洗錢財物,本應全數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然 審酌被告本案犯行僅係擔任車手之角色,尚非主謀者,且已將本案贓款上繳予集團上游成員,沒有再行阻斷金流之可能,亦未實際支配,如再予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均裁量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志程提起公訴,檢察官高志程、黃振倫、李伊真移送併辦,檢察官黃品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翁禎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提供之帳戶 編號 帳戶 備註 1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本案帳戶 附表二:被害者匯款資訊 編號 被害人 (均提出告訴) 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及後續輾轉流向 1 林晉德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加入指定投資平台,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 112年12月28日 11時23分許 150萬元 1.先匯入合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2.復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3.又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本案帳戶 編號1 提款資訊 1.提款人: 鄧智行 2.提款帳戶: 本案帳戶 3.提款時間: 112年12月28日12時36分許 4.提款地點: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址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 5.臨櫃提款金額(手續費均予扣除): 200萬元 6.備註: 所領款項即包含編號1所示被害者所匯入者 2 吳文傑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加入指定投資平台,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 112年12月29日 10時11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1時43分許,應予更正) 71萬元 1.先匯入合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2.復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3.又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本案帳戶 編號2 提款資訊 1.提款人: 鄧智行 2.提款帳戶: 本案帳戶 3.提款時間: 112年12月29日11時48分許 4.提款地點: 彰化商業銀行竹南分行(址設苗栗縣竹南鎮環市路0段000號) 5.臨櫃提款金額(手續費均予扣除): 70萬元 6.備註: 所領款項即包含編號2所示被害者所匯入者 3 高文宏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加入指定投資平台,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01月03日 14時32分許 50萬元 1.先匯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2.復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3.又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本案帳戶 編號3 提款資訊 1.提款人: 鄧智行 2.提款帳戶: 本案帳戶 3.提款時間: 113年01月03日15時31分許 4.提款地點: 彰化商業銀行大里分行(址設臺中市○里區○○路0段00號) 5.臨櫃提款金額(手續費均予扣除): 51萬3,000元 6.備註: 所領款項即包含編號3所示被害者所匯入者 4 許玟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加入指定投資平台,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01月08日 09時46分許 52萬元 1.先匯入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2.復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3.又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本案帳戶 5 蔡慧妮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加入指定投資平台,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01月08日10時09分許 75萬7,280元 1.先匯入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2.復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3.又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本案帳戶 113年01月08日11時59分許 180萬元 編號4至5 提款資訊 1.提款人: 鄧智行 2.提款帳戶: 本案帳戶 3.提款時間: ⑴113年01月08日10時37分許 ⑵113年01月08日13時01分許 4.提款地點: ⑴彰化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址設新竹縣○○市○○街00○0號) ⑵彰化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址設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 5.臨櫃提款金額(手續費均予扣除): ⑴127萬元 ⑵173萬元 6.備註: 所領款項即包含編號4至5所示被害者所匯入者 6 吳萬宏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加入指定投資平台,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01月15日 09時22分許 145萬元 1.先匯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2.復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3.又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本案帳戶 7 李麗珠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加入指定投資平台,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01月15日 14時30分許 49萬7,000元 1.先匯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2.復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3.又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本案帳戶 編號6至7 提款資訊 1.提款人: 鄧智行 2.提款帳戶: 本案帳戶 3.提款時間: ⑴113年01月15日10時13分許 ⑵113年01月15日15時30分許 4.提款地點: ⑴彰化商業銀行竹北分行 ⑵彰化商業銀行竹北分行 5.臨櫃提款金額(手續費均予扣除): ⑴144萬9,000元 ⑵49萬1,000元 6.備註: 所領款項即包含編號6至7所示被害者所匯入者 8 賴瑞枝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加入指定投資平台,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01月16日 09時26分許 78萬6,525元 1.先匯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2.復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3.又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本案帳戶 編號8 提款資訊 1.提款人: 鄧智行 2.提款帳戶: 本案帳戶 3.提款時間: 113年01月16日11時41分許 4.提款地點: 彰化商業銀行埔心分行(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 5.臨櫃提款金額(手續費均予扣除): 200萬元 6.備註: 所領款項即包含編號8所示被害者所匯入者 9 許佳蓉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加入指定投資平台,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01月17日 09時20分許 30萬元 1.先匯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2.復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3.又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本案帳戶 10 謝宜蘋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加入指定投資平台,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01月17日 09時39分許 99萬5,630元 1.先匯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2.復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3.又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本案帳戶 11 賴淑華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加入指定投資平台,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01月17日 12時30分許 66萬5,047元 1.先匯入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2.復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3.又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本案帳戶 編號9至11 提款資訊 1.提款人: 鄧智行 2.提款帳戶: 本案帳戶 3.提款時間: 113年01月17日13時28分許 4.提款地點: 彰化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 5.臨櫃提款金額(手續費均予扣除): 176萬元 6.備註: 所領款項即包含編號9至11所示被害者所匯入者 12 林岑郁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加入指定投資平台,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01月18日 09時18分許 163萬4,100元 1.先匯入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2.復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3.又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本案帳戶 編號12 提款資訊 1.提款人: 鄧智行 2.提款帳戶: 本案帳戶 3.提款時間: 113年01月18日13時59分許 4.提款地點: 彰化商業銀行楊梅分行(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 5.臨櫃提款金額(手續費均予扣除): 117萬元 6.備註: 所領款項即包含編號12所示被害者所匯入者 13 黃振興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加入指定投資平台,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01月24日 09時23分許 97萬1,777元 1.先匯入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2.復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3.又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本案帳戶 14 蕭家蓁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加入指定投資平台,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01月24日 09時35分許 200萬元 1.先匯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2.復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3.又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本案帳戶 15 葉淑華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加入指定投資平台,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01月24日 10時54分許 190萬元 1.先匯入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2.復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3.又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本案帳戶 編號13至15 提款資訊 1.提款人: 鄧智行 2.提款帳戶: 本案帳戶 3.提款時間: ⑴113年01月24日10時38分許 ⑵113年01月24日12時13分許 4.提款地點: ⑴彰化商業銀行竹北分行 ⑵彰化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 5.臨櫃提款金額(手續費均予扣除): ⑴147萬元 ⑵160萬元 6.備註: 所領款項即包含編號13至15所示被害者所匯入者 16 羅玉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加入指定投資平台,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01月25日 10時15分許 185萬元 1.先匯入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2.復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3.又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本案帳戶 編號16 提款資訊 1.提款人: 鄧智行 2.提款帳戶: 本案帳戶 3.提款時間: 113年01月25日11時42分許 4.提款地點: 彰化商業銀行埔心分行 5.臨櫃提款金額(手續費均予扣除): 184萬9,000元 6.備註: 所領款項即包含編號16所示被害者所匯入者 17 程葉仁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加入指定投資平台,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01月26日 09時28分許 120萬元 1.先匯入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2.復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3.又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本案帳戶 編號17 提款資訊 1.提款人: 鄧智行 2.提款帳戶: 本案帳戶 3.提款時間: 113年01月26日10時24分許 4.提款地點: 彰化商業銀行楊梅分行 5.臨櫃提款金額(手續費均予扣除): 120萬元 6.備註: 所領款項即包含編號17所示被害者所匯入者 18 游柳培里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加入指定投資平台,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01月29日 10時39分許 45萬元 1.先匯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2.復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3.又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本案帳戶 19 江夢姝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加入指定投資平台,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01月29日 11時33分許 179萬3,328元 1.先匯入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2.復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3.又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本案帳戶 編號18至19 提款資訊 1.提款人: 鄧智行 2.提款帳戶: 本案帳戶 3.提款時間: 113年01月29日12時44分許 4.提款地點: 彰化商業銀行竹南分行 5.臨櫃提款金額(手續費均予扣除): 224萬元 6.備註: 所領款項即包含編號18至19所示被害者所匯入者 20 莊佳龍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加入指定投資平台,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01月30日 09時49分許 53萬元 1.先匯入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2.復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3.又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本案帳戶 編號20 提款資訊 1.提款人: 鄧智行 2.提款帳戶: 本案帳戶 3.提款時間: 113年01月30日11時30分許 4.提款地點: 彰化商業銀行龍潭分行(址設桃園市○○區○○路000○0號) 5.臨櫃提款金額(手續費均予扣除): 151萬元 6.備註: 所領款項即包含編號20所示被害者所匯入者 21 林彩娥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加入指定投資平台,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02月02日 14時35分許 200萬元 1.先匯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2.復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3.又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本案帳戶 編號21 提款資訊 1.提款人: 鄧智行 2.提款帳戶: 本案帳戶 3.提款時間: 113年02月02日15時13分許 4.提款地點: 彰化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 5.臨櫃提款金額(手續費均予扣除): 100萬5,000元 6.備註: 所領款項即包含編號21所示被害者所匯入者 22 林國興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加入指定投資平台,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02月05日 11時16分許 162萬217元 1.先匯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2.復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3.又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本案帳戶 23 林振忠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加入指定投資平台,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02月05日 14時34分許 30萬元 1.先匯入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2.復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3.又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本案帳戶 編號22至23 提款資訊 1.提款人: 鄧智行 2.提款帳戶: 本案帳戶 3.提款時間: ⑴113年02月05日13時03分許 ⑵113年02月05日15時57分許 4.提款地點: ⑴彰化商業銀行青埔分行(址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⑵彰化商業銀行竹北分行 5.臨櫃提款金額(手續費均予扣除): ⑴162萬元 ⑵30萬元 6.備註: 所領款項即包含編號22至23所示被害者所匯入者 24 黃振瑲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加入指定投資平台,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03月13日 14時47分許 130萬元 1.先匯入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2.復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3.又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本案帳戶 編號24 提款資訊 1.提款人: 鄧智行 2.提款帳戶: 本案帳戶 3.提款時間: 113年03月13日15時00分許 4.提款地點: 彰化商業銀行楊梅分行 5.臨櫃提款金額(手續費均予扣除): 130萬元 6.備註: 所領款項即包含編號24所示被害者所匯入者 25 黃雪芳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加入指定投資平台,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03月15日 09時10分許 10萬元 1.先匯入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2.復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3.又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本案帳戶 113年03月15日 09時10分許 10萬元 26 楊卉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加入指定投資平台,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03月15日 09時10分許 30萬元 1.先匯入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2.復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3.又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本案帳戶 27 楊堉源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加入指定投資平台,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03月15日 09時13分許 15萬元 1.先匯入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2.復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3.又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本案帳戶 113年03月15日 10時12分許 15萬元 113年04月02日 09時13分許 5萬元 1.先匯入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2.復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3.又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本案帳戶 113年04月02日 09時15分許 3萬元 編號27 提款資訊 1.提款人: 鄧智行 2.提款帳戶: 本案帳戶 3.提款時間: ⑴113年03月15日11時01分許 ⑵113年04月02日12時18分許 4.提款地點: ⑴彰化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 ⑵彰化商業銀行埔心分行 5.臨櫃提款金額(手續費均予扣除): ⑴200萬元 ⑵268萬元 6.備註: 所領款項即包含編號27所示被害者所匯入者 28 王茹羚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加入指定投資平台,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03月19日 12時39分許 40萬元 1.先匯入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2.復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3.又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本案帳戶 編號28 提款資訊 1.提款人: 鄧智行 2.提款帳戶: 本案帳戶 3.提款時間: 113年03月19日14時10分許 4.提款地點: 彰化商業銀行新明分行(址設桃園市○鎮區○○路0號) 5.臨櫃提款金額(手續費均予扣除): 123萬元 6.備註: 所領款項即包含編號28所示被害者所匯入者 29 王桃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加入指定投資平台,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03月20日 09時35分許 120萬元 1.先匯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2.復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3.又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本案帳戶 編號29 提款資訊 1.提款人: 鄧智行 2.提款帳戶: 本案帳戶 3.提款時間: 113年03月20日10時51分許 4.提款地點: 彰化商業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址設新竹市○區○○○○路0號2樓) 5.臨櫃提款金額(手續費均予扣除): 120萬元 6.備註: 所領款項即包含編號29所示被害者所匯入者 30 郭婉芸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加入指定投資平台,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03月25日 10時05分許 42萬元 1.先匯入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2.復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3.又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本案帳戶 編號30 提款資訊 1.提款人: 鄧智行 2.提款帳戶: 本案帳戶 3.提款時間: 113年03月25日13時57分許 4.提款地點: 彰化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址設新竹市○區○○路00號) 5.臨櫃提款金額(手續費均予扣除): 91萬9,000元 6.備註: 所領款項即包含編號30所示被害者所匯入者 31 陳玥君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加入指定投資平台,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03月26日 12時31分許 290萬元 1.先匯入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2.復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3.又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本案帳戶 編號31 提款資訊 1.提款人: 鄧智行 2.提款帳戶: 本案帳戶 3.提款時間: 113年03月26日13時20分許 4.提款地點: 彰化商業銀行竹南分行 5.臨櫃提款金額(手續費均予扣除): 150萬元 6.備註: 所領款項即包含編號31所示被害者所匯入者 32 陳亦鎧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加入指定投資平台,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04月01日 09時05分許 5萬元 1.先匯入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2.復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3.又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本案帳戶 113年04月01日 09時06分許 5萬元 113年04月02日 08時42分許 5萬元 113年04月02日 08時43分許 5萬元 33 蘇柏豪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加入指定投資平台,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04月01日 09時11分許 10萬元 1.先匯入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2.復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3.又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本案帳戶 34 胡曹峻宇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加入指定投資平台,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04月01日 09時28分許 5萬元 1.先匯入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2.復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3.又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本案帳戶 113年04月01日 09時30分許 5萬元 113年04月02日 12時14分許 5萬元 113年04月02日 12時15分許 5萬元 35 賴世偉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加入指定投資平台,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04月01日 09時29分許 10萬元 1.先匯入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2.復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3.又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本案帳戶 113年04月01日 09時30分許 10萬元 113年04月02日 09時28分許 5萬元 36 林楷倫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加入指定投資平台,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04月01日 09時34分許 15萬元 1.先匯入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2.復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3.又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本案帳戶 113年04月01日 09時35分許 15萬元 113年04月02日 08時41分許 15萬元 113年04月02日 08時42分許 15萬元 37 黃靖淳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加入指定投資平台,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04月01日 11時52分許 1萬元 1.先匯入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2.復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3.又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本案帳戶 113年04月01日 11時53分許 1萬元 113年04月01日 11時54分許 5,000元 38 湯啟明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加入指定投資平台,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04月01日 16時08分許 15萬元 1.先匯入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2.復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3.又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本案帳戶 39 楊靜林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加入指定投資平台,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04月02日 08時39分許 10萬元 1.先匯入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2.復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3.又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本案帳戶 40 程東盛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加入指定投資平台,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04月02日 09時02分許 1萬元 1.先匯入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2.復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3.又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本案帳戶 113年04月02日 09時03分許 1萬元 41 余尚禧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加入指定投資平台,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04月02日 10時44分許 15萬元 1.先匯入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2.復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3.又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本案帳戶 113年04月02日 10時46分許 10萬元 113年04月02日 10時47分許 15萬元 編號32至41 提款資訊 1.提款人: 鄧智行 2.提款帳戶: 本案帳戶 3.提款時間: ⑴113年04月01日10時31分許 ⑵113年04月02日12時18分許 4.提款地點: ⑴彰化商業銀行龍潭分行 ⑵彰化商業銀行埔心分行 5.臨櫃提款金額(手續費均予扣除): ⑴104萬6,000元 ⑵268萬元 6.備註: 所領款項即包含編號32至41所示被害者所匯入者 42 胡敬平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加入指定投資平台,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04月08日 15時49分許 5萬元 1.先匯入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2.復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3.又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本案帳戶 113年04月08日 15時50分許 5萬元 113年04月08日 16時01分許 2萬8,000元 編號42 提款資訊 1.提款人: 鄧智行 2.提款帳戶: 本案帳戶 3.提款時間: 113年04月09日14時26分許 4.提款地點: 彰化商業銀行天母分行(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 5.臨櫃提款金額(手續費均予扣除): 83萬7,000元 6.備註: 所領款項即包含編號42所示被害者所匯入者 43 周郁芬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加入指定投資平台,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04月17日 10時51分許 20萬元 1.先匯入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2.復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3.又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本案帳戶 44 顏利昌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加入指定投資平台,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04月17日 10時58分許 20萬元 1.先匯入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2.復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3.又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本案帳戶 編號43至44 提款資訊 1.提款人: 鄧智行 2.提款帳戶: 本案帳戶 3.提款時間: 113年04月17日11時55分許 4.提款地點: 彰化商業銀行苗栗分行(址設苗栗縣○○市○○路000號) 5.臨櫃提款金額(手續費均予扣除): 190萬元 6.備註: 所領款項即包含編號43至44所示被害者所匯入者 45 陳祥霖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加入指定投資平台,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04月18日 09時58分許 132萬1,000元 1.先匯入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2.復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3.又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本案帳戶 編號45 提款資訊 1.提款人: 鄧智行 2.提款帳戶: 本案帳戶 3.提款時間: 113年04月18日11時26分許 4.提款地點: 彰化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 5.臨櫃提款金額(手續費均予扣除): 132萬3,000元 6.備註: 所領款項即包含編號45所示被害者所匯入者 46 王月燕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加入指定投資平台,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04月19日 11時40分許 145萬元 1.先匯入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2.復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3.又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本案帳戶 47 潘艷福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加入指定投資平台,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04月19日 13時48分許 45萬元 1.先匯入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2.復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3.又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本案帳戶 編號46至47 提款資訊 1.提款人: 鄧智行 2.提款帳戶: 本案帳戶 3.提款時間: ⑴113年04月19日12時41分許 ⑵113年04月19日15時00分許 4.提款地點: ⑴彰化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 ⑵彰化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 5.臨櫃提款金額(手續費均予扣除): ⑴230萬元 ⑵113萬8,000元 6.備註: 所領款項即包含編號46至47所示被害者所匯入者 48 賴政豪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加入指定投資平台,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04月22日 09時12分許 40萬元 1.先匯入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2.復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3.又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本案帳戶 編號48 提款資訊 1.提款人: 鄧智行 2.提款帳戶: 本案帳戶 3.提款時間: 113年04月22日12時00分許 4.提款地點: 彰化商業銀行青埔分行 5.臨櫃提款金額(手續費均予扣除): 132萬元 6.備註: 所領款項即包含編號48所示被害者所匯入者 49 黃馨雨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加入指定投資平台,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04月23日 13時35分許 19萬元 1.先匯入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2.復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3.又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本案帳戶 編號49 提款資訊 1.提款人: 鄧智行 2.提款帳戶: 本案帳戶 3.提款時間: 113年04月23日15時20分許 4.提款地點: 彰化商業銀行埔心分行 5.臨櫃提款金額(手續費均予扣除): 80萬元 6.備註: 所領款項即包含編號49所示被害者所匯入者 50 張容甄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加入指定投資平台,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04月24日 09時30分許 52萬元 1.先匯入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2.復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3.又連同其他來源不明款項遭本案詐騙集團轉入本案帳戶 編號50 提款資訊 1.提款人: 鄧智行 2.提款帳戶: 本案帳戶 3.提款時間: 113年04月24日13時41分許 4.提款地點: 彰化商業銀行南崁分行(址設桃園市○○區○○路0段0號) 5.臨櫃提款金額(手續費均予扣除): 84萬元 6.備註: 所領款項即包含編號50所示被害者所匯入者 附表三:被告所犯之罪所處之刑 (本案全部共50名被害者)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二編號1 鄧智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2 附表二編號2 鄧智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3 附表二編號3 鄧智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4 附表二編號4 鄧智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5 附表二編號5 鄧智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6 附表二編號6 鄧智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7 附表二編號7 鄧智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8 附表二編號8 鄧智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9 附表二編號9 鄧智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0 附表二編號10 鄧智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11 附表二編號11 鄧智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12 附表二編號12 鄧智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13 附表二編號13 鄧智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14 附表二編號14 鄧智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15 附表二編號15 鄧智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16 附表二編號16 鄧智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17 附表二編號17 鄧智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18 附表二編號18 鄧智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9 附表二編號19 鄧智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20 附表二編號20 鄧智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1 附表二編號21 鄧智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22 附表二編號22 鄧智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23 附表二編號23 鄧智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24 附表二編號24 鄧智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25 附表二編號25 鄧智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6 附表二編號26 鄧智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27 附表二編號27 鄧智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28 附表二編號28 鄧智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29 附表二編號29 鄧智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30 附表二編號30 鄧智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31 附表二編號31 鄧智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32 附表二編號32 鄧智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3 附表二編號33 鄧智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4 附表二編號34 鄧智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5 附表二編號35 鄧智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6 附表二編號36 鄧智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37 附表二編號37 鄧智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38 附表二編號38 鄧智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9 附表二編號39 鄧智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40 附表二編號40 鄧智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41 附表二編號41 鄧智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42 附表二編號42 鄧智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43 附表二編號43 鄧智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44 附表二編號44 鄧智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45 附表二編號45 鄧智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46 附表二編號46 鄧智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47 附表二編號47 鄧智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48 附表二編號48 鄧智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49 附表二編號49 鄧智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50 附表二編號50 鄧智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附件: 壹、各告訴人於警詢之證述: 一、林晉德 ㈠0000000 警詢:他卷一第113頁至第114頁 二、吳文傑 ㈠0000000 警詢:他卷一第117頁至第118頁 三、高文宏 ㈠0000000 警詢:他卷一第120頁至第121頁 四、許玟綺 ㈠0000000 警詢:他卷一第123頁至第124頁 五、蔡慧妮 ㈠0000000 警詢:他卷一第127頁至第128頁 六、吳萬宏 ㈠0000000 警詢:他卷一第130頁至第131頁 七、李麗珠 ㈠0000000 警詢:他卷一第133頁至第134頁 八、賴瑞枝 ㈠0000000 警詢:他卷一第136頁至第137頁 九、許佳蓉 ㈠0000000 警詢:他卷一第139頁至第140頁 十、謝宜蘋 ㈠0000000 警詢:他卷一第142頁至第144頁 十一、賴淑華 ㈠0000000 警詢:他卷一第146頁至第149頁 十二、林岑郁 ㈠0000000 警詢:他卷一第153頁至第154頁 十三、黃振興 ㈠0000000 警詢:他卷一第156頁至第159頁 十四、蕭家蓁 ㈠0000000 警詢:他卷一第161頁至第164頁 ㈡0000000 警詢:他卷一第164反面頁至第165頁 十五、葉淑華 ㈠0000000 警詢:他卷一第167頁 十六、羅玉琴 ㈠0000000 警詢:他卷一第169頁至第170頁 十七、程葉仁 ㈠0000000 警詢:他卷一第172頁至第173頁 十八、游柳培里 ㈠0000000 警詢:他卷一第175頁至第177頁 十九、江夢姝 ㈠0000000 警詢:他卷一第178頁至第179頁 二十、莊佳龍 ㈠0000000 警詢:他卷一第180頁至第182頁 二十一、林彩娥 ㈠0000000 警詢:他卷一第193頁至第194頁 二十二、林國興 ㈠0000000 警詢:他卷一第196頁至第197頁 二十三、林振忠 ㈠0000000 警詢:他卷一第199頁至第200頁 二十四、黃振瑲 ㈠0000000 警詢:他卷一第205頁至第207頁 二十五、黃雪芳 ㈠0000000 警詢:他卷一第209頁至第210頁 二十六、楊卉妡 ㈠0000000 警詢:他卷一第212頁至第215頁 二十七、楊堉源 ㈠0000000 警詢:他卷一第216頁至第219頁 二十八、王茹羚 ㈠0000000 警詢:他卷一第226頁至第227頁 二十九、王桃 ㈠0000000 警詢:他卷一第228頁至第229頁 三十、郭婉芸 ㈠0000000 警詢:他卷一第237頁至第238頁 三十一、陳玥君 ㈠0000000 警詢:他卷一第239頁至第240頁 三十二、陳亦鎧 ㈠0000000 警詢:他卷一第242頁至第243頁 三十三、蘇柏豪 ㈠0000000 警詢:他卷一第245頁至第246頁 三十四、胡曹峻宇 ㈠0000000 警詢:他卷一第247頁至第249頁 三十五、賴世偉 ㈠0000000 警詢:他卷一第250頁至第他卷二第1頁 三十六、 林楷倫 ㈠0000000 警詢:他卷二第3頁至第5頁 ㈡0000000 警詢:他卷二第6頁至第7頁 三十七、黃靖淳 ㈠0000000 警詢:他卷二第10頁至第11頁 三十八、湯啟明 ㈠0000000 警詢:他卷二第13頁至第14頁 三十九、楊靜林 ㈠0000000 警詢:他卷二第16頁至第17頁 四十、程東盛 ㈠0000000 警詢:他卷二第18頁至第19頁 四十一、余尚禧 ㈠0000000 警詢:他卷二第21頁至第22頁 四十二、胡敬平 ㈠0000000 警詢:他卷二第24頁至第25頁 四十三、周郁芬 ㈠0000000 警詢:他卷二第31頁至第33頁 四十四、顏利昌 ㈠0000000 警詢:他卷二第34頁至第35頁 四十五、陳祥霖 ㈠0000000 警詢:他卷二第36頁至第37頁 四十六、王月燕 ㈠0000000 警詢:他卷二第39頁至第40頁 四十七、潘艷福 ㈠0000000 警詢:他卷二第41頁至第42頁 四十八、賴政豪 ㈠0000000 警詢:他卷二第44頁至第45頁 四十九、黃馨雨 ㈠0000000 警詢:他卷二第46頁至第47頁 五十、張容甄 ㈠0000000 警詢:他卷二第48頁至第49頁 貳、非供述證據: 一、被告臨櫃提領之監視錄影晝面暨提領單據:偵字第1177號卷第42頁至第62頁 二、附表二所示各開人頭帳戶之申設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177號卷第73頁至第148頁 三、本案帳戶之申設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177號卷第149 頁至第154頁 四、告訴人之報案紀錄、對話紀錄及匯款等相關資料: ㈠林晉德提供之存款憑條影本:他卷一第115頁至第116頁 ㈡吳文傑提供之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2張:他卷一第119頁 ㈢高文宏提供之光豐地區農會匯款申請書影本:他卷一第122頁 ㈣許玟綺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他卷一第126頁 ㈤蔡慧妮提供之匯款委託書影本:他卷一第129頁 ㈥吳萬宏提供之存款憑條影本:他卷一第132頁 ㈦李麗珠提供之農會匯款申請書影本:他卷一第135頁 ㈧賴瑞枝提供之匯款申請書影本:他卷一第138頁 ㈨許佳蓉提供之存款憑條影本:他卷一第141頁 ㈩謝宜蘋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他卷一第145頁 林岑郁提供之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存款憑條存根聯:他卷一第155頁 黃振興提供之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影本:他卷一第160頁 蕭家蓁提供之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影本:他卷一第166頁 葉淑華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他卷一第168頁 羅玉琴提供之收款收據、匯款委託書(代收據)翻拍照片2張 :他卷一第171頁 程葉仁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他卷一第174頁 游柳培里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他卷一第177頁反 面 江夢姝提供之匯款申請書影本:他卷一第179頁反面 莊佳龍提供之匯款申請書影本:他卷一第183頁 林彩娥提供之匯出匯款憑證影本:他卷一第195頁 林國興提供之匯款申請書影本:他卷一第198頁 林振忠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他卷一第201頁 黃振瑲提供之匯款申請書(匯款人證明聯)影本:他卷一第2 08頁 黃雪芳提供之轉帳電子交易明細截圖:他卷一第211頁 楊卉妡提供之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他卷一第215頁反面 楊堉源提供之國內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電子交易明細截圖:他卷一第220頁至第221頁 王桃提供之存款憑條、匯款回條聯影本:他卷一第230頁 陳玥君提供之匯款回條聯影本、匯款申請書影本、假投資APP 頁面截圖、與本案詐騙集團之通訊軟體LINE文字對話紀錄:偵字第5175號卷第22頁至第37頁 陳亦鎧提供之轉帳電子交易明細截圖、與本案詐騙集團之LIN E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12856號卷第35頁至第46頁 蘇柏豪提供之轉帳電子交易明細截圖、匯款申請書影本、與本案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12856號卷第55頁至 第61頁 胡曹峻宇與本案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他卷一第249頁反 面 賴世偉提供之轉張電子交易明細截圖、與本案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12850號卷第136頁至第154頁 林楷倫提供之轉帳電子交易明細截圖:他卷二第8頁至第9頁黃靖淳提供之轉帳電子交易明細截圖:他卷二第12頁 湯啟明提供之匯款申請書影本:他卷二第15頁 楊靜林提供之轉帳電子交易明細截圖:他卷二第17頁反面 程東盛提供之轉帳電子交易明細截圖:他卷二第19反面頁至第20頁 余尚禧提供之轉帳電子交易明細截圖、與本案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12856號卷第83頁至第95頁 胡敬平提供之轉帳電子交易明細翻拍照片:他卷二第25頁反面 周郁芬提供之匯款申請書照片:他卷二第33頁反面 陳祥霖提供之存款取款暨匯款申請書影本:他卷二第38頁 王月燕提供之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他卷二第40頁反面 潘艷福提供之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影本:他卷二第43頁 賴政豪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他卷二第45頁反面黃馨雨提供之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影本:他卷二第47頁反面 張容甄提供之匯款申請書照片:他卷二第50頁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