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楊麗文
- 當事人周家麒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家麒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 695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周家麒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及簡式審判程序時之自白」為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除法定刑上下限範圍外,因適用法定加重減輕事由所形成之處斷刑,上下限範圍,亦為有利與否之比較範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固經修正生效,但經綜合比較新舊法後,認舊法較有利於被告,本案被告自應適用行為時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前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㈡罪名:核被告周家麒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 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起訴書認應 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應屬誤會。 ㈢想像競合:被告以一提供帳戶資料之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㈣刑之減輕事由:被告幫助他人犯前開之罪,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偵查 並未自白犯罪,無從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減輕其刑。 ㈤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與未謀面之人洽談半個小時即合夥做生意,毫不查證地輕率提供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並配合設定與自己不相干的約定轉帳戶,紊亂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增加受害者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之猖獗,所為實屬不該;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認犯行,但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於本案係提供金融帳戶,並未直接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犯罪情節相較輕微,兼衡本案告訴人受騙金額,及被告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成員、婚姻狀態、目前工作暨月收入情形,需否扶養家人之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第4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不沒收:被告將本案帳戶資料提供予不詳之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依現存卷內資料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本案犯行獲有報酬,本院無從認定被告有何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松標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宜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林欣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6953號被 告 周家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家麒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兆豐銀行帳戶)之申登人,可預見提供金 融帳戶資料,可能幫助不法犯罪集團隱匿詐欺或財產犯罪所得之財物,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其獲悉某詐騙者,欲使用他人金融帳戶,竟基於幫助詐欺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於民國112年8月29日,在新竹市○區○道○路0段000號 之兆豐銀行新竹分行,依該詐騙者指示,臨櫃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合庫銀行帳戶,申登人陳建志所涉詐欺等罪嫌,另令警偵辦中)設為兆豐銀行帳戶之約定轉入帳號,並將兆豐銀行帳戶之網路使用者代碼及網銀密碼告知該詐騙者。嗣該詐騙者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沈彩鳯誆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在「博泓」網站投資當沖云云,致沈彩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2年9月11日10時39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130萬元至台 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富邦銀行帳戶,申登人劉亭妤所涉詐欺等罪嫌,另由報告機關報告管轄地方檢察署偵辦),該詐騙者旋於同日11時11分許,自富邦銀行帳戶轉匯110萬1,000元至兆豐銀行帳戶,於同日11時13分許,自兆豐銀行帳戶轉匯130萬9,329元至合庫銀行帳戶,於同日11時30分許,自合庫銀行帳戶以現金方式提領131萬元,以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 去向,並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二、案經沈彩鳯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周家麒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本件兆豐銀行帳戶為被告所有之事實。 2 告訴人沈彩鳯於警詢時指述。 告訴人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 3 告訴人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 佐證告訴人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 4 富邦銀行帳戶、兆豐銀行帳戶、合庫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告訴人匯款至富邦銀行帳戶後,旋轉匯至兆豐銀行帳戶,又轉匯至合庫銀行帳戶,再以現金方式提領之事實。 5 兆豐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兆豐銀行113年8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30039132號函、所附開戶時留存影像、印鑑卡、個人網路銀行業務申請書、被告於113年7月15日開庭時所留筆跡、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0月29日調科貳字第11303245790號函及所附鑑定報告書。 (1)兆豐銀行帳戶之申登名義人為被告之事實; (2)112年8月29日在兆豐銀行新竹分行填寫兆豐銀行帳戶個人網路銀行業務申請書之人所留筆跡,與被告開戶時在印鑑卡上所留筆跡及被告開庭時所留筆跡,其筆劃特徵相同之事實。 6 遠傳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 被告名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112年8月29日11時49分許,連接新竹市○區○道○路0段000○000號11樓樓頂之基地臺,可徵被告於112年8月29日確有前往兆豐銀行新竹分行,被告所辯其於112年8月29日,人在湖口家裡,沒有前往兆豐銀行新竹分行等情,顯為卸責之詞之事實。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周家麒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 修正,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 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之法定最重本刑降低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屬得易 科罰金之罪,應認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 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核被告所為,係犯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及同 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 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嫌。被告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 同時涉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 規定,從較重之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檢 察 官 洪 松 標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