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馮俊郎、王怡蓁、湯淑嵐
- 法定代理人傅清權
- 原告晃盛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吳世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675號 原 告 晃盛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清權 訴訟代理人 洪宇亮 被 告 吳世龍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206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怡蓁 法 官 湯淑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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