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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7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
    賴淑敏黃嘉慧王靜慧
  • 法定代理人
    姚柏宏

  • 原告
    星銳安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金一新唐強國張泊皓曾浩耕周淑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57號 原 告 星銳安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姚柏宏 原 告 金一新 唐強國 張泊皓 曾浩耕 周淑金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仕瑋律師 趙昕姸律師 曾郁恩律師 被 告 郭玉鵬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76號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嘉慧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林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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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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