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7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賴淑敏、黃嘉慧、王靜慧
- 法定代理人姚柏宏
- 原告星銳安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金一新、唐強國、張泊皓、曾浩耕、周淑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57號 原 告 星銳安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姚柏宏 原 告 金一新 唐強國 張泊皓 曾浩耕 周淑金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仕瑋律師 趙昕姸律師 曾郁恩律師 被 告 郭玉鵬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76號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嘉慧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林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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