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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原訴緝字第4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黃沛文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育仁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0日所為之115年度原訴緝字第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更正前」欄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更正前」之記載,關於論處罪名部分顯屬漏載,惟此等文字疏誤經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應將此等文字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更正前 更正後 【附件檔案第3頁「所犯罪名」欄之末行】 從一重之○○○罪處斷。 【附件檔案第3頁「所犯罪名」欄之末行】 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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