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原附民字第62號
- 原告
- 陳志成
- 送達代收人
- 黃園媛
- 被告
- 高淑琴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原訴緝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開刑事訟法第488條規定其故在此。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以115年度原訴緝字第2號繫屬於本院,並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115年5月6日宣判、115年6月4日確定在案,有該案簡式審判筆錄、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佐,而原告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於115年7月6日始繫屬於本院,此有其所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佐,是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被訴案件業已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且判決確定,揆諸上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至原告對被告損害賠償之請求,仍得依法向該管法院民事庭逕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併此說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