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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竹交簡字第48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路逸涵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在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19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陳在榮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註銷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陳在榮於民國114年3月15日夜間8時38分許」,應補充為「陳在榮明知其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仍於民國114年3月15日夜間8時38分許」;證據部分增列「被告陳在榮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駕籍詳細資料報表」、「本院114年度移調字第172號調解筆錄」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適用;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關於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係就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之基本犯罪類型,對於加害人為汽車駕駛人,於從事駕駛汽車之特定行為時,因而致人受傷之特殊行為要件予以加重處罰,已就上述刑法第284條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而成另一獨立之罪名,自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本件被告陳在榮之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仍駕駛車牌號碼7151-DA號自用小客車上路,並因其過失之駕駛行為肇致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此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承在卷,並有駕籍詳細資料報表存卷可參。故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駕駛人駕駛執照經註銷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起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漏未論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部分,容有未洽,惟此經公訴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予以補充更正,爰毋庸變更起訴法條。

三、本院審酌被告之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仍率爾駕駛車輛上路,已升高發生交通事故之風險,漠視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且其確未遵守交通規則而肇致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並造成告訴人呂侑穎受有胸壁挫傷、左側肩膀挫傷及左側膝部挫傷等傷勢,足認被告之行為確具相當之危險性,故就其所犯過失傷害罪,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駕駛執照經註銷仍率爾駕駛自用小貨車上路,且本應隨時注意路況情形,恪遵各項交通安全法規,竟疏未注意肇致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致告訴人受有前揭傷勢,所為實有不該;復衡以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與告訴人達成調解,然被告迄未依調解條件履行賠償,此有本院114年度移調字第172號調解筆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可資查考,犯罪所生損害尚未獲得實際填補,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非劣,兼衡告訴人所受傷勢之輕重、被告之過失程度、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經濟與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刑責之加重及減輕)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

三、酒醉駕車。

四、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駕車。

五、行駛人行道、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六、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以上。

七、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八、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九、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

十、連續闖紅燈併有超速行為。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路逸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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