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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竹簡字第105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湯淑嵐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安娜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0390、18288、19112、19117、19147、19215、19697、2039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案號:115年度易字第362號),爰不依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楊安娜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楊安娜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示之地點,以附表所示之行竊方式,徒手竊取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後,旋即離開現場。嗣經附表所示之人察覺失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各該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始循線查獲。

二、證據:

㈠被告楊安娜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蔣博舟、魏佳琪、郭千慈、曾宥瑋、葉斐雅、盧佳雲、邱振展、溫惠如、邱桂英、葉咨萱警詢時之指訴。

㈢附表編號1至13「證據」欄所載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上開13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所需,恣意以本案手法多次竊取他人所有之物,漠視他人財產權益,遵法意識薄弱,所為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所竊得之物均未返還告訴人等,亦未能賠償告訴人等損失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取之財物與種類、告訴人受損程度及被告之素行紀錄,暨其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分別諭知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待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不但能保障被告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查被告本案所犯各罪固有可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然被告另涉犯竊盜案件尚在偵查或審理中,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本院認宜待被告所涉案件全部確定後,另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適當,爰不予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所竊取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各物,均屬犯罪所得,迄未實際賠償告訴人,亦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於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七、本案經檢察官李昕諭提起公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湯淑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 時間 地點 行竊方式 竊得物品 證據 主文 1 114年6月5日21時19分許 新竹縣○○鄉○○村○○○街0號(美聯社湖口安宅店) 徒手竊取蔣博舟所管領,陳列在該門市貨品架上之法國軒尼詩VSOP干邑白蘭地1瓶得手,未結帳旋即步行離去。 法國軒尼詩VSOP干邑白蘭地1瓶(價值1,699元) 114年9月17日員警偵查報告、監視器畫面截圖、GOOGLE街景圖、遭竊物品外觀照片 楊安娜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左列所示竊得物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14年8月4日16時54分許 新竹市○區○○路000○0號(全聯新竹食品店) 徒手竊取魏佳琪所管領,陳列在該門市貨品架上之右列之物得手,未結帳旋即騎乘腳踏車離去。 ①佳蘭瑞士三角牛奶巧克力7盒(價值546元) ②世新明治夏威夷豆可可粒8盒(價值688元) ③佳旺義大利金沙金鑽禮盒1盒(價值299元) ④新元盛士力架花生巧克力隨手包2包(價值396元) ⑤生活良好犬用雞柳條1個(價值199元) ⑥固才比活力高鈣潔牙雞肉棒5個(價值445元) ⑦會統百威啤酒330ml/6入2組(價值392元) ⑧玉美生技楓康吳羽食品保鮮膜1個(價值135元) ⑨新元盛寶路雞肉包4包(價值196元) ⑩力松妙管家火源安控瓦斯罐3入3盒(價值369元) 114年8月23日員警偵查報告、監視器畫面截圖、被告照片、全聯實業(股)公司新竹食品分公司客人購買明細表 楊安娜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左列所示竊得物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14年5月19日13時20分許 新竹縣○○市○○○街00號(全家竹北新光店) 徒手竊取郭千慈所管領,陳列在該門市貨品架上之58度金門高粱酒1瓶得手,未結帳旋即步行離去。 58度金門高粱酒1瓶(價值約795元) 114年9月20日員警職務報告、案發地照片、遭竊物品樣品照、監視器畫面截圖 楊安娜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左列所示竊得物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114年8月9日19時21分許 新竹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新豐門市) 徒手竊取曾宥瑋所管領,陳列在該門市貨品架上之蘇格登單一麥芽威士忌1瓶得手,未結帳旋即步行離去。 蘇格登單一麥芽威士忌1瓶(價值1,380元) 114年9月7日員警職務報告、監視器畫面截圖 楊安娜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左列所示竊得物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114年6月7日16時30分許 新竹縣○○鄉○○○街00號 徒手竊取葉斐雅所有之單車1輛,得手後隨即騎乘離去。  單車1輛(價值3,500元) 114年9月19日偵查報告、監視器畫面截圖、單車照片 楊安娜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左列所示竊得物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113年4月22日18時00分許 新竹縣○○市○○○○路00號(全家竹北新崙店) 徒手竊取盧佳雲所管領,陳列在該門市貨品架上之pqi口袋型行動電源1個、黑牌威士忌1瓶得手,未結帳旋即步行離去。 ①pqi口袋型行動電源1個(價值690元) ②黑牌威士忌1瓶(價值1,390元) 監視器畫面截圖、遭竊物品照片、案發地照片 楊安娜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左列所示竊得物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113年10月23日20時50分許 新竹縣○○市○○○○路00號(全家竹北新崙店) 徒手竊取盧佳雲所管領,陳列在該門市貨品架上之百富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1瓶得手,未結帳旋即步行離去。 百富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1瓶(價值1,930元) 監視器畫面截圖、遭竊物品照片、案發地照片 楊安娜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左列所示竊得物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113年10月27日18時9分許 新竹縣○○市○○街000號 徒手竊取邱振展所有之單車1輛及放置於單車把手之大鎖1個,得手後隨即騎乘離去。 單車1輛(價值6,000元) 大鎖(價值500元) 監視器畫面截圖、遭竊腳踏車照片及型錄截圖、案發地照片 楊安娜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左列所示竊得物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113年10月27日18時15分許 新竹縣○○市○○○○路00號(全家竹北新崙店) 徒手竊取盧佳雲所管領,陳列在該門市貨品架上之大摩12年單一麥芽蘇格蘭威士忌1瓶、百富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1瓶得手,未結帳旋即步行離去。 ①大摩12年單一麥芽蘇格蘭威士忌1瓶(價值1,880元) ②百富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1瓶(價值1,930元) 監視器畫面截圖、案發地照片 楊安娜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左列所示竊得物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113年12月7日18時5分許 新竹縣○○市○○街000號(統一超商竹樺門市) 徒手竊取溫惠如所管領,陳列在該門市貨品架上之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1瓶得手,未結帳旋即步行離去。 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1瓶(價值1,380元) 監視器畫面截圖、案發地照片 楊安娜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左列所示竊得物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113年12月7日18時18分許 新竹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北泱門市) 徒手竊取溫惠如所管領,陳列在該門市貨品架上之大摩12年單一麥芽蘇格蘭威士忌1瓶得手,未結帳旋即步行離去。 大摩12年單一麥芽蘇格蘭威士忌1瓶(價值1,880元) 監視器畫面截圖、案發地照片 楊安娜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左列所示竊得物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114年7月4日19時27分許 新竹縣○○市○○○○街000號 徒手竊取邱桂英所有、放置於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之安全帽1頂,得手後隨即離去。 安全帽1頂(價值450元)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監視器畫面截圖、被告照片 楊安娜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左列所示竊得物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114年6月17日15時16分許 新竹縣○○市○○○街00號(統一超商首璽門市) 徒手竊取葉咨萱所管領,陳列在該門市貨品架上之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1瓶、麥香紅茶1瓶得手,未結帳旋即步行離去。 ①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1瓶(價值1,380元) ②麥香紅茶1瓶(價值15元) 案發地照片、監視器畫面截圖 楊安娜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左列所示竊得物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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