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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竹簡字第190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郭哲宏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NGUYEN THI PHUONG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5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NGUYEN THI PHUONG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三)關於「外勞」之記載應更正為「外僑」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NGUYEN THI PHUONG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與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求續留臺灣,竟持偽造之文件,向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新竹縣服務站行使以延長離境期限,足生損害於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籍人士居留管理之正確性,法治觀念淡薄,所為實屬不該;參以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衡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造成之危害程度,暨其自述大學肄業之教育程度及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被告所行使之偽造之航班訂票紀錄,業已交付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新竹縣服務站而行使之,即非被告所有,自不得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郭哲宏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541號
  被   告 NGUYEN THI PHUONG (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緣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越南政府自民國110年3月22日起採
    取邊境管制措施,內政部移民署針對在臺聘僱期滿或終止、
    退學等居留原因消失之外來人口,因無飛機航班返國滯留在
    臺致逾期居留,應持護照、無飛機航班證明或班機復航之訂
    票證明,至內政部移民署所屬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加
    蓋限期離境章戳並限期30日內離境,然自110年12月起越南
    政府已逐漸鬆綁國際航班管制及班機復航,在臺居留原因消
    失之越南籍移工、學生於110年12月、111年1月間欲辦理延
    長離境,須提供實際航班訂票紀錄、航班取消證明,方能向
    內政部移民署所屬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辦理延期離境
    ,因部分越南籍移工、學生並無返國意願、返回越南航班機
    票仍取得不易及機票費用昂貴等因素,無意透過正當管道取
    得實際航班訂票紀錄、航班取消證明,惟仍有辦理延期離境
    以繼續在臺居留之需求。NGUYEN THI PHUONG(中文姓名:
    阮氏芳,下稱阮氏芳)係於以學生名義入境,就讀明新科技
    大學產學合作專班,嗣經明新科技大學於109年10月12日函
    通知退學後,已逾合法居留期限,其明知在臺居留原因消失
    ,竟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越南籍成年男子與共同基於行使
    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價格,由
    其於111年1月間某日將其本人護照基本資料及在臺限期離境
    期限透過其越南籍友人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提供給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越南籍成年男子,由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越南籍成年男子傳送偽造越竹航空Bamboo 
  Airways111年2月16日QH-511航班之訂票紀錄(預訂代碼:
  OWY57W)電子檔給阮氏芳,供阮氏芳自行列印後,於111年1
    月19日前往內政部移民署新竹縣服務站,持上開偽造之航班
    訂票紀錄等資料向承辦人員申請辦理延期,以此方式行使上
    開偽造之航班訂票紀錄等資料,經承辦人員查詢越竹航空訂
    位系統查無上開預訂代碼,而未核准延期,惟仍足生損害於
    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來人口居、停留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NGUYEN THI PHUONG警詢、偵查中供述。
(二)偽造之越竹航空Bamboo Airways111年2月16日QH-511航班之
    訂票紀錄(預訂代碼:OWY57W)。
(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
(四)越竹航空台灣區總代理-酷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函文。
二、核被告阮氏芳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嫌,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不另論罪,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越南籍成年男
    子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檢 察 官 張凱絜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冠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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