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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竹簡字第263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江永楨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昇縉

籍設新竹縣○○市○○○路00○0號(新竹○○○○○○○○○)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504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1423號),爰不依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李昇縉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後述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所載「於114年5月23日6時許」,應更正為「於114年5月23日6時40分許」。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至2行所載「核與告訴人呂建雄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呂建雄調查筆錄」,應更正為「核與告訴人呂建雄於警詢時指述之情節相符,」。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李昇縉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㈡又被告前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前科與刑之執行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惟檢察官並未具體主張並說明被告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理由,參諸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本院尚無必要就被告應否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部分予以調查,自亦不宜逕依累犯規定對被告加重其刑,併此說明。

㈢爰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向他人借用機車後竟拒不返還,以此方式侵占入己,侵害告訴人呂建雄之財產權,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節省司法資源,態度尚可,並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尚屬平和、侵占財物價值,且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賠償告訴人之損失等節,兼衡被告前案紀錄所徵之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所侵占之機車業已尋回,可認本案犯罪所得業已實際返還告訴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許大偉提起公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江永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5043號
  被   告 李昇縉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昇縉最近一次因酒駕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10月1日執行完畢。
    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14年5月23日6時許,在呂建雄所經營
    位於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勝源企業社內,向呂建雄商
    借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車主為其父呂阿智)。詎料李
    昇縉取得呂建雄上開機車後,旋即基於易持有為所有之侵占
    犯意,將該機車侵占入己,未歸還呂建雄且避不見面。嗣經
    呂建雄報警後,為警於114年6月16日18時許,在新竹縣○○市
    ○○路00號前發現上開機車,為警當場查緝到案,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呂建雄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昇縉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呂建雄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呂建雄調查筆錄、委託書
    、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監視器翻拍照片、員警行動蒐證錄影截圖、被告與贓車照片
    等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普通侵占罪嫌。另被告
    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論罪科刑與執行紀錄,此有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
    犯本案之罪,為累犯,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77
    5號解釋意旨裁量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檢 察 官 許大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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