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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37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崔恩寧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鄧烘光
被告
鄧宇凡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過失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憲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鄧烘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鄧烘光因被告鄧宇凡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000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被告經本院以114年度交易字第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通知到案執行,並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惟傳喚被告無著,未見被告到案執行,亦拘提未獲等情,有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國庫存款收款書、新竹地檢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影本、新竹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4892號拘票1張、執行拘提報告書、新竹地檢署追保函之送達證書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另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亦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在監在押記錄、法院前案紀錄表各2份附卷可按,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第119條之1 第2項、第121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崔恩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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