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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13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吳佑家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雨昕
選任辯護人
王維毅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40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所示之人部分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9日就此部分所為改以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本案被告劉雨昕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9日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於同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為簡式審判裁定後,認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所示之人部分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所示之人部分再開辯論,並撤銷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所示之人部分所為改以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佑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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