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1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雨昕
- 選任辯護人
- 王維毅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40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所示之人部分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9日就此部分所為改以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本案被告劉雨昕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9日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於同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為簡式審判裁定後,認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所示之人部分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所示之人部分再開辯論,並撤銷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所示之人部分所為改以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