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交易字第3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子儀
汪麗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63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林子儀、汪麗玉、李春蓮告訴被告汪麗玉、林子儀於民國113年2月20日在新竹市○○街000號前因車禍所犯之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均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廖宇晨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柏萱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