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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原簡字第5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卓怡君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浩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96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浩平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大麻捲菸壹支(驗前毛重肆點參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被告明知大麻為第二級毒品,仍逕予持有,對於社會安全秩序、國民身心健康均存潛在危害;惟考量其持有毒品之數量、方式、目的,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扣案之大麻捲菸1支(驗前毛重4.34公克),經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6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4271)可憑(見毒偵字第1110卷第55頁),應依法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無從另諭知沒收銷燬。

㈡、至其餘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K盤1個,均與被告本案被訴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捲菸之犯行無涉,應由移送機關另為適法處置。扣案之吸食器1組,亦與被告本案被訴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捲菸之犯行無涉,且業經本院以113年度竹東原簡字第42號刑事判決宣告沒收在案,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澤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卓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9669號
  被   告 林浩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林浩平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
    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於民國
    113年6月12日下午5時許,在新竹縣竹東鎮東寧路路邊,向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欲」之人,取得含有第二級毒
    品四氫大麻酚之大麻捲菸1支而持有之。嗣於113年6月13日
    上午8時50分許,在新竹縣竹東鎮中豐路與惠安街口,因所
    乘車輛違停道路上為警攔查,經警得其同意執行搜索,當場
    扣得上開捲菸1支(經送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
    成分)、愷他命2包(經送鑑驗,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
    分)、吸食器1組及K盤1個等物品,復於同日上午9時11分許
    ,徵得其同意後,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
    命、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陽性反應(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
    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162號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竹東原簡字第4
    2號判決確定;所涉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部分,另由報告
    機關依法裁罰。上開部份均非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範疇
    ,併此敘明),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執行科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浩平坦承不諱,並有新竹縣政府
    警察局竹東分局下公館派出所113年6月13日警員偵查報告、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6日毒品
    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4271)各1份及扣案捲
    菸照片1幀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
    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大麻捲菸1支,經送驗檢出含有第二
    級毒品成分,核屬違禁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檢 察 官 李澤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筠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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