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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原訴字第44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王怡蓁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櫳震
被告
賈竣閎
被告
孫義楷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凱珍
被告
張定緯

葉奇昇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247號、第5305號、第534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A21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2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20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8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4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22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2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20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5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23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2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20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5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24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1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16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25犯如附表三編號7至16、18至2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7至16、18至20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本判決所援引證人非於檢察官、法官訊問證人程序中所為之陳述,依前揭規定,就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故關於認定被告A21、A222人所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部分所引用之證據,不包括證人非於訊問證人之程序中所為之陳述;惟該等供述證據就被告A21、A222人所涉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以外之其它罪名部分,仍得作為證據。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之附表一、二應更正為如本判決附表一、二所示;並增列證據「被告A21、A22、A23、A24、A25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為之自白(見本院卷第156頁、第175-176頁、第272頁、第290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A21、A22、A23、A24、A25等5人(下稱A21等5人)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欺條例)於民國115年1月21日修正施行,修正前詐欺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同條第1項則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上開修正後之規定新增「6個月支付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之要件,且將原先「必減輕」,改為「得減輕」,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應適用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前之詐欺條例規定論處。

四、核被告A21、A22就如附表一、二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核被告A23就如附表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核被告A24就如附表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核被告A25就如附表一編號7至16、附表二編號2至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五、被告A21等5人與「徐長慶」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有錢」、「有U」、「A.J」之成年人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分別就其等有參與部分之如附表一、二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六、罪數

㈠被告A21等5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一編號1、5、6、7、11、14、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共同向告訴人A06等人施用詐術,使告訴人等人均陷於錯誤而多次交付款項,被告A21等5人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行,侵害同一法益,各舉止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㈡被告A21、A22就如附表一編號1(被告A21招募被告A23、A25,被告A22招募被告A24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所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及如附表一編號2至16與附表二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罪;被告A23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罪;被告A24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罪;被告A25所犯如附表一編號7至16、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罪,行為有局部重疊合致,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㈢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被告A21、A22、A23就其所犯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罪(共20罪)、被告A24就其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共16罪),及被告A25就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7至16、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罪(共13罪),被害人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七、被告A21等5人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自白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行,惟被告A21等5人迄今均尚未繳回犯罪所得(見本院卷第176頁、第290頁),應無(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之適用餘地。

八、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A21等5人正值青壯年、有工作能力,不思依循正途獲取錢財,竟欲不勞而獲、貪圖報酬,由被告A21招募被告A23、A25、被告A22招募被告A24一同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騙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告訴人A06等20人,使告訴人A06等20人受有財產上損害,其等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與去向之洗錢行為更使金流難以追溯,增加查緝難度與告訴人A06等20人追回犯罪所得之可能,所為實無足取;衡以被告A21等5人於犯罪後終能坦承犯行、尚知悔悟,惟迄今尚未和告訴人A06等20人達成和解以賠償損害,犯罪所生危害尚未填補;參酌被告A21等5人就本案分別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手段、告訴人A06等20人本案遭詐騙之總金額非微,犯罪所生危害堪屬非輕,且被告A21等5人所擔任之工作均係本案詐欺犯罪取得財物重要角色之參與程度(被告A21、A22更有招募被告A23、A24、A25等3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擴大詐欺犯罪,可非難性甚高),被告A21等5人分別於本案所取得之報酬數額(見本院卷第176頁、第290頁);及被告A21等5人分別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77頁、第291頁),被告A21等5人、被告A23之辯護人、公訴人就本案之量刑意見(見本院卷第177-178頁、第291-292頁)(公訴人具體求刑應就被告A21等5人所犯各次犯行,均量處有期徒刑2年以上之刑度)、被告A21等5人分別之素行(被告A21等5人均有加重詐欺取財、洗錢案件之前案科刑紀錄,素行難認良好);末斟酌被告A21等5人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為法定刑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據立法者給予之法定刑範疇,中度刑為3年6月,若量處有期徒刑2年4月以下者即為低度刑,衡諸我國詐騙集團橫行,司法判決對於詐欺犯罪量刑過輕長期為人所詬病,從事詐欺成本低廉,使企圖不勞而獲之徒前仆後繼投入,造成我國人民巨大財產上損失,更因而排擠偵查、司法機關對其它案件之辦案能量,此趨勢實非妥適,實不宜依照我國實務界向來總是由有期徒刑1年之最低度刑向上量刑之方式,否則不啻變相鼓勵詐騙。爰斟酌一切情狀,選擇中度、但偏低度刑(以有期徒刑3年6月中度刑為界)作為量刑準據,而分別量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並斟酌被告A21等5人所犯本案各罪之犯罪動機、類型、情節、手段、侵害法益相仿,且犯罪時間甚近,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爰衡酌前揭各情而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另就被告A21等5人犯行所致法益侵害結果、被告A21等5人之個人情況及本案所宣告之自由刑對其致生之儆戒作用等情予以斟酌,認對被告A21等5人為徒刑之宣告已足以充分評價其行為之不法及罪責內涵,無需併予宣告輕罪之罰金刑,附此敘明。

九、沒收部分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A23於本院審理時供稱:犯罪所得之計算為提領詐欺贓款之百分之1.25,為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76頁),而被告A21亦於本院審理時供稱犯罪所得之計算為提領詐欺贓款之百分之2、被告A22則供稱犯罪所得之計算為提領詐欺贓款之百分之1.25(同被告A23)(見本院卷第176頁),是認被告A21本案之犯罪所得應為2萬4000元(被告A21本案所犯為數罪併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難認於另案可先予繳回本案之犯罪所得,是被告A21供稱已於另案繳回犯罪所得云云,礙難憑採)、被告A22之犯罪所得則為1萬5000元;又被告A24、A25本案所取得之犯罪所得分別為5000元、1萬元(見本院卷第290頁),上開犯罪所得均未據扣案,被告A21等5人亦均未與本案告訴人等20人達成和解以賠償損害,爰就被告A21等5人本案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均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並為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安遠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晏如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而犯前二項之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
成員脫離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案號 1 A06 (提告) 於113年9月15日13時35分許起,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sienc」向告訴人A06佯稱:須協助開通簽署金流服務等語,致告訴人A06陷於錯誤。 113年9月15日16時12分許 4萬9,985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5日16時16分許 2萬元 新竹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篤明門市 114偵2247、114偵5341       113年9月15日16時17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15日16時19分許 2萬元 新竹市○區○○路000號之元大商業銀行大統分行     113年9月15日16時13分許 4萬9,989元  113年9月15日16時20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15日16時20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15日16時21分許 1000元      113年9月15日16時22分許 3萬5,123元  113年9月15日16時39分許 2萬元 新竹市○區○○路000號之台中商業銀行新竹分行        113年9月15日16時40分許 1萬5000元   2 A16 (提告) 於113年9月1日之某時許起,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FACEBOOK、LINE,向告訴人A16佯稱:欲申請福利金須依指示匯款等語,致告訴人A16陷於錯誤。 113年9月15日18時55分許 2萬2,000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5日19時2分許 2萬元 新竹市○區○○路00號之統一超商俊友門市 114偵5341       113年9月15日19時3分許 2000元   3 A17 (提告)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12日14時44分許起,以社群軟體X,向告訴人A17佯稱:欲產品推廣合作,須依指示匯款等語,致告訴人A17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匯款手續。 113年9月15日下午5時58分許 2萬1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5日18時8分許 2萬元 新竹市○區○○路00號之統一超商俊友門市  4 A18 (提告) 於113年9月15日18時28分前之某時許起,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向告訴人A18佯稱:須依指示匯款以在「AliExpreess」平台販賣遊戲帳號等語,致告訴人A18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匯款手續。 113年9月15日18時28分許 1萬5,009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5日18時38分許 2萬元 新竹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篤明門市 114偵5341       113年9月15日18時38分許 1萬2000元   5 A07 (提告) 於113年9月15日下午5時許起,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DCARD,向告訴人A07佯稱:須匯款驗證帳戶以開通服務等語,致告訴人A07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匯款手續。 113年9月15日19時24分許 12萬元120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5日19時47分許 2萬元 新竹市○區○○街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新竹師專店 114偵2247、114偵5341       113年9月15日19時48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15日19時49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15日19時26分許 2萬9,989元  113年9月15日19時49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15日19時50分許 1萬元   6 A19 (提告) 於113年9月15日23時29分前之某時許起,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任重」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子駿」,向告訴人A19佯稱:須轉帳進行認證以在賣貨便平台販賣美容儀等語,致告訴人A19陷於錯誤。 113年9月15日23時29分許 7,12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5日23時34分許 7000元 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泰一門市 114偵5341    113年9月15日23時33分許 8,123元  113年9月15日23時35分許 8000元   7 A01 (提告) 於113年9月15日13時27分前之某時許起,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A01佯稱:須轉帳進行認證以在全家「好賣+」平台販賣物品等語,致告訴人A01陷於錯誤。 113年9月15日13時37分許 4萬9,987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5日13時43分許 2萬元 新竹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竹中山店 114偵2247       113年9月15日13時44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15日13時44分許 9000元      113年9月15日13時43分許 4萬9,989元  113年9月15日13時48分許 2萬元 新竹市○區○○路000號台中商業銀行新竹分行         113年9月15日13時49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15日13時49分許 1萬5元   8 A02 (提告) 於113年9月14日19時許起,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untepidar」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政佑,向告訴人A02佯稱:須購買產品以取得獎品等語,致告訴人A02陷於錯誤。 113年9月15日13時27分許 1萬5,017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5日13時56分許 2萬元 新竹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育英門市 114偵2247 9 A03 (提告) 於113年9月15日某時許起,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臉書,向告訴人A03佯稱:欲販售衝浪板等語,致告訴人A03陷於錯誤。 113年9月15日13時33分許 1萬1,000元          114偵2247       113年9月15日13時57分許 2萬元   10 A04 (提告) 於113年9月14日23時許起,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Yossf Lrtfye」及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A04佯稱:須轉帳進行驗證開通服務以在賣貨便平台販賣物品等語,致告訴人A04陷於錯誤。 113年9月15日13時36分許 4萬2,123元     114偵2247       113年9月15日13時57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15日14時許 8000元 新竹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竹師專店  11 A05 (提告) 於113年9月8日18時許起,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邱玉芳」、「陳珮怡」,向告訴人A05佯稱:須依指示轉帳領取補助金等語,並將告訴人A05加入LINE群組「基金會福利109群」,致告訴人A05陷於錯誤。 113年9月15日16時19分許 5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5日16時31分許 2萬元 新竹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竹師專店 114偵2247、114偵5305       113年9月15日16時32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15日16時33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15日16時20分許 3萬6,530元            113年9月15日16時37分許 2萬元 新竹市○區○○路000號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新興分行        113年9月15日16時38分許 6000元      113年9月15日19時8分許 10萬元  113年9月15日19時23分許 2萬元 新竹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鑫昌門市        113年9月15日19時24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15日19時25分許 2000元         113年9月16日0時7分許 3萬元 新竹市○區○○路00號彰化銀行新竹分行        113年9月16日0時8分許 3萬元      113年9月15日19時9分許 6萬9,105元  113年9月16日0時8分許 3萬元         113年9月16日0時9分許 3萬元   
12 A08 (提告) 於113年9月15日某時許起,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泰國聖殿」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泰國情降-阿讚蒙納」,向告訴人A08佯稱:協助處理感情相關事項,須轉帳以作法事云云,致告訴人A08陷於錯誤。  113年9月15日19時19分許 1萬5,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5日19時53分許 1萬5000元 新竹市○區○○路000號台中商業銀行新竹分行 114偵2247 13 A09 (提告) 於113年9月15日21時15分許起,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DCARD暱稱「zoyen」及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A09佯稱:須轉帳以確認身分等語,致告訴人A09陷於錯誤。 113年9月15日22時52分許 4萬2,12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5日23時2分許 4萬2,000元 新竹市○區○○路000號新竹西門郵局 114偵2247 14 A10 (提告) 於113年9月16日12時許起,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A10佯稱:須轉帳進行認證以在賣貨便平台販賣物品等語,致告訴人A10陷於錯誤。 113年9月16日2時27分許 4萬9,958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6日2時34分許 6萬元 新竹市○區○○路000號新竹西門郵局 114偵2247    113年9月16日2時30分許 1萬1,012元  113年9月16日2時35分許 1,000元   15 A15 (提告) 於113年9月14日某時許起,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MIUI」,向告訴人A15佯稱:匯款訂金即可看房等語,致告訴人A15陷於錯誤。 113年9月15日17時14分許 2萬4,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5日17時23分許 2萬元 新竹市○區○○路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竹塹昌林店 114偵5305 16 A14 (提告) 於113年9月13日20時30分許起,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孟婕」、「郭品儀」,向告訴人A14佯稱:須依指示匯款以避免被凍結帳戶等語,致告訴人A14陷於錯誤。 113年9月15日19時56分許 2萬9,985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6日0時10分許 3萬元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案號 1 A20 (提告) 於113年9月18日凌晨2時許起,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謝宜婕 」、「中國信託線上櫃檯」,向告訴人A20佯稱:須轉帳進行認證等語,致告訴人A20陷於錯誤。 113年9月18日中午12時52分許 2萬6,983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8日12時55分許 2萬5元 新竹市○區○○路000號之元大商業銀行大統分行 114偵5341       113年9月18日12時56分許 6000元         於113年9月18日13時22分許,轉匯其中1,010元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後,於同日13時32分許,在右揭地點提領右揭款項 1000元 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泰一門市  2 A11 (提告) 於113年9月18日8時許起,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Hannah Tsai」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志平」,向告訴人A11佯稱:欲購買高粱酒須先匯款等語,致告訴人A11陷於錯誤。 113年9月18日12時15分許 5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8日12時23分許 2萬元 新竹市○區○○路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竹勝利店 114偵  2247       113年9月18日12時24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18日12時15分許 1萬元  113年9月18日12時25分許 2萬元   3 A12 (提告) 於113年9月15日9時14分許起,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許慧婷」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藝涵」,向告訴人A12佯稱:須轉帳進行誠信交易協議以在賣貨便平台販賣物品等語,致告訴人A12陷於錯誤。 113年9月18日12時35分許 4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8日12時40分許 6萬元 新竹市○區○○路000號新竹西門郵局 114偵  2247     113年9月18日12時38分許 1萬25元         113年9月18日12時57分許 4萬9,985元  113年9月18日13時3分許 6萬元      113年9月18日12時59分許 3萬10元  113年9月18日13時4分許 2萬,000元      113年9月18日13時1分許 7,123元         113年9月18日13時14分許 6萬7,123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8日13時20分許 2萬元 新竹市○區○○路000號台中商業銀行新竹分行        113年9月18日13時20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18日13時21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18日13時22分許 1萬元   4 A13 (提告) 於113年9月18日0時39分許起,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Daozhuo Caopie」及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A13佯稱:須轉帳開通服務以在蝦皮購物平台販賣物品等語,致告訴人A13陷於錯誤。 113年9月18日13時7分許 4萬9,986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8日13時分許 2萬元 新竹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竹師專店 114偵  2247       113年9月18日13時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18日13時12分許 4萬9,986元  113年9月18日13時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18日13時分許 2萬元   
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 對應之犯罪事實 主文 1 A06 附表一編號1 A2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年4月。 A2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年4月。 A2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年2月。 A2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年2月。 2 A16 附表一編號2 A2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 A2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 A2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 A2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 3 A17 附表一編號3 A2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 A2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 A2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 A2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 4 A18 附表一編號4 A2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 A2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 A2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 A2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 5 A07 附表一編號5 A2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年2月。 A2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年2月。 A2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年2月。 A2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年2月。 6 A19 附表一編號6 A2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 A2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 A2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 A2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 7 A01 附表一編號7 A2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年2月。 A2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年2月。 A2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年2月。 A2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年2月。 A2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年2月。 8 A02 附表一編號8 A2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年。 A2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年。 A2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年。 A2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年。 A2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年。 9 A03 附表一編號9 A2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 A2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 A2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 A2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 A2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 10 A04 附表一編號10 A2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10月。 A2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10月。 A2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10月。 A2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10月。 A2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10月。 11 A05 附表一編號11 A2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 A2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 A2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 A2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 A2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 12 A08 附表一編號12 A2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 A2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 A2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 A2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 A2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 13 A09 附表一編號13 A2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10月。 A2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10月。 A2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10月。 A2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10月。 A2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10月。 14 A10 附表一編號14 A2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10月。 A2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10月。 A2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10月。 A2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10月。 A2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10月。 15 A15 附表一編號15 A2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 A2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 A2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 A2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 A2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 16 A14 附表一編號16 A2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 A2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 A2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 A2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 A2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 17 A20 附表二編號1 A2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 A2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 A2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 18 A11 附表二編號2 A2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10月。 A2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10月。 A2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10月。 A2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10月。 19 A12 附表二編號3 A2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年4月。 A2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年4月。 A2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年4月。 A2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年4月。 20 A13 附表二編號4 A2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年2月。 A2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年2月。 A2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年2月。 A2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年2月。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247號
 被   告  A21
        A22
        A23
        A24
        A25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21及A22基於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13年8
    、9月間,由A21招募A25及A23,由A22招募A24(涉嫌參與犯
    罪組織部分,均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
    字第57252號等案件提起公訴,不在本件起訴範圍),加入
    徐長慶(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工藤新一」,另行偵辦)
    及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有錢」、「有U」、「A.J」等其
    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
    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
    (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由A21及A22負責在TELEGRAM群組內
    協助「有錢」、「有U」、「A.J」發號司令,分派各層車手
    之工作內容以及發放各層車手之報酬;A25則擔任1號車手,
    負責提領人頭帳戶內之贓款,上繳給2號車手;A23、A24擔
    任2號車手,負責發放提款卡及第一層收水;A22另擔任3號
    車手,負責第二層收水工作,將贓款上繳予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自稱為虛擬貨幣之幣商者洗錢,藉此分工製造金流斷點
    ,以此掩飾及隱匿詐欺所得財物之來源、去向。嗣A21、A22
    、A24、A23、A25、徐長慶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
    錢之犯意聯絡,先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一及附表
    二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
    一及附表二所示之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
    一及附表二所示時間,將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款項,匯至
    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金融帳戶內。嗣由A25(就附表一
    編號1至6及附表二編號1,A25所涉加重詐欺取財罪嫌部分,
    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740號案件提起公訴,不在
    本案起訴範圍內)分別依A22、「有錢」、「有U」、「A.J
    」指示於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提領時間,至如附表一及附
    表二所示提領地點,提領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款項後,上
    繳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予A23、A24,另上繳附表二所示之款
    項予A23,再由A24將附表一所示之款項上繳予A22,並由A23
    將附表二所示之款項上繳予徐長慶,嗣由A22、徐長慶依指
    示將贓款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虛擬貨幣幣商者購
    買虛擬貨幣,以上開方式共同詐欺取財並掩飾及隱匿上開犯
    罪所得。嗣因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人均發覺有異,報警處
    理,為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A06、A07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第三分局;A16
    、A17、A18、A19、A20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A05訴
    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第二分局;A01、A02、A03、A04
    、A08、A09、A10、A11、A12、A13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
    局;A15、A14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A21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之證述。 1.坦承負責發放報酬與各車手之事實。 2.證明附表一所示款項係由被告A22擔任3號車手向被告A24收取之事實。 3.證明本案各被告分工之事實。 ㈡ 被告A22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之證述。 1.坦承於113年9月15日、16日指示被告A23、A24、A25前往新竹之事實,惟辯稱:當天我沒有參與云云。 2.坦承於113年9月18日指示被告A23、A25前往新竹之事實,惟辯稱:當天我沒有經手到錢云云。 3.證明本案各被告分工之事實。 ㈢ 被告A23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之證述。 1.坦承依「有錢」、「有U」、「A.J」指示,透過空軍一號領取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後,與被告A24一同於新竹市○區○○路0段0號網咖酷玩電競館附近工地將提款卡交予被告A25,並於與被告A24一同向被告A25收取附表一所示款項後,由被告A24負責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上游之事實。 2.坦承依「有錢」、「有U」、「A.J」指示,透過空軍一號領取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後,至新竹市○區○○路0段0號網咖酷玩電競館附近工地將提款卡交予被告A25,並於向被告A25收取附表二所示款項後,將附表二所示之款項轉交徐長慶之事實。 3.證明本案各被告分工之事實。 ㈣ 被告A24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之證述。 1.坦承依「有錢」、「A.J」及被告A22指示,透過空軍一號領取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後,與被告A23一同於新竹市○區○○路0段0號網咖酷玩電競館附近工地將提款卡交予被告A25,並於與被告A23一同向被告A25收取附表一所示款項後,由被告A24負責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上游之事實。 2.證明本案各被告分工之事實。 ㈤ 被告A25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之證述。 坦承依「有錢」、「有U」、「A.J」指示,向被告A23或A24拿取附表一至二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後,於如附表一至二所示提領時間,至如附表一至二所示提領地點,提領如附表一至二所示款項後,上繳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予A23、A24,另上繳附表二所示之款項予A23之事實。 ㈥ 1.證人即告訴人A06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A06與「sienc」社群軟體DCARD對話紀錄擷圖、與「客服專員:楊昱昌」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3.一卡通電支帳戶交易畫面截圖1張、王道商業銀行交易畫面截圖1張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告訴人A06陷於錯誤,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出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之事實。 ㈦ 1.證人即告訴人A16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A16與「蔣麗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 3.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1份、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1張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告訴人A16陷於錯誤,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出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之事實 ㈧ 1.證人即告訴人A17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A17與「商務推廣合作」通訊軟體WhatsApp對話紀錄擷圖、與「在線客服」對話紀錄擷圖1份。 3.連線商業銀行交易畫面截圖1張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告訴人A17陷於錯誤,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出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之事實 ㈨ 1.證人即告訴人A18於警詢時之證述。 2.中國信託銀行交易畫面截圖1張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告訴人A18陷於錯誤,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出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之事實 ㈩ 1.證人即告訴人A07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A07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社群軟體DCARD對話紀錄擷圖、與「賣貨便」、「客服專員-楊毅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 3.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份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告訴人A07陷於錯誤,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出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之事實  1.證人即告訴人A19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A19與「任重」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1份。 3.台北富邦銀行交易畫面截圖1張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告訴人A19陷於錯誤,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出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之事實  1.證人即告訴人A01於警詢時之證述。 2.玉山商業銀行交易畫面截圖1張。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告訴人A01陷於錯誤,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出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之事實  1.證人即告訴人A02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A02與「untepidar」Instagram對話紀錄擷圖1份、與「陳政佑」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 3.中華郵政交易畫面截圖1張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告訴人A02陷於錯誤,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出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之事實  1.證人即告訴人A03於警詢時之證述。 2.社群軟體臉書個人頁面擷圖1張、頁面擷圖2張。 3.中國信託銀行交易畫面截圖1張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告訴人A03陷於錯誤,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出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之事實  1.證人即告訴人A04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A04與「Yossf Lrtfye」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與「客服專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3.中華郵政交易畫面截圖1張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告訴人A04陷於錯誤,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出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之事實  1.證人即告訴人A05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A05與「邱玉芳」、「陳珮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告訴人A05陷於錯誤,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出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之事實  1.證人即告訴人A08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A08與「泰國情降-阿讚蒙納」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交易畫面截圖1張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告訴人A08陷於錯誤,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出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之事實  1.證人即告訴人A09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A09與「zoyen」社群軟體DCARD對話紀錄擷圖、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3.永豐商業銀行交易畫面截圖1張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告訴人A09陷於錯誤,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出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之事實  1.證人即告訴人A10於警詢時之證述。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交易畫面截圖2張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告訴人A10陷於錯誤,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出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之事實  1.證人即告訴人A15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A15與「MIUI」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 3.玉山商業銀行交易畫面截圖1張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告訴人A15陷於錯誤,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出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之事實  1.證人即告訴人A14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A14與「郭品儀」、「林夢婕」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3.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1份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告訴人A14陷於錯誤,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出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之事實  1.證人即告訴人A20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A20與「謝宜婕」、「在線客服」、「中國信託線上櫃檯」、「線上客服專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告訴人A20陷於錯誤,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出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之事實  1.證人即告訴人A11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A11與「Hannah Tsai」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與「張志平」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3.中華郵政交易畫面截圖2張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告訴人A11陷於錯誤,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出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之事實  1.證人即告訴人A12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A12與「許慧婷」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與「劉藝涵」、「線上客服」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3.中國信託銀行交易畫面截圖4張、元大商業銀行交易畫面截圖2張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告訴人A12陷於錯誤,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出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之事實  1.證人即告訴人A13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A13與「Daozhuo Caopie」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與「謝宜婕」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3.合作金庫銀行交易畫面截圖1張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告訴人A13陷於錯誤,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出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之事實  1.被告A25提領如附表所示金額之行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影像截圖51張。 2.超商及路口監視器畫面影像59張。 1.被告A25提領如附表一至二所示金額之事實。 2.被告A25將113年9月15日提領之款項,在新竹市○區○○路0段0號網咖酷玩電競館附近上繳予被告A23、A24之事實。  如附表一、二所示匯入之人頭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 證明附表一至二所示告訴人遭詐騙轉帳至附表一至二所示人頭帳戶後,旋遭提領之事實。 
二、所犯法條:
 ㈠核被告A22及A21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條
    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
    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
    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A22及A21與被告A23、A24
    、A25、同案共犯徐長慶、「有錢」、「有U」、「A.J」及
    本案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A22、A21一行為觸犯上開
    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
    加重詐欺取財罪嫌處斷。被告A22、A21所犯20次三人以上共
    同犯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均分論併罰。
 ㈡核被告A23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A23與被告A21、A22、A24、
    A25、同案被告徐長慶、「有錢」、「有U」、「A.J」及本
    案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A23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
    取財罪嫌處斷。被告A23所犯20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㈢核被告A24如附表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
    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A24與被告A21、A22、A23、A25、「
    有錢」、「有U」、「A.J」及本案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間,
    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
    被告A24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
    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處斷。被告A24所犯
    16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
    分論併罰。
 ㈣核被告A25如附表一編號7至16、附表二編號2至4所為,係犯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
    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A25與被
    告A21、A22、A23、A24、同案被告徐長慶、「有錢」、「有
    U」、「A.J」及本案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間,就上開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A25一行
    為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
    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處斷。被告A25所犯13次三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請審酌我國政府已宣示打擊詐騙之決心,全力打擊詐欺犯罪
    ,被告等5人卻不思以正途賺取金錢,全無尊重法秩序之心
    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致告訴人蒙受鉅額財物損失,顯見被
    告漠視法治,迄今未能與告訴人和解填補告訴人之損失,犯
    罪態度難認良善,建請就各次犯行從重量處有期徒刑2年以
    上並不予宣告緩刑,以資懲儆。
四、至被告等5人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
    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
    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黃 安 遠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案號 1 A06 (提告) 於113年9月15日13時35分許起,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sienc」向告訴人A06佯稱:須協助開通簽署金流服務等語,致告訴人A06陷於錯誤。 113年9月15日16時12分許 4萬9,985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5日16時16分許 2萬元 新竹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篤明門市 114偵2247、114偵5341       113年9月15日16時17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15日16時19分許 2萬元 新竹市○區○○路000號之元大商業銀行大統分行     113年9月15日16時13分許 4萬9,989元  113年9月15日16時20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15日16時20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15日16時21分許 1000元      113年9月15日16時22分許 3萬5,123元  113年9月15日16時39分許 2萬元 新竹市○區○○路000號之台中商業銀行新竹分行        113年9月15日16時40分許 1萬5000元   2 A16 (提告) 於113年9月1日之某時許起,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FACEBOOK、LINE,向告訴人A16佯稱:欲申請福利金須依指示匯款等語,致告訴人A16陷於錯誤。 113年9月15日18時55分許 2萬2,000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5日19時2分許 2萬元 新竹市○區○○路00號之統一超商俊友門市 114偵5341       113年9月15日19時3分許 2000元   3 A17 (提告)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12日14時44分許起,以社群軟體X,向告訴人A17佯稱:欲產品推廣合作,須依指示匯款等語,致告訴人A17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匯款手續。 113年9月15日下午5時58分許 2萬1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5日18時8分許 2萬元 新竹市○區○○路00號之統一超商俊友門市  4 A18 (提告) 於113年9月15日18時28分前之某時許起,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向告訴人A18佯稱:須依指示匯款以在「AliExpreess」平台販賣遊戲帳號等語,致告訴人A18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匯款手續。 113年9月15日18時28分許 1萬5,009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5日18時38分許 2萬元 新竹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篤明門市 114偵5341       113年9月15日18時38分許 1萬2000元   5 A07 (提告) 於113年9月15日下午5時許起,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DCARD,向告訴人A07佯稱:須匯款驗證帳戶以開通服務等語,致告訴人A07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匯款手續。 113年9月15日19時24分許 12萬元120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5日19時47分許 2萬元 新竹市○區○○街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新竹師專店 114偵2247、114偵5341       113年9月15日19時48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15日19時49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15日19時26分許 2萬9,989元  113年9月15日19時49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15日19時50分許 1萬元   6 A19 (提告) 於113年9月15日23時29分前之某時許起,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任重」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子駿」,向告訴人A19佯稱:須轉帳進行認證以在賣貨便平台販賣美容儀等語,致告訴人A19陷於錯誤。 113年9月15日23時29分許 7,12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5日23時34分許 7000元 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泰一門市 114偵5341    113年9月15日23時33分許 8,123元  113年9月15日23時35分許 8000元   7 A01 (提告) 於113年9月15日13時27分前之某時許起,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A01佯稱:須轉帳進行認證以在全家「好賣+」平台販賣物品等語,致告訴人A01陷於錯誤。 113年9月15日13時37分許 4萬9,987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5日13時43分許 2萬元 新竹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竹中山店 114偵2247       113年9月15日13時44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15日13時44分許 9000元      113年9月15日13時43分許 4萬9,989元  113年9月15日13時48分許 2萬元 新竹市○區○○路000號台中商業銀行新竹分行         113年9月15日13時49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15日13時49分許 1萬5元   8 A02 (提告) 於113年9月14日19時許起,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untepidar」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政佑,向告訴人A02佯稱:須購買產品以取得獎品等語,致告訴人A02陷於錯誤。 113年9月15日13時27分許 1萬5,017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5日13時56分許 2萬元 新竹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育英門市 114偵2247 9 A03 (提告) 於113年9月15日某時許起,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臉書,向告訴人A03佯稱:欲販售衝浪板等語,致告訴人A03陷於錯誤。 113年9月15日13時33分許 1萬1,000元          114偵2247       113年9月15日13時57分許 2萬元   10 A04 (提告) 於113年9月14日23時許起,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Yossf Lrtfye」及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A04佯稱:須轉帳進行驗證開通服務以在賣貨便平台販賣物品等語,致告訴人A04陷於錯誤。 113年9月15日13時36分許 4萬2,123元     114偵2247       113年9月15日13時57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15日14時許 8000元 新竹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竹師專店  11 A05 (提告) 於113年9月8日18時許起,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邱玉芳」、「陳珮怡」,向告訴人A05佯稱:須依指示轉帳領取補助金等語,並將告訴人A05加入LINE群組「基金會福利109群」,致告訴人A05陷於錯誤。 113年9月15日16時19分許 5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5日16時31分許 2萬元 新竹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竹師專店 114偵2247、114偵5305       113年9月15日16時32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15日16時33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15日16時20分許 3萬6,530元            113年9月15日16時37分許 2萬元 新竹市○區○○路000號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新興分行        113年9月15日16時38分許 6000元      113年9月15日19時8分許 10萬元  113年9月15日19時23分許 2萬元 新竹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鑫昌門市        113年9月15日19時24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15日19時25分許 2000元         113年9月16日0時7分許 3萬元 新竹市○區○○路00號彰化銀行新竹分行        113年9月16日0時8分許 3萬元      113年9月15日19時9分許 6萬9,105元  113年9月16日0時8分許 3萬元         113年9月16日0時9分許 3萬元   
12 A08 (提告) 於113年9月15日某時許起,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泰國聖殿」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泰國情降-阿讚蒙納」,向告訴人A08佯稱:協助處理感情相關事項,須轉帳以作法事云云,致告訴人A08陷於錯誤。  113年9月15日19時19分許 1萬5,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5日19時53分許 1萬5000元 新竹市○區○○路000號台中商業銀行新竹分行 114偵2247 13 A09 (提告) 於113年9月15日21時15分許起,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DCARD暱稱「zoyen」及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A09佯稱:須轉帳以確認身分等語,致告訴人A09陷於錯誤。 113年9月15日22時52分許 4萬2,12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5日23時2分許 4萬2,000元 新竹市○區○○路000號新竹西門郵局 114偵2247 14 A10 (提告) 於113年9月16日12時許起,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A10佯稱:須轉帳進行認證以在賣貨便平台販賣物品等語,致告訴人A10陷於錯誤。 113年9月16日2時27分許 4萬9,958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6日2時34分許 6萬元 新竹市○區○○路000號新竹西門郵局 114偵2247    113年9月16日2時30分許 1萬1,012元  113年9月16日2時35分許 1,000元   15 A15 (提告) 於113年9月14日某時許起,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MIUI」,向告訴人A15佯稱:匯款訂金即可看房等語,致告訴人A15陷於錯誤。 113年9月15日17時14分許 2萬4,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5日17時23分許 2萬元 新竹市○區○○路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竹塹昌林店 114偵5305 16 A14 (提告) 於113年9月13日20時30分許起,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孟婕」、「郭品儀」,向告訴人A14佯稱:須依指示匯款以避免被凍結帳戶等語,致告訴人A14陷於錯誤。 113年9月15日19時56分許 2萬9,985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6日0時10分許 3萬元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案號 1 A20 (提告) 於113年9月18日凌晨2時許起,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謝宜婕 」、「中國信託線上櫃檯」,向告訴人A20佯稱:須轉帳進行認證等語,致告訴人A20陷於錯誤。 113年9月18日中午12時52分許 2萬6,983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8日12時55分許 2萬5元 新竹市○區○○路000號之元大商業銀行大統分行 114偵5341       113年9月18日12時56分許 6000元         於113年9月18日13時22分許,轉匯其中1,010元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後,於同日13時32分許,在右揭地點提領右揭款項 1000元 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泰一門市  2 A11 (提告) 於113年9月18日8時許起,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Hannah Tsai」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志平」,向告訴人A11佯稱:欲購買高粱酒須先匯款等語,致告訴人A11陷於錯誤。 113年9月18日12時15分許 5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8日12時23分許 2萬元 新竹市○區○○路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竹勝利店 114偵  2247       113年9月18日12時24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18日12時15分許 1萬元  113年9月18日12時25分許 2萬元   3 A12 (提告) 於113年9月15日9時14分許起,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許慧婷」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藝涵」,向告訴人A12佯稱:須轉帳進行誠信交易協議以在賣貨便平台販賣物品等語,致告訴人A12陷於錯誤。 113年9月18日12時35分許 4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8日12時40分許 6萬元 新竹市○區○○路000號新竹西門郵局 114偵  2247     113年9月18日12時38分許 1萬25元         113年9月18日12時57分許 4萬9,985元  113年9月18日13時3分許 6萬元      113年9月18日12時59分許 3萬10元  113年9月18日13時4分許 2萬,000元      113年9月18日13時1分許 7,123元         113年9月18日13時14分許 6萬7,123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8日13時20分許 2萬元 新竹市○區○○路000號台中商業銀行新竹分行        113年9月18日13時20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18日13時21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18日13時22分許 1萬元   4 A13 (提告) 於113年9月18日0時39分許起,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Daozhuo Caopie」及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A13佯稱:須轉帳開通服務以在蝦皮購物平台販賣物品等語,致告訴人A13陷於錯誤。 113年9月18日13時7分許 4萬9,986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8日13時分許 2萬元 新竹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竹師專店 114偵  2247       113年9月18日13時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18日13時12分許 4萬9,986元  113年9月18日13時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18日13時分許 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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