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原訴緝字第4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育仁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7804、17805號、114年度偵字第327、328、1980、2252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辯護人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除以下判決主文外,其餘法定應記載事項,均如附件檔案所示。
主文
張育仁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本案經檢察官賴佳琪提起公訴,由檢察官洪松標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