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原訴緝字第4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育仁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0日所為之115年度原訴緝字第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更正前」欄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更正前」之記載,關於論處罪名部分顯屬漏載,惟此等文字疏誤經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應將此等文字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更正前 更正後 【附件檔案第3頁「所犯罪名」欄之末行】 從一重之○○○罪處斷。 【附件檔案第3頁「所犯罪名」欄之末行】 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