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6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昌政(已殁)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執聲字第5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之電子菸菸彈壹顆(驗前毛重肆點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5478號被告林昌政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114年訴字第1014號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惟扣案依托咪酯菸彈1粒(驗前毛重4.21公克)(114年度安保管字第458號,此部分屬誤載,應更正為114年度安字第458號)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5478號、第12445號起訴,因被告業於民國115年3月2日死亡,遂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014號為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乙情,有上開判決書、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
㈡、本件扣案之電子菸菸彈1個(驗前毛重4.21公克),經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因黏稠性太高,無法秤其淨重),此有該公司於114年4月16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應予准許。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