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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智簡附民字第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劉得為王靜慧楊景琇

原告
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古川俊太郎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俞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思瑜律師
被告
林明德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4年度智簡字第14號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劉得為

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法 官 王靜慧

法 官 楊景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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