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竹簡字第395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安娜
籍設新竹縣○○鄉○○路000巷0號(新竹○○○○○○○○○)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1024、1025、1026、1027、102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1378號),爰不依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下述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㈠被告楊安娜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證人劉玳佑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刑案蒐證比對照片、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書、車輛異動登記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交通部公路局新竹監理所函暨所附資料。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就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㈦部分所為,犯意有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守法自制,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貪圖一己之私而竊取他人財物,顯不尊重他人之財產法益,對於社會治安及民眾財產安全產生危害,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全數犯行之犯後態度;再參考其前有多次竊盜犯行之紀錄(參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素行不佳;復慮被告犯罪動機、犯罪過程與手段,與附件各該告訴人所受之損失程度;兼衡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陳之家庭、生活、經濟與工作狀況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考量被告本案所犯行為相似,各次犯罪時間距離,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於犯罪既遂時經被告取得事實上支配權,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並諭知應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李昕諭提起公訴,檢察官馮品捷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楊安娜犯竊盜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判決)附表:
編號 對應之犯罪事實 應沒收之犯罪所得內容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 得意的一天五珍寶健康油600ml 1瓶、飛利浦三合一磁吸行動電源1台、仕高利達金牌威士忌0.7L 1瓶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 平面型口罩15入1包、黑牌約翰走路0.7L 1瓶、御膳米2公斤(真空包)1包、汪喵美膚爆毛肉餅20g 1包、高露潔全效淨白牙膏150g 1條、日系可愛貓咪耳夾1支、黑色小抓夾(大,1.5cm)1支、飛龍自動鉛筆組AL405-PV粉紫1支、飛龍自動鉛筆組AL405-PV粉藍1支、Petlife鮮糧鱈魚×蘋果鮪魚(貓)1罐、韓國925純銀花朵植物耳環1副 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 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0.7L 1瓶 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 格蘭利威12年首席三桶威士忌0.7L 1瓶 5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㈤ 格蘭利威12年首席三桶威士忌0.7L酒盒1個 6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㈥ 黑牌約翰走路威士忌0.6L 1瓶 7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㈦ 塔本嶺三桶威士忌700ml 2瓶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1024號
第1025號
第1026號
第1027號
第1028號
被 告 楊安娜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安娜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
列行為:
(一)於民國113年11月10日18時1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00號
統一超商湖功門市,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林鳳嬌所管
領、放置於貨架上之如附表1所示之商品(價值共計新臺幣
【下同】1,931元),得手後放入手提袋內旋即離去。嗣林
鳳嬌發現物品遭竊,遂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始
循線查悉上情。(114偵緝1024)
(二)於113年11月11日18時52分許,在上開統一超商湖功門市,
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林鳳嬌所管領、放置於貨架上如
附表2所示之商品(價值共計1,948元),得手後放入手提袋
內旋即離去。嗣林鳳嬌發現物品遭竊,遂調閱監視器錄影畫
面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114偵緝1024)
(三)於113年9月23日21時50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號統
一超商府樂門市,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范素玲所管領
、放置於貨架上之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0.7L 1瓶(價
值1,380元),得手後放入手提袋內旋即離去。嗣范素玲發
現物品遭竊,遂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
悉上情。(114偵緝1025)
(四)於113年12月2日18時32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0號統一超
商雙民門市,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周彩雲所管領、放
置於貨架上之格蘭利威12年首席三桶威士忌0.7L 1瓶(價值
1,470元),得手後放入手提袋內旋即離去。嗣周彩雲發現
物品遭竊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114偵緝1026)
(五)於113年12月18日13時4分許,在上開統一超商雙民門市,趁
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周彩雲所管領、放置於貨架上之格
蘭利威12年首席三桶威士忌0.7L酒盒1個(該空盒之價值不
詳),得手後放入隨身背包內旋即離去。嗣周彩雲發現物品
遭竊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114偵緝1026)
(六)於113年4月27日15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至新竹縣○○鎮○○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埔義門市,趁
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呂惠婷所管領、放置於貨架上之黑
牌約翰走路威士忌0.6L 1瓶(價值790元),得手後放入手
提包內旋即騎車離去。嗣呂惠婷發現物品遭竊報警處理,始
循線查悉上情。(114偵緝1027)
(七)於114年3月7日13時35分許,在新竹縣○○市○○路000號億客來
生鮮超市,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沈婉婷所管領、放置
於貨架上之塔本嶺三桶威士忌700ml 2瓶(價值共計1,640元
),得手後放入手提袋內旋即離去。嗣沈婉婷發現物品遭竊
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114偵緝1028)
二、案經林鳳嬌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范素玲、沈婉
婷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周彩雲訴由新竹市警察
局第二分局、呂惠婷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犯罪事實一、(一)、(二)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楊安娜於偵查及羈押庭中之供述 坦承犯罪事實欄一、(一)、(二)之犯行。 2 告訴人林鳳嬌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林鳳嬌管領之如附表1、2所示之商品遭竊之事實。 3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遭竊商品價格標籤 證明犯罪事實欄一、(一)、(二)之犯罪事實。
(二)犯罪事實一、(三):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於偵查及羈押庭中之供述 坦承犯罪事實欄一、(三)之犯行。 2 告訴人范素玲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范素玲管領之上開商品遭竊之事實。 3 員警職務報告、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 證明犯罪事實欄一、(三)之犯罪事實。
(三)犯罪事實一、(四)、(五):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於偵查及羈押庭中之供述 坦承犯罪事實欄一、(四)、(五)之犯行。 2 告訴人周彩雲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周彩雲管領之上開商品遭竊之事實。 3 員警偵查報告、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遭竊商品價格標籤 證明犯罪事實欄一、(四)、(五)之犯罪事實。
(四)犯罪事實一、(六):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於偵查及羈押庭中之供述 坦承犯罪事實欄一、(六)之犯行。 2 告訴人呂惠婷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呂惠婷管領之上開商品遭竊之事實。 3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113年4月27日15時30分許起至同日18時許止之行車軌跡 證明犯罪事實欄一、(六)之犯罪事實。
(五)犯罪事實一、(七):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於偵查及羈押庭中之供述 於偵查中否認犯罪事實欄一、(七)之犯行,惟於羈押庭中坦承上開犯行。 2 告訴人沈婉婷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沈婉婷管領之上開商品遭竊之事實。 3 員警職務報告、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遭竊商品價格標籤及外包裝照片、被告近照 證明犯罪事實欄一、(七)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楊安娜所為,就犯罪事實一、(一)、(二)、(三)、(
四)、(五)、(六)、(七)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
竊盜罪嫌。被告所犯上開7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
予分論併罰。至被告於上開犯罪事實一、(一)、(二)、(三)
、(四)、(五)、(六)、(七)之犯罪所得,既未扣案亦未賠償
,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
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李 昕 諭
(起訴書)附表1:
編號 商品名稱 商品數量 商品金額 1 得意的一天五珍寶健康油600ml 1瓶 161元 2 飛利浦三合一磁吸行動電源 1台 1,290元 3 仕高利達金牌威士忌0.7L 1瓶 480元 合計 1,931元
(起訴書)附表2:
編號 商品名稱 商品數量 商品金額 1 平面型口罩-15入 1包 99元 2 黑牌約翰走路0.7L 1瓶 820元 3 御膳米2kgs(真空包) 1包 139元 4 汪喵-美膚爆毛肉餅20g 1包 88元 5 高露潔全效淨白牙膏150g 1條 145元 6 日系可愛貓咪耳夾 1支 199元 7 黑色小抓夾-大1.5cm 1支 59元 8 飛龍自動鉛筆組AL405-PV粉紫 1支 50元 9 飛龍自動鉛筆組AL405-PV粉藍 1支 50元 10 Petlife鮮糧鱈魚x蘋果鮪魚(貓 1罐 150元 11 韓國925純銀耳環-花朵植物 1副 149元 合計 1,9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