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69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王靜慧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羅錦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錦仁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錦仁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數罪併罰案件,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時,即不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需由受刑人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受刑人若有請求時則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再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之;反之受刑人若未為請求,則檢察官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該案號之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其中附表編號2、9、13、14、16所處之有期徒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附表編號1、3至8、10至12、15、17、18所處之有期徒刑係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惟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詢問受刑人之意願,受刑人已於民國115年2月24日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內,勾選「是(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亦不撤回聲請」之選項,並予以簽名捺印,足以表明願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份在卷可稽(聲字卷第15至17頁),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其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之罪責、行為方式、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其中數罪曾受定應執行刑之恤刑利益,暨受刑人陳述之意見等情,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8、10至12、15、17、18所示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與如附表編號2、9、13、14、1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曉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