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更一字第9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琮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261號),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5日以115年度聲字第14號裁定後,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5年4月30日以115年度抗字第922號將原裁定撤銷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
陳琮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琮政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1條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採行加重單一刑之方式,除著眼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重在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重複非難。具體言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犯行或複數施用毒品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其犯罪類型相同,且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三、經查,受刑人陳琮政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5所示案件犯罪日期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日期之前。其中附表編號1、3、4、5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均係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表勾選「是(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亦不撤回聲請;1.不聲請易科罰金2.不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並於其上簽名、捺印,此有上開意願表1紙附卷可參,是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附表編號1、3、4、5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故無再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5之罪,犯罪類型皆為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竊盜罪,且行為態樣、手段、情節均相同,犯罪時間分別為112年9月至113年8月之期間,僅被害人不相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之罪,均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罪質、行為態樣及所侵害之法益均相同,衡以施用毒品犯行本即具高度成癮性及濫用性,為同時兼具病患特質之犯罪,對於施用毒品者施以刑罰,雖具懲罰功能,然對於行為人戒除毒癮、改善施用毒品惡習則均成效有限,且不利於行為人復歸社會目的之達成,且此類型犯罪本質上要屬戕害自身健康之自傷行為,對於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等法益並無重大或明顯危害;而所犯附表編號4之施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亦係與施用毒品相關,亦與附表編號2之其中一施用毒品罪間犯罪時間密接,是於併合處罰時,與毒品、竊盜有關之犯行,各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揆諸前揭說明,應於酌定應執行刑之際,考量上情並反映於所定刑度,俾貫徹罪刑相當原則,以維護公平正義、法律秩序之理念及目的等總體情狀。本院曾委由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徵詢受刑人之書面意見,受刑人表示「應從輕量刑」等語,亦有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在卷為憑。而又附表所示罪數共計9罪,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各罪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3至5所處刑期,實係長達3年8月,並考量受刑人所犯竊盜、施用毒品部分(附表編號1、2)之原裁定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比例為參考基準,暨受刑人歷次犯罪之動機、手段、次數、情節、罪質、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1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2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1 有期徒刑4月*1 (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1 有期徒刑9月*3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2/09/02晚間7時16分許 113/03/02上午9時9分許 112/10/20/12時許 113/01/10下午3時許 113/03/06晚間6時許 113/06/11晚間9時許 112/10/20/12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761、762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45號等 新竹地檢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4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854號 113年度易字第1357號 113年度易字第1357號 判決日期 113/09/25 114/04/25 114/04/25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854號 113年度易字第1357號 113年度易字第135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11/05 114/04/25 114/04/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 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675號(114執緝202號執行自0000000-0000000)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433號(0000000~0000000)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434號(0000000~0000000) 編 號 4 5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3/06/12/14時許 113/08/03晚上10時35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偵緝字第282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偵緝字第28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24號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210號 判決日期 114/06/13 114/08/04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24號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21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10/28 114/10/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488號(0000000~0000000)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989號(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