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3 分鐘讀完 全文 4,4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141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王怡蓁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美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384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李美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6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之記載,應更正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及前開信用卡之悠遊卡」、增列附件一、二為如他卷第93-94頁所示(以上均經公訴人當庭更正);並增列證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為之自白(見本院卷第129頁、第136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三、罪數:

㈠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㈡持告訴人A01之國泰世華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悠遊卡,於如附表一、二(見他卷第93-94頁)所示之時間於同一商店結帳消費部分,分別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行,侵害同一法益,各舉止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㈡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㈡盜刷告訴人A01前開信用卡(悠遊卡)而至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特約商店消費取得財物,而同時涉犯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等罪,係基於單一主觀犯意,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且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㈢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犯竊盜、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等2罪,時間、空間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被告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前案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足認被告就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且認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不致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之罪責,無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而檢察官於起訴書及本院審理時均已論述本案構成累犯之事實,並請求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前段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見本院卷第138頁),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有工作能力,不思以合法方式獲取財物,竟竊取告訴人之皮包後復盜刷告訴人之信用卡(悠遊卡),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權、各該特約商店及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刷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所為實無足取;衡以被告於犯罪後終能坦承犯行、尚知悔悟,惟被告迄今未和告訴人達成和解以賠償損害,犯罪所生危害尚未填補;參酌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手段、侵害告訴人、特約商店及銀行之權利及程度,告訴人等所受損失,及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37頁)、被告之素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詐欺、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物等之前案科刑紀錄,素行難認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沒收部分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陳不諱(見本院卷第129頁、第136頁),而被告迄今並未和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或將該等財物返還告訴人,爰就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均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並為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之諭知。至被告因本案犯行所竊得告訴人之信用卡8張、身分證1張、健保卡1張、鑰匙1串等物,該等物品具屬人性,可經由掛失、補發、更換鎖頭而使原物失其效用,且該等物品本身財產上價值低微,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晏如到庭執行職務。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項目 數量 1 起訴書 犯罪事實一㈠ 黑色皮包 1個 2  現金 新臺幣1000元 3  耳機 1副 4  眼鏡 1副 5 起訴書 犯罪事實一㈡ 見他卷第93-94頁起訴書所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3847號
  被   告 李美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美玲前因竊盜案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簡
    字第74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與另案合併
    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10月,於民國112年11月1日縮短
    刑期行刑完畢出監。李美玲猶不知悔悟,於113年7月29日某
    時許,徒步行經新北市○○區○○街000號4樓處,見A01所有之
    黑色皮包1個(內有現金新臺幣【下同】1,000元、信用卡8
    張、耳機1副【價值約500元】、身分證、健保卡各1張、鑰
    匙1串、眼鏡1副【價值約5,000元】等物)放在攤架下抽屜
    ,心生歹念,(一)復基於竊盜之犯意,趁無人注意之際,
    徒手將該黑色皮包取走離開而竊盜得逞;(二)其後李美玲
    將該皮包內現金、信用卡等物供己使用,其餘物品均隨意拋
    棄,並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文書之犯意,未經A01同
    意,即於如附件一、二所示交易日期、時間,在如附件一、
    二所示特約商店消費如附件一、二所示金額,且以小額免簽
    方式,盜刷A01所申辦、如附件一、二所示卡號之國泰世華
    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結帳,虛捏其有權使用各該
    信用卡之不實情節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致各該特約商店人
    員誤信為真,旋交付購買商品予李美玲而詐欺得逞,足生損
    害於A01、各該特約商店及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刷卡消費管
    理之正確性;期間李美玲使用其女(行為時未滿18歲,姓名
    年籍詳卷,下稱甲女)載具登錄消費發票。嗣A01於113年7
    月29日晚間9時55分許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刷卡紀
    錄及載具資料循線追查並移送甲女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少
    年法庭法官察覺有異,乃函送本署告發。
二、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美玲於偵訊、少年法庭中坦承不
    諱,核與被害人A01於警詢中指述、證人甲女於少年法庭供
    述情節相符,且有附件一、二所示資料、清心福全消費資料
    、載具申請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LINE通訊軟體蒐證資料
    、被告親友暱稱資料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屬實,
    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李美玲所為,犯罪事實一(一)部分,係犯刑法第32
    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犯罪事實一(二)部分,係犯刑法第
    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同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
    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罪嫌。犯罪事實一(二)部分
    ,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揭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法從
    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所為竊盜、行使偽造
    準私文書等數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被告竊盜、詐欺取得上揭財物,均為其犯罪所得,請依法
    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犯罪事實一(一)部分,被告前有
    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
    再犯相同罪名、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之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審酌是否加重其
    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陳 子 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