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54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胡卉宜
- 選任辯護人
- 吳彥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963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胡卉宜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附表所示之內容履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匯款金額欄「5萬元」應更正為「4萬9,985元」、編號3告訴人欄「張伯倫」應更正為「張柏倫」,並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及簡式審判程序時之自白」為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核被告胡卉宜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
㈡想像競合:被告以一提供帳戶資料之行為,使詐欺集團成員得分別對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人詐欺取財,且於詐欺集團成員處分上開帳戶內詐欺款項後即達到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是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侵害數財產法益而觸犯數相同罪名;又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刑之減輕事由:被告幫助他人犯前開之罪,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輕率提供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紊亂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增加受害者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之猖獗,所為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認犯行,並積極與告訴人和解,犯後態度尚稱良好,於本案係提供金融帳戶,並未直接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犯罪情節相較輕微,兼衡本案告訴人受騙金額,及被告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成員、目前無業,無需扶養家人之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第10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㈤緩刑: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一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佳,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固非可取,本應接受刑事制裁及教化,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認犯罪,並與告訴人林雅惠、張靖庭達成和解,上開告訴人皆表示同意給予緩刑,另告訴人張亞倫、張柏倫及余翎禎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於調解期日並未到庭,經辯護人庭後聯繫亦未回復,而未能達成和解,至告訴人劉宜惠受騙款項業經國泰世華銀行返還告訴人等節,有和解書、調解傳票送達證書、辯護人提出之簡訊截圖及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憑,足認被告積極彌補其所造成之損害,堪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對告訴人林雅惠、張靖庭履行如附表所示內容之給付,以啟自新並以觀後效。倘被告違反本判決所諭知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不沒收:被告將本案帳戶資料提供予不詳之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據被告供稱並未獲得任何報酬(本院卷第101頁),且依現存卷內資料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本案犯行獲有報酬,本院無從認定被告有何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志平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柏萱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履行內容 1 給付林雅惠新臺幣(下同)15萬元,自民國115年5月10日起,分15期,每期1萬元,於每月10日前匯款至林雅惠指定之帳戶(戶名:林雅惠,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2 胡卉宜應於其所有之本案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解除警示後3日內,給付張靖庭10萬元,並匯款至張靖庭指定之郵局帳戶(戶名:張靖庭,帳號00000000000000號)。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9632號
被 告 胡卉宜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胡卉宜可預見將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予身分不詳之陌生人,恐與
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作為詐欺集團遂行詐欺犯罪之人
頭帳戶,而幫助犯罪集團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財物,竟
仍基於無正當理由以期約對價提供三個以上帳戶、幫助詐欺
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4年9月2日某時許,在新
竹縣○○鄉○○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新高湖門市,以交貨便寄件
方式,將其所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之金融卡,以約
定新臺幣(下同)63萬元作為對價,提供予詐欺集團收受,並
以LINE告知密碼,容任詐欺集團使用於詐欺取財及掩飾不法
所得去向。嗣該詐欺集團取得上開金融帳戶之物件後,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
如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方式,訛詐如附表二所示之林雅惠等6
人,致渠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匯款時間,
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匯入帳戶內
,詐欺集團旋將該等款項提領一空,製造金流之斷點致檢警無
從追查,以此方式掩飾及隱匿前揭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
二、案經林雅惠、張亞倫、張柏倫、余翎禎、張靖庭、劉宜惠訴
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一) 1.被告胡卉宜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2.被告LINE訊息截圖1份。 被告於上開時地以63萬元為對價,交付上開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二) 1.告訴人林雅惠於警詢之指訴。 2.告訴人林雅惠匯款明細、THREADS貼文截圖、INSTAGRAM對話紀錄截圖、LINE訊息截圖各1份。 告訴人林雅惠遭詐騙之過程。 (三) 1.告訴人張亞倫、張柏倫於警詢之指訴。 2.告訴人張亞倫匯款明細、INSTAGRAM對話紀錄截圖、LINE訊息截圖各1份。 告訴人張亞倫、張柏倫遭詐騙之過程。 (四) 1.告訴人余翎禎於警詢之指訴。 2.告訴人余翎禎匯款明細、FACEBOOK貼文截圖、LINE訊息截圖各1份。 告訴人余翎禎遭詐騙之過程。 (五) 1.告訴人張靖庭於警詢之指訴。 2.告訴人張靖庭匯款明細、THREADS貼文截圖、INSTAGRAM對話紀錄截圖、LINE訊息截圖各1份。 告訴人張靖庭遭詐騙之過程。 (六) 1.告訴人劉宜惠於警詢之指訴。 2.告訴人劉宜惠匯款明細、INSTAGRAM對話紀錄截圖、LINE訊息截圖各1份。 告訴人劉宜惠遭詐騙之過程。 (七) 華南商銀帳戶、第一商銀帳戶、郵局帳戶、國泰商銀帳戶之存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 1.證明華南商銀帳戶、第一商銀帳戶、郵局帳戶、國泰商銀帳戶係被告申設。 2.證明告訴人等遭詐欺集團詐騙,於上揭時間,匯款至被告上開華南商銀帳戶、第一商銀帳戶、郵局帳戶、國泰商銀帳戶。
二、核被告胡卉宜所為,係刑法第30條第1項及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刑法第30條第1項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暨
同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等罪嫌。又被告違反洗錢
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1、2款、第1項之無正當理由以期約對
價提供3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之低度行為,為幫助洗錢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提供帳戶行為,同時
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
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檢 察 官 邱志平
附表一
編號 金融帳戶 所屬金融機構 1 000-000000000000(下稱華南商銀帳戶) 華南商業銀行 2 000-00000000000(下稱第一商銀帳戶) 第一商業銀行 3 000-00000000000000(下稱郵局帳戶) 中華郵政 4 000-000000000000(下稱國泰商銀帳戶)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林雅惠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5日,透過社群軟體Threads刊登出售二手麻將桌貼文吸引林雅惠聯繫,並佯稱要使用統一超商賣貨便進行交易並提供連結,林雅惠遂依指示聯繫客服人員,假客服人員告知需配合網路銀行轉帳進行驗證作業,林雅惠遂依照指示匯款。 114年9月5日 19時41分許 9萬9,989元 郵局帳戶 114年9月5日 20時19分許 5萬元 第一商銀帳戶 2 張亞倫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5日,透過社群軟體Threads刊登出售電動車貼文吸引張亞倫聯繫,並佯稱要使用賣貨便進行交易並提供連結,後又謊稱款項遭到凍結指示張亞倫聯繫客服人員,假客服人員告知需配合指示操作提款機,指示張亞倫自張柏倫名下帳戶匯款至指定帳戶。 114年9月5日20時53分許 2萬9,985元 第一商銀帳戶 3 張伯倫 4 余翎禎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29日在社群軟體Facebook社團上刊登出租房間之廣告吸引余翎禎聯繫,並佯稱租屋需預付訂金,余翎禎遂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4年9月5日20時48分許 4萬9,989元 第一商銀帳戶 5 張靖庭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5日,透過社群軟體Threads刊登贈送吊飾貼文吸引張靖庭聯繫,並佯稱需使用賣貨便交易且須先預付訂金,又謊稱訂單異常交易失敗,要求聯繫假賣貨便客服,假藉交易認證,指示張靖庭轉帳。 114年9月5日21時35分許 9萬9,985元 華南商銀帳戶 6 劉宜惠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5日,透過社群軟體Threads刊登販售酪梨貼文吸引劉宜惠聯繫,並佯稱要求透過統一超商賣貨便進行交易但需先開通實名認證云云,指示劉宜惠與銀行客服聯繫,假銀行客服謊稱需先帳戶驗證才能開通服務,遂指示劉宜惠操作網銀轉帳。 114年9月5日21時41分許 4萬9,981元 國泰商銀帳戶 114年9月5日21時46分許 4萬3,997元 國泰商銀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