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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9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魏瑞紅楊麗文曾耀緯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曉涵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黃昱凱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5051、15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一五年度訴字第九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339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王曉涵因另犯刑法第 339-4 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現繫屬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5年度訴字第339號),且迄未審結等情,有被告王曉涵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該案與本案被告王曉涵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而經辯護人當庭請求希望本案可以併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合併審判,經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上開案件之承辦股亦表示同意本案移送該院合併審理。爰考量被告於本案及上述另案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犯罪情節相同,均係受相同詐騙集團上手之指揮,僅遭騙之被害人有異,合併審理顯有助於訴訟經濟且可避免歧異,乃同意合併審理,故依前揭規定,將本案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與該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曾耀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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