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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1292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路逸涵

原告
蘇知珩
送達代收人
陳瑞淑
原告
洪明世
送達代收人
李佳穎
原告
邱惠文
送達代收人
陳璋建
原告
陳曉菁
送達代收人
李佳穎
原告
李佳穎
送達代收人
黃炳樺
原告
邱愈文
送達代收人
李佳穎
被告
周治明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尚未繫屬,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

二、查原告蘇知珩、洪世明、邱惠文、陳曉菁、李佳穎、邱愈文固對被告周治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惟原告並未陳明被告有何刑事案件於本院繫屬中,而本院亦查無被告有何原告主張原因事實相關之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際,並無刑事訴訟程序繫屬本院,其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未合,自應以判決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路逸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附民字第1292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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