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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八六六號

肅清煙毒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謝永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八六六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乙○○
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右列被告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謝 永 昌

                  書記官   陳 凰 榆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八六六號於民國 89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肅清煙毒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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