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7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870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另案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162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乙○○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87年7月15日以86年度訴字第86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本院於87年7 月15日以同案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強制戒治屆滿3 個月成效經評定為合格,由本院於87年12月14日以同案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惟其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因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由本院於88年2 月26日以同案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89年1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院於89年11月23日以89年度訴字第866號判決免刑確定。嗣又二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1年1月7日以91年度毒聲字第2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強制戒治執行屆滿 3個月,成效經評定為合格,由本院於91年12月2 日以91年度毒聲字第1099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1年12月20日釋放出所,迄92年1月6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刑責部分則經本院於91年7月12日以91年度訴字第4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於94年1月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㈡、乙○○仍不知悔改,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 年內,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96年4月30日及同年4月29日,在新竹縣竹北市○○路○段355巷22弄8 號住處,以將海洛因毒品摻水注射之方式,及以將安非他命毒品放在玻璃球吸食器內加熱生煙吸食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各1次,嗣於96年5月1日為警在上址查獲,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