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鴻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文聰、甲○○○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三號 原 告 鴻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人 陳文聰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右列當事人間因八十六年度自字第五十三號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一)。二、被告答辯聲明及陳述詳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如附件二)。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自訴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及乙○○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本院於民 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以八十六年度自字第五三號判決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 及乙○○均無罪,依照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雷 雅 雯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汪 淑 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