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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五七六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王永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五七六號

抗告人
即被告
甲○○(原名乙

右列抗告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八十九年七月七日所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五七六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所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五七六號上訴駁回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謂: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五七六號判決後,於同年六月八日所收受之判決書係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九二號刑事判決書,而非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五七六號判決書,嗣去電詢問書記官後,始另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收受該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五七六號刑事判決書,是抗告人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對上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五七六號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尚未逾上訴期間,原審法院於八十九年七月七日以八十八年易字第五七六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容有誤會,爰對該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等語。

二、經查抗告人於八十九年六月八日所收受者為八十九年訴字第二九二號刑事判決書,而非本件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五七六號刑事判決書等情,已請書記官查明並於抗告人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抗告狀內註記誤送情事,另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傳訊抗告人問明上開情形,抗告人並於當庭提出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九二號被告趙國樑等毀損案件刑事判決書正本供審酌,堪信抗告人陳稱於八十九年六月八日所收受者並非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五七六號刑事判決書等情屬實。從而抗告人既另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始收受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五七六號刑事判決書,其嗣於同年月二十九日對本院上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五七六號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自難謂逾上訴期間,本院於八十九年七月七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五七六號裁定駁回其上訴,尚難謂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二項規定更正該駁回上訴之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八 日

法 官 王 永 春

書記官 馮 玉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五七六號於民國 89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