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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三一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汪銘欽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三一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台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丙○○
被告
享郁科技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辛○○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唐琪瑤
被   告 立奕企業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甲○○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怡卿
被   告 己○○○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庚○○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世寬
董浩雲
被   告 戊○○○○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丁○○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秋琴

        陳世寬

        董浩雲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六三一三、七八四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第按,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均為告訴乃論之罪。公訴意旨認被告丙○○、簡崇益、甲○○、庚○○、丁○○均涉有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罪嫌;另被告台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享郁科技有限公司、立奕企業有限公司、己○○○股份有限公司、戊○○○○股份有限公司則均涉有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罪嫌,惟本件業據告訴人乙○○○公司(GEMMY INDUSTRIES CORP.)之告訴代理人林信宏律師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撤回對被告等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依法自應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六 日

法 官 汪 銘 欽

書記官 蕭 宛 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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