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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九八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遲中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九八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此: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第四行關於應執行刑部分,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壹把(槍枝管制編號為: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原記載:「甲○○未經許可,寄藏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壹把(槍枝管制編號為:0000000000號)沒收;又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壹把(槍枝管制編號為:0000000000號)沒收。」,惟其中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之併科罰金部分顯有脫漏,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壹把(槍枝管制編號為:0000000000號)沒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一 日

法 官 遲 中 慧

書記官 龔 柏 萃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九八號於民國 89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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