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三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四九○、六七 一一、八○二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 如附表陸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甲○○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侵占他人所有之物之意圖,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及利益暨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等之概括犯意,而為下列犯行: (一)其明知乙○○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間因出借而交其持有之手提袋中之身分 證影本、乙○○任職於國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及名片各一紙、 薪資單三張等物均為乙○○所有之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以易 持有為所有之意,將上揭身分證影本、識別證、名片及薪資單侵占入己而 留供己用。隨即明知並未獲乙○○之授權或同意,仍擅自以其名義,向如 附表壹編號一至二、五至八號所示之各該銀行申請信用卡,並在各該銀行 之信用卡申請資料表上偽簽「乙○○」之署押而為申請人,使如附表壹編 號一至二、五至八號所示各該銀行誤以為該信用卡乃乙○○所申請使用, 經審查後即發給附表壹編號一至二、五至八號所示之信用卡。甲○○於取 得上揭各信用卡後,即於各該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乙○○」之 署押,足以生損害於乙○○及如附表壹編號一至二、五至八號所示各該銀 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甲○○復在未獲乙○○之同意或授權之情形下 ,擅自以其名義向如附表壹編號三、四號所示之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 司申請辦理復卡,並在復卡申請書上偽簽「乙○○」之署押,使該銀行誤 以為係乙○○本人申請復卡,經審查後即發給如附表壹編號三、四號所示 之信用卡。之後,甲○○即持如附表壹所示由其冒名申請或冒名申請復卡 之各該信用卡,及其先前因變更帳單地址所取得乙○○自己申請之如附表 壹編號八、九號所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發給之信用卡等 信用卡,至如附表貳各該編號所示之各特約商店購物,於結帳時提示前開 信用卡,佯稱為信用卡之真正所有人乙○○,供上揭各特約商店店員持該 信用卡在印錄機上刷卡辨識而行使之,並隨之在上揭各特約商店店員所交 付一式三聯屬私文書性質之簽帳單顧客存根聯持卡人簽名欄上偽簽「陳修 明」之署押(同時複寫「乙○○」署押於特約商店聯及銀行存根聯),以 為「持卡人同意依照信用卡使用約定,一經使用或訂購物品均應按所示之 全部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用意之證明,並交還予上揭特約商店店員而 行使該簽帳單簽帳購物,使上揭各特約商店店員均陷於錯誤,而將甲○○ 選購之物品及簽帳單第一聯交付甲○○收取,如附表貳所示各該銀行亦誤 認其即為信用卡持卡人而代為墊付簽帳款,此外,甲○○並數度以如附表 壹所示之信用卡向銀行利用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詳如附表貳所載), 均足以生損害於乙○○本人、如附表貳所示之各特約商店及各銀行。 (二)甲○○復延續上揭犯意,於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以其之前偽以乙○○名義 申請而取得之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新銀行)所發給之 信用卡及相關資料,偽以乙○○之名義,持以向台新銀行申請易貸金小額 信用貸款,並以乙○○之名義填具申請書,且在該申請書上偽簽乙○○之 署押三枚後交還台新銀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致該台新銀行承辦人員誤以 為確為乙○○本人申請而陷於錯誤,於審核後將新臺幣(下同)十萬元之 貸款撥入甲○○偽以乙○○名義所開立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 00000號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內,足以生損害於乙○○及台新銀行對 於債信管理之正確性。 (三)甲○○復因債信不良,為金錢來往順利,遂承上揭偽造私文書並行使之概 括犯意,持先前所侵占之乙○○身分證影本及早先擅自於不詳時地委請不 知情刻印業者所偽刻之「乙○○」印章一顆,在臺灣土地銀行之開戶申請 書上偽以乙○○之名義填寫年籍資料,並在印鑑卡上偽蓋乙○○之印文二 枚及偽造乙○○之署押一枚而完成上揭開戶手續後,進而將該申請書及印 鑑卡交付不知情之該銀行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而申請開立活期儲蓄存款帳 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使臺灣土地銀行承辦人員誤 以為上開存款帳戶乃乙○○申請使用而讓其開設上揭帳戶,足以生損害於 乙○○及臺灣土地銀行對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管理之正確性。 (四)甲○○又延續上揭犯意,於如附表叁所示之時間,持乙○○之身分證,假 冒乙○○名義向如附表叁所示之行動電話通訊業者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並 於行動電話業務申請書接續偽簽「乙○○」之署押,而偽造行動電話申請 書及同意書等表示由「乙○○」同意申請行動電話之私文書,進而將上揭 偽造之行動電話申請書交予如附表叁所示各行動電話通訊業者之店員而行 使之,而申請如附表叁所示之行動電話供己使用,使如附表叁所示之各該 行動電話通訊業者均陷於錯誤,誤以為係申請名義人乙○○撥打電話,而 陸續多次提供行動電通信服務,足以生損害於乙○○及如附表叁所示各行 動電話通訊業者對於電話用戶管理之正確性,甲○○並因而享有相當於行 動電話通信費用之免費通話不法利益。 (五)甲○○復利用為丙○○代向銀行辦理消費性信用貸款,故而獲丙○○交付 身分證影本、勞工保險卡、團體保險證及新竹科學工業園區識別證各一紙 等資料,及為丁○○向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信用卡之機會,故 而獲丁○○交付身分證影本、扣繳憑單、房屋稅繳款書及員工職務證明書 各一紙等資料之機會,明知並未獲丙○○及丁○○之同意或授權,仍擅自 持上揭資料,以渠等名義,向如附表肆所示之各該銀行申請信用卡,並在 各該銀行之信用卡申請資料表上分別偽簽「丙○○」及「丁○○」之署押 為申請人,使如附表肆所示各該銀行分別誤以為該信用卡乃丙○○或楊立 群所申請使用,經審查後即發給附表肆所示之信用卡。甲○○於取得上揭 各信用卡後,即於如附表肆所示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分別偽造「楊 弘文」及「丁○○」之署押,足以生損害於丙○○、丁○○及各該銀行對 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甲○○即持各該信用卡至如附表伍所示之各 特約商店購物,於結帳時提示前開信用卡,佯稱為信用卡之真正所有人陳 修明,供上揭各特約商店店員持該信用卡在印錄機上刷卡辨識而行使之, 並隨之在上揭各特約商店店員所交付一式三聯屬私文書性質之簽帳單顧客 存根聯持卡人簽名欄上分別偽簽「丙○○」及「丁○○」之署押(同時複 寫「丙○○」或「丁○○」之署押於特約商店聯及銀行存根聯),以為「 持卡人同意依照信用卡使用約定,一經使用或訂購物品均應按所示之全部 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用意之證明,並交還予上揭特約商店店員而行使 該簽帳單簽帳購物,使上揭各特約商店店員均陷於錯誤,而將甲○○選購 之物品及簽帳單第一聯交付甲○○收取,如附表伍所示各該銀行亦誤認其 即為信用卡持卡人而代為墊付簽帳款,此外,甲○○並數度以如附表肆所 示之信用卡向銀行利用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詳如附表伍所載),均足 以生損害於丙○○及丁○○本人、如附表伍所示之各特約商店及各銀行。 。嗣因乙○○、丙○○及丁○○接獲上揭部分銀行強制停卡通知書,並向 各該銀行查詢後始得知上情。 二、案經台新銀行告訴、乙○○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及丙○○、丁○○訴由新 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時地先係侵占告訴人乙○○所有如事實欄所述等物後 ,又偽刻告訴人乙○○印章、冒告訴人乙○○、丙○○及丁○○之名義向如附表 壹及肆號所示各該銀行申請信用卡後,持以向如附表貳、伍號所示特約商店持卡 消費,及冒告訴人乙○○名義向如附表叁所示之電信通訊業者申請行動電話、向 台新銀行申貸小額信用貸款及向臺灣土地銀行開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而獲取不 法財物及利益等事實均坦承不諱,並據告訴人乙○○、丙○○及丁○○等人分別 於警訊、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指述在卷,且經證人蕭孝慈證述甚詳,復有台新銀 行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以台新信卡字第八八○○三六、八八○○三七號函送 之告訴人丙○○、乙○○分別被冒名申辦信用卡及盜刷帳單明細資料、台新銀行 小額信貸(易貸金)申請書、告訴人乙○○聲明書、被告所立之切結書、中聯信 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以(八八)聯信字第七七五號函送 之告訴人丙○○及丁○○被冒名申辦信用卡及盜刷簽帳單等資料、美商花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行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八日以(八八)消管字第二七七二 號函送之告訴人丙○○被冒名申請信用卡及盜刷明細資料、於同日以(八八)消 管字第二七七一號函送之告訴人乙○○被冒名申請信用卡及盜刷明細資料、香港 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以(八八)港匯銀卡 字第九九○二三二號函送之告訴人乙○○被冒名申請信用卡及盜刷明細資料、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出之告訴人乙○○名義之信用卡申請書、客戶 消費明細表、信用卡資訊查詢單、信用卡約定條款、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所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及盜刷明細資料、告訴人乙○○所提出遠傳電信代理付款 授權書、遠傳電信所函送之告訴人乙○○名義之行動電話申請書、臺灣大哥大股 份有限公司函送之告訴人乙○○名義之行動電話申請書、同意書、和信電訊股份 有限公司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以(八九)和信字第三○○號函送之告訴人乙○ ○名義之行動電話申請書、臺灣土地銀行新竹分行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以新存 字第八九○○六七八號函送之開戶資料及存款往來明細表、告訴人乙○○所發給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存證信函等在卷足稽,足證被告所為自 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而被告所為亦已足生損害於告訴人等、如上揭所述之 各該銀行、各特約商店及各電訊業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洵堪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甲○○先侵占離本人即告訴人乙○○所有之物,又偽刻告訴人乙○○之印 章,繼持上揭告訴人等之身分證、在職證明、勞保卡及存款資料、印章等,冒用 渠等之名義填寫信用卡申請書、開戶資料及信用貸款資料,以申請信用卡、開立 存款帳戶、申請行動電話及辦理信用貸款,而詐得各該信用卡,各行動電話號碼 、因而開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暨得以辦理信用貸款,嗣持冒領而來之信用卡,前 往各特約商店或百貨公司,冒刷信用卡簽帳消費或詐借現金,偽填簽帳單,而分 別詐取商品、餐飲等財物,或由特約商店提供唱歌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而此自足 以生損害於被冒用名義者、各電信通訊業者、開立存款帳戶及辦理信用貸款之銀 行、百貨公司,暨各接受刷卡消費之特約商店,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 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 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第二項詐欺得利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之利用自 動付款設備詐欺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者偽刻印章,係屬間接正犯,惟偽造 署押、印章及印文之行為,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 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而查被告在信用卡簽帳單上之顧 客簽名欄內偽造持卡人名義之簽名,表示持卡人與上開特約商店完成交易之意, 而其已收受特約商店所提供之財物或服務,及確認消費金額之文義,供為特約商 店經由收單銀行向發卡銀行請款之用,並表示持卡人同意依據信用卡持卡人與發 卡銀行間所成立之合約條件,願依照按簽帳單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之意,而使簽 帳單含有契約文書、收據或請款單之性質,應屬私文書;又被告於空白信用卡背 面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告訴人等人之簽名,證明該信用卡為告訴人等人所持有 ,以供特約商店於接受刷卡消費核對持卡人簽名之用,該簽名即具署押之性質, 附此敘明。而查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行使簽帳單(一式多聯),僅為單純一罪,又 被告前往信用卡之特約商店消費,或預借現金,其同時使該特約商店交付商品、 餐飲等財物及提供唱歌等財產上不法利益,暨使銀行提供現金,係一行為同時觸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及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 犯,應從情節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至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詐 欺取財犯行,各時間緊接,手段相似,犯罪構成要件相同(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 取財物,其基本犯罪構成要件與一般詐欺取財罪相同,均係以詐術取得財物), 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又被告所犯冒用告訴人 乙○○之名申請如附表一編號一、二、四、五號所示之信用卡並持卡消費,及開 立存款帳戶、申辦小額信用貸款及申請行動電話部分而所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用卡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取現金而所犯之利用自 動付款設備詐欺罪等部分,雖未據公訴人起訴,然各該部分事實與公訴人起訴之 犯罪事實具有連續犯、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 併予審理,附此敘明。又被告所犯之侵占罪、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罪間 ,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情節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為不法詐財之目的先係侵占告訴人乙○○之證件,進而偽刻 印章、並冒告訴人等名義申辦信用卡並盜刷消費,而偽造私文書並行使,且不惟 盜刷信用卡、甚至申辦小額信用貸款及行動電話之犯罪手段、對告訴人等、銀行 、百貨公司、信用卡特約商店交易安全所生危害甚鉅,經通緝到案、犯後雖坦承 犯行惟並未與告訴人等及各該銀行達成和解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以資懲儆。 三、又如附表貳編號一至八號所有簽帳單之持卡存根聯一百四十八張、如附表伍編號 一至五號所有簽帳單之持卡存根聯五十一張及臺灣土地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戶名:乙○○,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存摺一本等物,均為供 被告犯罪所用或被告犯罪所得之物,且均為被告所有,雖未扣案,亦不能證明業 已滅失,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又上開簽帳單之 第二聯之特約商店存根聯或第三聯之銀行存根聯因已逾保留期限而遭銷燬,自毋 庸宣告沒收之。又被告向如附表壹及肆所示之各該銀行冒名申請信用卡時所填具 之申請書,因已向各該銀行行使,非屬被告所有,不得宣告沒收之。又被告所偽 刻乙○○名義之印章一顆、及於如附表陸所示之文件所偽造之署押,應均依刑法 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 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三百 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 惠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 高等法院。 書記官 鄭 敏 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附表壹:被告偽以告訴人乙○○名義申請信用卡及復卡之部分 ┌───┬────────┬────┬────────┬──────┐ │編號 │銀 行 名 稱 │申辦日期│卡 號│偽造署押 │ ├───┼────────┼────┼────────┼──────┤ │一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87.9.30 │00000000│乙○○二枚 │ │ │有限公司新竹分行│ │00000000│ │ ├───┼────────┼────┼────────┼──────┤ │二 │仝右 │ │00000000│ │ │ │ │ │00000000│ │ ├───┼────────┼────┼────────┼──────┤ │三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復卡 │00000000│乙○○一枚 │ │ │有限公司台北分公│ │00000000│ │ │ │司 │ │ │ │ ├───┼────────┼────┼────────┼──────┤ │四 │仝右 │ │00000000│ │ │ │ │ │00000000│ │ ├───┼────────┼────┼────────┼──────┤ │五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87.12.11│ │乙○○一枚 │ ├───┼────────┼────┼────────┼──────┤ │六 │仝右 │88.2.8 │ │乙○○一枚 │ ├───┼────────┼────┼────────┼──────┤ │七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88.3.17 │00000000│乙○○一枚 │ │ │有限公司 │ │00000000│ │ ├───┼────────┼────┼────────┼──────┤ │八 │仝右 │ │00000000│乙○○一枚 │ │ │ │ │00000000│ │ ├───┼────────┼────┼────────┼──────┤ │九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乙○○二枚 │ │ │股份有限公司 │ │00000000│ │ ├───┼────────┼────┼────────┼──────┤ │十 │仝右 │ │00000000│ │ │ │ │ │00000000│ │ └───┴────────┴────┴────────┴──────┘ 附表貳: 編號一: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編號 │刷 卡 時 間 │消 費 商 店 │刷卡金額(新臺幣)│ ├───┼──────────┼──────────┼─────────┤ │1 │八十七年十月三日 │萬紫千紅歡唱廣場 │四萬二千三百元 │ ├───┼──────────┼──────────┼─────────┤ │2 │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仝右 │五千九百元 │ ├───┼──────────┼──────────┼─────────┤ │3 │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全舜行企業社 │二千三百元 │ ├───┼──────────┼──────────┼─────────┤ │4 │八十七年十一月一日 │萬紫千紅歡唱廣場 │四千六百元 │ ├───┼──────────┼──────────┼─────────┤ │5 │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 │笑傲江湖KTV │三百十元 │ ├───┼──────────┼──────────┼─────────┤ │6 │仝右 │紅粉佳人飲食店 │四千二百元 │ ├───┼──────────┼──────────┼─────────┤ │7 │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CHUN CHI │二萬三千五百元 │ ├───┼──────────┼──────────┼─────────┤ │8 │八十七年十二月二日 │新竹企銀新竹分行 │二萬元 │ ├───┼──────────┼──────────┼─────────┤ │9 │八十八年一月六日 │歡喜樓KTV │七千七百元 │ ├───┼──────────┼──────────┼─────────┤ │10 │八十八年一月八日 │金大亨銀樓 │四千九百元 │ ├───┼──────────┼──────────┼─────────┤ │11 │八十八年一月九日 │歡喜樓KTV │一萬二千元 │ ├───┼──────────┼──────────┼─────────┤ │12 │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 │仝右 │二千三百元 │ ├───┼──────────┼──────────┼─────────┤ │13 │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歡喜樓KTV │一千九百元 │ ├───┼──────────┼──────────┼─────────┤ │14 │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萬紫千紅歡唱廣場 │四千元 │ ├───┼──────────┼──────────┼─────────┤ │15 │八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三商行新竹分公司 │四百五十元 │ ├───┼──────────┼──────────┼─────────┤ │16 │八十八年二月一日 │薇爾利精品百貨股份有│七百六十一元 │ │ │ │限公司 │ │ ├───┼──────────┼──────────┼─────────┤ │17 │八十八年二月二日 │凱撒保齡球館 │一百五十元 │ ├───┼──────────┼──────────┼─────────┤ │18 │八十八年三月二日 │泛亞旅行社股份有限公│二千九百五十元 │ │ │ │司 │ │ ├───┼──────────┼──────────┼─────────┤ │19 │八十八年三月四日 │笑傲江湖KTV │一千六百九十二元 │ ├───┼──────────┼──────────┼─────────┤ │20 │八十八年五月五日 │CHIR YOU │九千六百元 │ │ │ │CHAR │ │ ├───┼──────────┼──────────┼─────────┤ │21 │八十八年六月二日 │引爆 │三千五百元 │ └───┴──────────┴──────────┴─────────┘ 編號二: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編號 │刷 卡 時 間 │消 費 商 店 │刷卡金額(新臺幣)│ ├───┼──────────┼──────────┼─────────┤ │1 │八十七年十月七日 │九龍溏海鮮啤酒花園廣│三千三百元 │ │ │ │場 │ │ ├───┼──────────┼──────────┼─────────┤ │2 │八十七年十月八日 │笑傲江湖KTV │五百十九元 │ ├───┼──────────┼──────────┼─────────┤ │3 │八十七年十月七日 │歡喜樓KTV │一萬二千元 │ ├───┼──────────┼──────────┼─────────┤ │4 │八十七年十月八日 │萬紫千紅歡唱廣場 │二萬五千九百元 │ ├───┼──────────┼──────────┼─────────┤ │5 │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六千三百六十四元 │ │ │ │新竹分公司 │ │ ├───┼──────────┼──────────┼─────────┤ │6 │八十七年十一月一日 │萬紫千紅歡唱廣場 │九千一百元 │ ├───┼──────────┼──────────┼─────────┤ │7 │八十七年十一月二日 │樂囍股份有限公司 │一千三百四十二元 │ ├───┼──────────┼──────────┼─────────┤ │8 │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 │紅粉佳人飲食店 │三千三百元 │ ├───┼──────────┼──────────┼─────────┤ │9 │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華僑銀行新竹分行 │一萬五千元 │ │ │日 │ │ │ ├───┼──────────┼──────────┼─────────┤ │10 │八十七年十二月十日 │提款機預借現金 │一萬五千元 │ ├───┼──────────┼──────────┼─────────┤ │11 │八十八年一月五日 │凱撒保齡球館 │三千元 │ ├───┼──────────┼──────────┼─────────┤ │12 │八十八年一月九日 │歡喜樓KTV │五千元 │ ├───┼──────────┼──────────┼─────────┤ │13 │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凱撒保齡球館 │二百五十元 │ ├───┼──────────┼──────────┼─────────┤ │14 │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仝右 │二百五十元 │ ├───┼──────────┼──────────┼─────────┤ │15 │八十八年一月三十日 │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新│二千四百二十二元 │ │ │ │竹分公司 │ │ ├───┼──────────┼──────────┼─────────┤ │16 │八十八年二月二日 │萬紫千紅歡唱廣場 │一千五百元 │ │ │ │限公司 │ │ ├───┼──────────┼──────────┼─────────┤ │17 │仝右 │歡喜樓KTV │一千一百元 │ ├───┼──────────┼──────────┼─────────┤ │18 │八十八年二月三日 │天秤座飲食店 │六百元 │ ├───┼──────────┼──────────┼─────────┤ │19 │八十八年二月四日 │凱撒保齡球館 │二百五十元 │ ├───┼──────────┼──────────┼─────────┤ │20 │八十八年二月五日 │伊威妮股份有限公司 │四百八十一元 │ ├───┼──────────┼──────────┼─────────┤ │21 │八十八年三月二日 │泛亞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四千四百五十二元 │ │ │ │司 │ │ ├───┼──────────┼──────────┼─────────┤ │22 │八十八年三月三日 │伊威妮股份有限公司 │八十二元 │ ├───┼──────────┼──────────┼─────────┤ │23 │八十八年三月八日 │耕讀園新竹店 │六百八十三元 │ ├───┼──────────┼──────────┼─────────┤ │24 │八十八年五月五日 │金源成珠寶銀樓 │九千元 │ ├───┼──────────┼──────────┼─────────┤ │25 │八十八年六月七日 │宓奇衣服開發有限公司│二千八百八十元 │ └───┴──────────┴──────────┴─────────┘ 編號三: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卡號:000000000000000 0號) ┌───┬──────────┬──────────┬─────────┐ │編號 │刷 卡 時 間 │消 費 商 店 │刷卡金額(新臺幣)│ ├───┼──────────┼──────────┼─────────┤ │1 │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紅粉佳人飲食店 │二千二百元 │ ├───┼──────────┼──────────┼─────────┤ │2 │八十八年一月二日 │歡喜樓KTV │三千六百元 │ ├───┼──────────┼──────────┼─────────┤ │3 │八十八年一月九日 │仝右 │二千二百元 │ ├───┼──────────┼──────────┼─────────┤ │4 │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 │仝右 │三千元 │ ├───┼──────────┼──────────┼─────────┤ │5 │八十八年一月十八日 │凱撒保齡球館 │二百五十元 │ ├───┼──────────┼──────────┼─────────┤ │6 │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仝右 │仝右 │ ├───┼──────────┼──────────┼─────────┤ │7 │八十八年一月三十日 │仝右 │二百十元 │ ├───┼──────────┼──────────┼─────────┤ │8 │八十八年二月二日 │仝右 │一百五十元 │ ├───┼──────────┼──────────┼─────────┤ │9 │仝右 │A VEST ARRAY OF │三千一百元 │ │ │ │DAZZING C │ │ ├───┼──────────┼──────────┼─────────┤ │10 │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正鋒通信工程行 │九百九十元 │ ├───┼──────────┼──────────┼─────────┤ │11 │八十八年三月一日 │歡喜樓KTV │三千元 │ ├───┼──────────┼──────────┼─────────┤ │12 │仝右 │中央皮鞋店 │八百九十元 │ ├───┼──────────┼──────────┼─────────┤ │13 │八十八年三月七日 │歡喜樓KTV │三千元 │ ├───┼──────────┼──────────┼─────────┤ │14 │八十八年五月五日 │TACHUNG RECORDS │五百七十四元 │ ├───┼──────────┼──────────┼─────────┤ │15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魅力四射飲食店 │一千元 │ └───┴──────────┴──────────┴─────────┘ 編號四: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卡號:000000000000000 號) ┌───┬──────────┬──────────┬─────────┐ │編號 │刷 卡 時 間 │消 費 商 店 │刷卡金額(新臺幣)│ ├───┼──────────┼──────────┼─────────┤ │1 │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華僑商業銀行新竹分行│二萬一千元 │ │ │日 │ │ │ ├───┼──────────┼──────────┼─────────┤ │2 │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海錨飲食店 │五千五百元 │ ├───┼──────────┼──────────┼─────────┤ │3 │仝右 │紅粉佳人飲食店 │四千一百元 │ ├───┼──────────┼──────────┼─────────┤ │4 │八十八年一月一日 │凱撒保齡球館 │九百元 │ ├───┼──────────┼──────────┼─────────┤ │5 │仝右 │歡喜樓KTV │三千元 │ ├───┼──────────┼──────────┼─────────┤ │6 │八十八年一月二日 │戊○○○新竹分公司 │五百元 │ ├───┼──────────┼──────────┼─────────┤ │7 │八十八年一月四日 │凱撒保齡球館 │一千五百元 │ ├───┼──────────┼──────────┼─────────┤ │8 │八十八年一月六日 │戊○○○新竹分公司 │八百五十元 │ ├───┼──────────┼──────────┼─────────┤ │9 │八十八年一月七日 │歡喜樓KTV │三千三百元 │ ├───┼──────────┼──────────┼─────────┤ │10 │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 │仝右 │三千三百元 │ ├───┼──────────┼──────────┼─────────┤ │11 │八十八年一月十八日 │仝右 │四千三百元 │ ├───┼──────────┼──────────┼─────────┤ │12 │八十八年三月一日 │正鋒通信工程行 │五百元 │ ├───┼──────────┼──────────┼─────────┤ │13 │八十八年三月二日 │泛亞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四千九百五十元 │ │ │ │司 │ │ ├───┼──────────┼──────────┼─────────┤ │14 │八十八年三月四日 │三商行新竹分公司 │一千零四十九元 │ ├───┼──────────┼──────────┼─────────┤ │15 │八十八年三月七日 │歡喜樓KTV │一千元 │ ├───┼──────────┼──────────┼─────────┤ │16 │八十八年三月八日 │耕讀園新竹店 │一千元 │ │ │ │限公司 │ │ ├───┼──────────┼──────────┼─────────┤ │17 │八十八年五月五日 │展新成衣 │二千九百十元 │ └───┴──────────┴──────────┴─────────┘ 編號五: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台新VISA太陽金卡) ┌───┬──────────┬──────────┬─────────┐ │編號 │刷 卡 時 間 │消 費 商 店 │刷卡金額(新臺幣)│ ├───┼──────────┼──────────┼─────────┤ │1 │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歡喜樓KTV │一萬七千五百元 │ ├───┼──────────┼──────────┼─────────┤ │2 │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寄卡快遞費用 │一百五十元 │ │ │日 │ │ │ ├───┼──────────┼──────────┼─────────┤ │3 │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笑傲江湖KTV │一千四百零四元 │ ├───┼──────────┼──────────┼─────────┤ │4 │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亞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三萬五千二百五十元│ ├───┼──────────┼──────────┼─────────┤ │5 │仝右 │仝右 │三萬五千六百六十五│ │ │ │ │元 │ ├───┼──────────┼──────────┼─────────┤ │6 │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凱撒保齡球館 │五百二十五元 │ │ │日 │ │ │ ├───┼──────────┼──────────┼─────────┤ │7 │仝右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一千九百九十元 │ ├───┼──────────┼──────────┼─────────┤ │8 │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正鋒通信工程行 │七百五十元 │ │ │日 │ │ │ ├───┼──────────┼──────────┼─────────┤ │9 │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二千一百五十元 │ │ │日 │新竹分公司 │ │ ├───┼──────────┼──────────┼─────────┤ │10 │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戊○○○新竹分公司 │五百元 │ │ │日 │ │ │ ├───┼──────────┼──────────┼─────────┤ │11 │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新竹│一萬元 │ │ │日 │分行 │ │ ├───┼──────────┼──────────┼─────────┤ │12 │仝右 │凱撒保齡球館 │三百三十元 │ ├───┼──────────┼──────────┼─────────┤ │13 │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紅粉佳人飲食店 │二千五百元 │ ├───┼──────────┼──────────┼─────────┤ │14 │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預借現金 │三千元 │ │ │日 │ │ │ ├───┼──────────┼──────────┼─────────┤ │15 │仝右 │仝右 │四千元 │ ├───┼──────────┼──────────┼─────────┤ │16 │八十八年一月四日 │凱撒保齡球館 │二百七十五元 │ ├───┼──────────┼──────────┼─────────┤ │17 │仝右 │仝右 │一千五百元 │ ├───┼──────────┼──────────┼─────────┤ │18 │八十八年一月六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竹│三千元 │ │ │ │分行 │ │ ├───┼──────────┼──────────┼─────────┤ │19 │仝右 │仝右 │仝右 │ ├───┼──────────┼──────────┼─────────┤ │20 │八十八年一月十日 │笑傲江湖KTV │一千一百六十八元 │ ├───┼──────────┼──────────┼─────────┤ │21 │仝右 │音樂罐頭民歌工廠 │六百三十八元 │ ├───┼──────────┼──────────┼─────────┤ │22 │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 │詮球眼鏡實業有限公司│三千元 │ ├───┼──────────┼──────────┼─────────┤ │23 │八十八年三月六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竹│四千元 │ │ │ │分行 │ │ ├───┼──────────┼──────────┼─────────┤ │24 │八十八年三月九日 │仝右 │二千元 │ ├───┼──────────┼──────────┼─────────┤ │25 │八十八年四月一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新竹│二千二百八十五元 │ │ │ │竹北分公司 │ │ ├───┼──────────┼──────────┼─────────┤ │26 │八十八年四月九日 │歡喜樓KTV │二千元 │ ├───┼──────────┼──────────┼─────────┤ │27 │八十八年四月十二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竹│一千元 │ │ │ │分行 │ │ ├───┼──────────┼──────────┼─────────┤ │28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卡安全 │五百五十元 │ ├───┼──────────┼──────────┼─────────┤ │29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竹│三千元 │ │ │ │分行 │ │ ├───┼──────────┼──────────┼─────────┤ │30 │仝右 │仝右 │仝右 │ └───┴──────────┴──────────┴─────────┘ 編號六: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乙○○名義,卡號000000000000 0000號) ┌───┬──────────┬──────────┬─────────┐ │編號 │刷 卡 時 間 │消 費 商 店 │刷卡金額(新臺幣)│ ├───┼──────────┼──────────┼─────────┤ │1 │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金源成珠寶銀樓 │二萬一千五百元 │ ├───┼──────────┼──────────┼─────────┤ │2 │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五 │正鋒通信工程行 │三千元 │ ├───┼──────────┼──────────┼─────────┤ │3 │仝右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 │一萬二千元 │ ├───┼──────────┼──────────┼─────────┤ │4 │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六千九百九十元 │ ├───┼──────────┼──────────┼─────────┤ │5 │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歡喜樓 │四千元 │ ├───┼──────────┼──────────┼─────────┤ │6 │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戊○○○新竹分公司 │三百九十六元 │ ├───┼──────────┼──────────┼─────────┤ │7 │八十八年四月一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三百十八元 │ ├───┼──────────┼──────────┼─────────┤ │8 │八十八年四月三日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 │一千元 │ ├───┼──────────┼──────────┼─────────┤ │9 │八十八年四月四日 │德芬花店 │一千五百元 │ ├───┼──────────┼──────────┼─────────┤ │10 │八十八年四月六日 │歡喜樓 │二千元 │ ├───┼──────────┼──────────┼─────────┤ │11 │八十八年四月九日 │富邦商業銀行 │一千元 │ ├───┼──────────┼──────────┼─────────┤ │12 │八十八年四月十二日 │仝右 │一千元 │ └───┴──────────┴──────────┴─────────┘ 編號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乙○○名義,卡號0000000000 000000號) ┌───┬──────────┬──────────┬─────────┐ │編號 │刷 卡 時 間 │消 費 商 店 │刷卡金額(新臺幣)│ ├───┼──────────┼──────────┼─────────┤ │1 │八十八年二月九日 │笑傲江湖KTV │八百九十三元 │ ├───┼──────────┼──────────┼─────────┤ │2 │仝右 │耕讀園新竹店 │九百六十八元 │ ├───┼──────────┼──────────┼─────────┤ │3 │仝右 │萬紫千紅歡唱廣場 │九千二百元 │ ├───┼──────────┼──────────┼─────────┤ │4 │八十八年二月十日 │伊威妮股份有限公司 │七百四十元 │ ├───┼──────────┼──────────┼─────────┤ │5 │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 │歡喜樓KTV │三千元 │ ├───┼──────────┼──────────┼─────────┤ │6 │仝右 │生活工場 │四百九十三元 │ ├───┼──────────┼──────────┼─────────┤ │7 │八十八年二月十三日 │仝右 │二千元 │ ├───┼──────────┼──────────┼─────────┤ │8 │八十八年二月十六日 │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一千零五十元 │ │ │ │司 │ │ ├───┼──────────┼──────────┼─────────┤ │9 │八十八年二月十九日 │筱雅百貨有限公司 │五百九十元 │ ├───┼──────────┼──────────┼─────────┤ │10 │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戊○○○新竹分公司 │五百五十元 │ ├───┼──────────┼──────────┼─────────┤ │11 │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六千九百九十元 │ ├───┼──────────┼──────────┼─────────┤ │12 │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歡喜樓 │四千元 │ ├───┼──────────┼──────────┼─────────┤ │13 │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戊○○○新竹分公司 │三百九十六元 │ ├───┼──────────┼──────────┼─────────┤ │14 │八十八年四月一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三百十八元 │ ├───┼──────────┼──────────┼─────────┤ │15 │八十八年四月三日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 │一千元 │ ├───┼──────────┼──────────┼─────────┤ │16 │八十八年四月四日 │德芬花店 │一千五百元 │ ├───┼──────────┼──────────┼─────────┤ │17 │八十八年四月六日 │歡喜樓 │二千元 │ ├───┼──────────┼──────────┼─────────┤ │18 │八十八年四月九日 │富邦商業銀行 │一千元 │ ├───┼──────────┼──────────┼─────────┤ │19 │八十八年四月十二日 │仝右 │一千元 │ └───┴──────────┴──────────┴─────────┘ 編號八: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乙○○名義,卡號:000000000 0000000號) ┌───┬──────────┬──────────┬─────────┐ │編號 │刷 卡 時 間 │消 費 商 店 │刷卡金額(新臺幣)│ ├───┼──────────┼──────────┼─────────┤ │1 │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萬紫千紅歡唱廣場 │一萬九千五百元 │ ├───┼──────────┼──────────┼─────────┤ │2 │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歡喜樓KTV │四千元 │ ├───┼──────────┼──────────┼─────────┤ │3 │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萬紫千紅歡唱廣場 │一萬九千元 │ ├───┼──────────┼──────────┼─────────┤ │4 │八十八年二月十日 │欣歡情趣禮品 │一千四百元 │ ├───┼──────────┼──────────┼─────────┤ │5 │八十八年二月十三日 │中國信託銀行新竹分行│五千元 │ ├───┼──────────┼──────────┼─────────┤ │6 │八十八年二月十四日 │伊威妮股份有限公司 │七百二十七元 │ ├───┼──────────┼──────────┼─────────┤ │7 │八十八年二月十五日 │中國信託銀行新竹分行│五千元 │ ├───┼──────────┼──────────┼─────────┤ │8 │八十八年三月四日 │戊○○○新竹分公司 │八百三十三元 │ ├───┼──────────┼──────────┼─────────┤ │9 │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中國信託銀行新竹分行│三千元 │ ├───┼──────────┼──────────┼─────────┤ │10 │八十八年四月十日 │德芬花店 │二千元 │ └───┴──────────┴──────────┴─────────┘ 附表叁:被告冒告訴人乙○○名義申請行動電話明細表: ┌───┬─────┬─────┬───────────┐ │編號 │通訊業者 │號碼 │偽造之印文署押 │ ├───┼─────┼─────┼───────────┤ │一 │遠傳電信 │0000000000│申請書上署押一枚 │ │ │ │ │代理付款授權書印文一枚│ │ │ ├─────┼───────────┤ │ │ │0000000000│申請書上署押一枚 │ │ │ ├─────┼───────────┤ │ │ │0000000000│申請書上署押一枚 │ │ │ ├─────┼───────────┤ │ │ │0000000000│申請書上署押一枚 │ │ │ ├─────┼───────────┤ │ │ │0000000000│申請書上署押一枚 │ │ │ │ │代理付款授權書印文一枚│ ├───┼─────┼─────┼───────────┤ │二 │臺灣大哥大│0000000000│無法提供 │ │ │ ├─────┼───────────┤ │ │ │0000000000│申請書上署押一枚 │ │ │ ├─────┼───────────┤ │ │ │0000000000│申請書上署押一枚 │ │ │ │ │同意書上署押一枚 │ │ │ ├─────┼───────────┤ │ │ │0000000000│申請書上署押一枚 │ │ │ │ │同意書上署押一枚 │ ├───┼─────┼─────┼───────────┤ │三 │和信電訊 │0000000000│申請書上署押一枚 │ │ │ ├─────┼───────────┤ │ │ │0000000000│申請書上署押一枚 │ │ │ ├─────┼───────────┤ │ │ │0000000000│申請書上署押一枚 │ │ │ ├─────┼───────────┤ │ │ │0000000000│無法提供 │ └───┴─────┴─────┴───────────┘ 附表肆:被告以告訴人丙○○及丁○○名義申請信用卡之部分 ┌───┬────────┬────┬────────┬─────┐ │編號 │銀 行 名 稱 │申辦日期│卡 號│偽造署押 │ ├───┼────────┼────┼────────┼─────┤ │一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88.4.13 │ │丙○○一枚│ ├───┼────────┼────┼────────┼─────┤ │二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88.4.14 │00000000│丙○○一枚│ │ │有限公司 │ │00000000│ │ ├───┼────────┼────┼────────┼─────┤ │三 │仝右 │88.4.20 │00000000│丙○○一枚│ │ │ │ │00000000│ │ ├───┼────────┼────┼────────┼─────┤ │四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88.4.12 │00000000│丙○○二枚│ │ │有限公司新竹分行│ │00000000│ │ ├───┼────────┼────┼────────┼─────┤ │五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88.4.19 │00000000│丁○○一枚│ │ │有限公司 │ │00000000│ │ ├───┼────────┼────┼────────┼─────┤ │六 │仝右 │88.4.21 │00000000│丁○○一枚│ │ │ │ │00000000│ │ └───┴────────┴────┴────────┴─────┘ 附表伍: 編號一: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丙○○名義,玫瑰VISA普卡) ┌───┬──────────┬──────────┬─────────┐ │編號 │刷 卡 時 間 │消 費 商 店 │刷卡金額(新臺幣)│ ├───┼──────────┼──────────┼─────────┤ │1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阿伯電話屋 │一萬五千五百元 │ ├───┼──────────┼──────────┼─────────┤ │2 │八十八年五月二日 │戊○○○新竹分公司 │六百元 │ ├───┼──────────┼──────────┼─────────┤ │3 │仝右 │好樂迪KTV北大分公│一千二百五十四元 │ │ │ │司 │ │ ├───┼──────────┼──────────┼─────────┤ │4 │仝右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新竹│二千七百七十七元 │ │ │ │竹北分公司 │ │ ├───┼──────────┼──────────┼─────────┤ │5 │八十八年五月五日 │預借現金(台新銀行A│二千元 │ │ │ │TM) │ │ ├───┼──────────┼──────────┼─────────┤ │6 │仝右 │仝右 │仝右 │ ├───┼──────────┼──────────┼─────────┤ │7 │八十八年五月九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竹│二千元 │ │ │ │分行 │ │ ├───┼──────────┼──────────┼─────────┤ │8 │仝右 │仝右 │三千元 │ ├───┼──────────┼──────────┼─────────┤ │9 │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 │正鋒通信工程行 │二千九百五十元 │ ├───┼──────────┼──────────┼─────────┤ │10 │八十八年五月十三日 │寄卡快遞費 │一百五十元 │ ├───┼──────────┼──────────┼─────────┤ │11 │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 │亞太量販新竹忠孝店 │一萬一千七百五十元│ ├───┼──────────┼──────────┼─────────┤ │12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墊角石圖書廣場 │二百六十六元 │ ├───┼──────────┼──────────┼─────────┤ │13 │八十八年五月十九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新竹│一千三百八十元 │ │ │ │竹北分公司 │ │ ├───┼──────────┼──────────┼─────────┤ │14 │仝右 │仝右 │五千七百五十元 │ ├───┼──────────┼──────────┼─────────┤ │15 │八十八年六月二日 │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一千九百五十元 │ └───┴──────────┴──────────┴─────────┘ 編號二: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丙○○名義,卡號000000000000 0000號) ┌───┬──────────┬──────────┬─────────┐ │編號 │刷 卡 時 間 │消 費 商 店 │刷卡金額(新臺幣)│ ├───┼──────────┼──────────┼─────────┤ │1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大資音樂唱片有限公司│三百零二元 │ ├───┼──────────┼──────────┼─────────┤ │2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世華聯合商業銀行 │五千元 │ ├───┼──────────┼──────────┼─────────┤ │3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大資音樂唱片有限公司│一千二百八十三元 │ ├───┼──────────┼──────────┼─────────┤ │4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金大亨銀樓 │二萬五千五百元 │ ├───┼──────────┼──────────┼─────────┤ │5 │八十八年五月一日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五千元 │ ├───┼──────────┼──────────┼─────────┤ │6 │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 │亞太量販新竹忠孝店 │四千零九十元 │ ├───┼──────────┼──────────┼─────────┤ │7 │八十八年五月十九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新竹│五千七百五十元 │ │ │ │竹北分公司 │ │ ├───┼──────────┼──────────┼─────────┤ │8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仝右 │一千五百六十九元 │ └───┴──────────┴──────────┴─────────┘ 編號三: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丙○○名義,卡號000000000000 0000號) ┌───┬──────────┬──────────┬─────────┐ │編號 │刷 卡 時 間 │消 費 商 店 │刷卡金額(新臺幣)│ ├───┼──────────┼──────────┼─────────┤ │1 │八十八年五月九日 │富邦商業銀行 │二千元 │ ├───┼──────────┼──────────┼─────────┤ │2 │八十八年五月十三日 │古今集成文化事業有限│一千三百八十元 │ │ │ │公司 │ │ ├───┼──────────┼──────────┼─────────┤ │3 │八十八年五月十六日 │全航通信電子專賣店光│九百元 │ │ │ │復店 │ │ └───┴──────────┴──────────┴─────────┘ 編號四: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丙○○名義,卡號:00000000000000 00號) ┌───┬──────────┬──────────┬─────────┐ │編號 │刷 卡 時 間 │消 費 商 店 │刷卡金額(新臺幣)│ ├───┼──────────┼──────────┼─────────┤ │1 │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 │金字塔精品百貨 │二千七百八十八元 │ ├───┼──────────┼──────────┼─────────┤ │2 │仝右 │正鋒通信工程行 │一千五百元 │ ├───┼──────────┼──────────┼─────────┤ │3 │仝右 │仝右 │九百五十元 │ ├───┼──────────┼──────────┼─────────┤ │4 │仝右 │歡喜樓KTV │七千元 │ ├───┼──────────┼──────────┼─────────┤ │5 │八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仝右 │七千九百元 │ ├───┼──────────┼──────────┼─────────┤ │6 │仝右 │黑白賣皮鞋店 │一千四百元 │ ├───┼──────────┼──────────┼─────────┤ │7 │八十八年四月十八日 │音樂罐頭民歌工廠 │一千四百十九元 │ ├───┼──────────┼──────────┼─────────┤ │8 │仝右 │伊威妮股份有限公司 │一千三百十五元 │ ├───┼──────────┼──────────┼─────────┤ │9 │八十八年四月十九日 │金字塔精品百貨 │七百九十六元 │ ├───┼──────────┼──────────┼─────────┤ │10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新竹│二萬八千七百六十四│ │ │ │竹北分公司 │元 │ ├───┼──────────┼──────────┼─────────┤ │11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 │金大亨銀樓 │二萬六千元 │ ├───┼──────────┼──────────┼─────────┤ │12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阿伯電話屋 │三千七百五十元 │ └───┴──────────┴──────────┴─────────┘ 編號五: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丁○○名義,卡號:00000000000 00000號) ┌───┬──────────┬──────────┬─────────┐ │編號 │刷 卡 時 間 │消 費 商 店 │刷卡金額(新臺幣)│ ├───┼──────────┼──────────┼─────────┤ │1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全國電子專賣店 │五千三百四十元 │ ├───┼──────────┼──────────┼─────────┤ │2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展新成衣 │一千三百七十元 │ ├───┼──────────┼──────────┼─────────┤ │3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伊威妮股份有限公司 │一千六百三十一元 │ ├───┼──────────┼──────────┼─────────┤ │4 │仝右 │玉山銀行 │六千元 │ ├───┼──────────┼──────────┼─────────┤ │5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歡喜樓 │七千八百元 │ ├───┼──────────┼──────────┼─────────┤ │6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凱撒保齡球館 │一百五十元 │ ├───┼──────────┼──────────┼─────────┤ │7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玉山銀行 │二千元 │ ├───┼──────────┼──────────┼─────────┤ │8 │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 │安全地帶餐飲店 │二千五百元 │ ├───┼──────────┼──────────┼─────────┤ │9 │仝右 │歡喜樓 │四千元 │ ├───┼──────────┼──────────┼─────────┤ │10 │八十八年五月一日 │歡喜樓 │四千元 │ ├───┼──────────┼──────────┼─────────┤ │11 │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安全地帶餐飲店 │三千三百元 │ └───┴──────────┴──────────┴─────────┘ 編號六: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丁○○名義,卡號:00000000000 00000號) ┌───┬─────────┬───────────┬─────────┐ │編號 │刷 卡 時 間 │ 消 費 商 店 │刷卡金額(新臺幣)│ ├───┼─────────┼───────────┼─────────┤ │1 │八十八年五月八日 │ 伊威妮股份有限公司 │一千一百九十七元 │ ├───┼─────────┼───────────┼─────────┤ │2 │八十八年五月十三日│ 金石堂圖書股份有限公│二百二十九元 │ ├───┼─────────┼───────────┼─────────┤ │3 │八十八年五月十五日│ 古今集成文化事業有限│五百七十一元 │ │ │ │ 公司 │ │ └───┴─────────┴───────────┴─────────┘ 附表陸:應沒收之物 一、偽造之信用卡簽帳單之持卡人存根聯: (一)附表貳編號一至八號所有簽帳單之持卡存根聯一百四十八張。 (二)附表伍編號一至五號所有簽帳單之持卡存根聯五十一張。 (三)臺灣土地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戶名:乙○○,帳號:000000 000000號)之存摺一本。 二、偽造之印文、署押: (一)乙○○名義之印章一顆。 (二)附表壹所示各該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之「乙○○」署押共計九枚 (三)台新銀行易貸金小額信用貸款申請書上「乙○○」署押三枚。 (四)臺灣土地銀行乙○○名義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 00000號)印鑑卡上之「乙○○」之印文二枚及署押一枚。 (五)附表叁編號一至三所示申請書及同意書上「乙○○」署押共計十三枚, 及代理付款授權書「乙○○」印文共計二枚。 (六)附表肆所示各該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之「丙○○」署押共計五枚。 (七)附表肆所示各該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之「丁○○」署押共計二枚。 (八)附表壹所示各該銀行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之「乙○○」署押九枚。 (九)附表肆所示各該銀行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之「丙○○」署押四枚。 (十)附表肆所示各該銀行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之「丁○○」署押二枚。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